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6年华侨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学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摘要

一、概念题

1. 统一实施原则

【答案】统一实施原则是中国加入WTO 承诺的内容之一,指《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中国议定书的规定应适用于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包括已建立特殊关税、税收和法规制度的经济特区和其他地区以及各级政府。中国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力一式适用和管理中央政府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或外汇管制的所有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以及国家以下一级政府发布或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及其他措施。中国应建立一种机制,使所有个人和实体均可提请中央政府注意中国贸易制度中未统一适用的情况,包括其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议定书项下的承诺。

2. 提单(B/L)

【答案】提单(Bill of Lading, B/L),适用于散杂货定期班轮运输,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最广泛适用的一种合同形式,指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己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提单的作用有三种:①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定有运输合同的凭证; ②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 ③是代表货物权利的凭证。

3. 布雷顿森林体系

【答案】布雷顿森林体系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西方主要国家经济学家设计的国际货币金融体系。布雷顿森林货币体系是指战后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基本内容是建立一种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其要点:一是美元与黄金挂钩; _是其他国家的货币与美元挂钩。其目的是在国际贸易结算与信贷中实行固定汇率制度。1973年由于美元危机,布雷顿森林体系彻底崩溃。

4.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答案】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是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货物遭受风险而部分损失的表现形式之一,指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对于共同海损所作牺牲和支出的费用,用获救船舶、货物、运费获救后的价值按比例在所有与之有利害关系的受益人之间进行分摊。保险公司对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以及共同海损分摊都给予赔偿。

5. 喜马拉雅条款

【答案】喜马拉雅条款(Himalayas clause)是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常见条款,人同样享受以承运人为当事人的合同所规定的承运人关于免责和限制赔偿金额的权利。规则》都承认

喜马拉雅条款的合法性。指承运人的雇佣人和代理《维斯比规则》和《汉堡

6. 卡尔沃主义(Calvo Doctrine)

【答案】卡尔沃主义(Calvo Doctrine ),是针对一国国民在东道国因投资产生争端,是否可以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的学说派别,为阿根廷外交家和国际法学家卡洛斯·卡尔沃所倡导,故得名卡尔沃主义。该学说认为:一国国民在东道国因投资产生的争端,应由所在国法院依其国内法解决,外国人不得要求本国政府行使外交保护权,本国政府也无权行使外交保护。卡尔沃主义的实质是反对以滥用外交保护的方式来解决投资争端,是维护国家主权原则、外国人与本国人待遇平等原则和国家属地管辖权的完整性的体现,己得到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支持。

7. 国际合作企业

【答案】国际合作企业,即合作经营企业(cooperative enterprise),是契约式合营的一种类型,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根据合同的约定投资和经营,并依照合同的约定分享权益和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一种企业形式。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外方和当地合作者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均由合作各方依法通过合作企业合同加以规定。

8. 税收居所

【答案】税收居所是指作为税收标准的,一个人在某个时期内经常居住的场所,并不具有永久居住的性质。采用居所标准的国家,主要有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这些国家税法上判断个人是台属于本国居民纳税人的标准之一,就是看个人在境内是否构成拥有居所的事实存在。

二、简答题

9. 银行在托收和信用证中的地位和作用。

【答案】(1)银行在托收中的地位和作用

银行在托收业务中,属于委托人的代理人,其只提供服务,不提供信用。银行只以委托人的代理人行事,既无保证付款人必然付款的责任,也无检查审核货运单据是否齐全、是否符合买卖合同的义务; 当发生进口人拒绝付款赎单的情况后,除非事先取得托收银行指令并同意,代收银行也无代为提货、办理进口手续和存仓保管的义务。

(2)银行在信用证中的地位和作用

开证银行在信用证中处于付款人和担保人的地位。在信用证支付中,银行以其信用为担保依申请人申请开出信用证,并承诺付款,因而其在信用证中起到了付款作用和担保作用。在信用证担保关系中,买方称为“开证人”或“申请人”,银行称为“开证银行”,而卖方称为“受益人”。由于信用证是银行提供的信用工具,所以,银行从中提供了担保作用,即银行承担了向卖方付款的义务。卖方发货后,取得单证。卖方在开证银行收到货款后,及时将单证交给银行,银行再将单证的货权转让给买方。买方在申请银行开出信用证时,向银行交付了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当买方收到货物时,就要向银行交付剩余的款项。所以,在上述信用证运作中,可以看出银行提供了

信用,信用证也是一种保证的合约。

除了开证行之外,国际信用证支付中还会存在以下受托银行,它们均属于受托人,发挥特定的作用:

通知行,指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的银行,它只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不承担其他义务,是出口地所在银行。通知行对信用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仅能做表面上的查询。转递行只负责照转。

保兑行,受开证行委托对信用证以自己名义保证的银行。加批“保证兑付”; 不可撤销的确定承诺; 独立对信用证负责,凭单付款; 付款后只能向开证行索偿; 若开证行拒付或倒闭,则无权向受益人和议付行追索。

偿付行,指受开证行在信用证上的委托,代开证行向议付行或付款行清偿垫款的银行(又称清算行)。只付款不审单; 只管偿付不管退款; 不偿付时开证行偿付。

10.简述什么是有关投资的《华盛顿公约》? 其核心内容是什么?

【答案】《华盛顿公约》,是1965年3月18日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提交各国政府在华盛顿签署的《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的简称。该公约于1966年10月14日生效,其宗旨是解决各缔约国即东道国政府与其他缔约国国民(外国投资者)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从而为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议的调解和仲裁提供便利,促进相互信任的气氛,并鼓励私人资本的国际流动。截至2008年12月,《华盛顿公约》的签署国包括我国在内,己达到155个,其中143个国家批准了该公约。

《华盛顿公约》包括一个序言和10章75条,其核心内容是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国际投资争议,并设立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 ,为解决该类争议提供调解和仲裁的方式及该种方式的管辖权和程序。

11.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提出了哪些新的法律问题?

【答案】多式联运提出了许多新的法律问题,例如:

(1)货物风险的划分

包括买卖双方之间如何确定风险转移以及在若干不同的承运人之间如何确定货物损失的分担。

(2)法律适用问题

对传统的单一运输方式,国际上都已有相应的国际公约来调整有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例如,海上运输适用《海牙规则》中的有关规定,航空运输有((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铁路运输有((国际货协》的规定等。这些公约对承运人的责任、免责、赔偿限额等各有不同的规定。在多式联运中,由于货物是装在集装箱中运输,有时难以确定货物损失究竟发生在联运中的哪一个区段,于是出现了适用哪种运输方式的公约来确定承运人的责任和赔偿金额问题。

(3)运输单据的性质问题

根据《海牙规则》,海运提单不但是运输合同的凭证,还可作为货物的权利凭证进行转让。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