2016年广西大学法学院0308国际经济法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 摘要
一、概念题
1. 保险委付
【答案】委付,是指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关系中,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把残存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公司,请求取得全部保险金额。委付是被保险人的单方行为,保险公司没有必须接受委付的义务。委付一经接受则不能撤回。接受委付后,保险公司取得残存货物的所有权,当损失由第三者过失引起时,同时取得向有过失的第三方代位追偿的权利。如追偿额超过保险公司的赔付额,也不必将超出部分退还被保险人。
2. 清洁提单
【答案】清洁提单(Clean B/L),是按照提单上是否有批注对提单所作分类的一种形式,指单据上无明显地声明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文或批注者。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除非信用证明确规定可以接受者外,银行仅接受清洁提单。
3. 投资保护协定
【答案】投资保护协定,由美国创立,后被某些建立有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国家所仿效,故也称为美国式双边投资协定。重在对国际投资活动中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特别是与内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相结合,为其提供国际法上的前提与保障。其内容主要规定承保范围、代位求偿权、争端的解决等程序性问题。
4. 《TRIMS 协议》
【答案】《TRIMS 协议》即《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其作为1986年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最后成果之一,是世界贸易组织法律体制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它由序言和9条正文及附录组成。
5. Compulsory licensing、强制许可
【答案】强制许可(Compulsory licensing),是《巴黎公约》对专利权的特殊规定,指国家专利机关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通过行政程序直接允许有关的申请者实施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巴黎公约》规定各成员国都应有权采取立法措施,规定颁发强制许可证,以防止由于行使专利所赋予的独占权而可能产生的流弊,例如不实施专利权。强制许可是非独占性的,除与利用该许可的企业或商誉一起转让外,不得转让。
6. 税收居所
【答案】税收居所是指作为税收标准的,一个人在某个时期内经常居住的场所,并不具有永
久居住的性质。采用居所标准的国家,主要有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这些国家税法上判断个人是台属于本国居民纳税人的标准之一,就是看个人在境内是否构成拥有居所的事实存在。
7. CIF
【答案】CIF (全称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是国际货物贸易常用术语之一,指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IF 贸易术语适用十海上或内河运输。在CIF 术语中,卖方的责任是:①自费办理货物的运输手续并交纳运输费用,卖方按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C 条款自费办理投保手续并交纳保险费用; ②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 ③自费办理货物出口及结关手续; ④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或相等的电子单证。买方的责任是:①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 ②自费办理货物进口的结关手续。
8. 自由贸易区
【答案】自由贸易区,是GA TT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之一,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的关税领土组成的贸易集团。其内部实质上取消了货物的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实现了货物贸易自由,但对外各成员保持自己独立的关税和贸易政策。
二、简答题
9. 判断:我国尚未加入1965年《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投资争端公约》。
【答案】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我国于1990年2月签署了《华盛顿公约》,1993年2月6日正式加入此公约,同时提出保留条件:对公约第24条第4款,中国政府只考虑将由于征收和国有化而产生的赔偿争议交由ICSID 管辖。
10.简述我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4月6日修订案的主要内容。
【答案】我国于2004年根据入世承诺和世贸组织规则通过了《对外贸易法》修订案,其主要内容是:
(1)将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范围扩大到依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2)取消了对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批,只要求对外贸易经营者进行备案登记。
(3)增加了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内容。
(4)增加了国家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管理的内容。
(5)增加了通过实施贸易措施,防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和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利,并促进我国知识产权在国外的保护的相关内容。
(6)补充、修改和完善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通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从业禁止等多种手段,加大了对对外贸易违法行为以及对外贸易中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7)新修订的外贸法还增加了维护进出口经营秩序、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建立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对外贸易调查、对外贸易救济等内容。
11.简述提单的主要分类。
【答案】提单的主要分类如下:
(1)以货物是否装船分为己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
前者指在货物装船以后,承运人签发的载明船名及装船日期的提单。后者主要适用于集装箱运输,是承运人在收取货物以后,实际装船之前签发的表明货物已收管待运的提单。
(2)以提单上是否有批注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前者指单据上无明显地声明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文或批注者。后者指附有该类附加条款或批注的提单。
(3)按收货人抬头分为记名提单、小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①记名提单指托运人指定特定人为收货人的提单。这种提单不能通过背书方式转让,故又称“不可转让提单”。
②不记名提单指托运人不具体指定收货人,在收货人一栏只填写“交与持票人”字样,故又称“空白提单”。这种提单不经背书即可转让,凡持票人均可提取货物,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因风险太大而很少使用。
③指示提单指托运人在收货人栏内填写“凭指示”或“凭某人指示”字样。指示提单通过背书可以转让,故又称“可转让提单”,在国际贸易中得到普遍使用。
(4)按运输方式分为直达提单、转船提单或联运提单和多式联运单据或联合运输单据。 ①直达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的,货物直接从装运港运往目的港的提单。
②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在本质上并无不同,转船提单指允许货物中途换船的提单; 联运提单指货物由海运和另一种或两种以上不同方式。转船或联运提单均是由船公司签发的并承担全程责任,因此在性质上两者并无不同。
(5)按运费支付的时间分为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付提单。
前者指托运人在装货港提交货物时即支付运费,承运人在提单中载明“运费付讫”,在CIF 和CFR 合同中要求运费预付提单。后者指货物到达目的地,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提单上载明“运费到付”。
(6)租船提单。
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称为租船提单,其性质和作用依租船人的身份不同而异,当租船人运送的是自己的货物时,船东签发的提单起证据的作用,提单要受租船合同的约束。租船人与船东双方的权利义务以租船合同为准。当租船人以承运人的身份接受第三者即托运人的货物并签发自己的提单时,其性质和班轮运输提单一样,提单适用《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与托运人、提单持有人、收货人的权利义务以提单为准,但船东与租船人的权利义务以租船合同为准。
12.简述《鹿特丹规则》和我国《海商法》的比较,我国是否应该加入该公约?
【答案】《鹿特丹规则》是联合国大会在2009年9月23日于荷兰鹿特丹开放签署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是当前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规则之集大成者,不仅涉及到包括海运在内的多式联运、在船货两方的权利义务之间寻求新的平衡点,而且还引入了如电子运输单据、批量合同、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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