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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吉林大学法学院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之国际经济法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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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吉林大学法学院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之国际经济法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一) . 2 2016年吉林大学法学院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之国际经济法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二) 13 2016年吉林大学法学院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之国际经济法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三) 23 2016年吉林大学法学院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之国际经济法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四) 32 2016年吉林大学法学院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之国际经济法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五) 41

一、概念题

1. Market-maker-rule

【答案】Market-maker-rule ,即做市商制度,做市商制度是一种市场交易制度,是指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法人充当做市商,不断地向投资者提供买卖价格,并按其提供的价格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交易,从而为市场提供即时性和流动性,并通过买卖价差实现一定利润。

2. 具体承诺减让表

【答案】具体承诺减让表指《服务贸易总协定》附件中各成员就其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作出的承诺表。每一成员在其减让表列出了自己作出的具体承诺,规定了对外国服务和外国服务提供者的限制。各成员是否给予市场准入、是否给予国民待遇,成员在哪些具体部门和事项方面承担具体义务,均依该具体承诺减让表确定。在该减让表中,每个成员应具体列明:市场准入的规定、限制和条件; 国民待遇的条件和资格; 有关附加承诺的承诺; 适当情况下,实施这类承诺的时间表; 这类承诺的生效口期。

3. Incoterms

【答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是巴黎国际商会以国际贸易中应用最广泛的国际惯例为基础公布的具有国际性的通则的解释,首次于1936年公布,先后历经多次补充和修订,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10年,其目的在于对国际贸易合同中使用的主要术语,提供一套具有国际性通用的解释,使从事国际商业的人们在这些术语因国家不同而有不同解释的情况下,能选用确定而统一的解释。

4. 国际合作企业

【答案】国际合作企业,即合作经营企业(cooperative enterprise),是契约式合营的一种类型,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根据合同的约定投资和经营,并依照合同的约定分享权益和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一种企业形式。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外方和当地合作者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均由合作各方依法通过合作企业合同加以规定。

5. IMF

【答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 )是根据1944年7月在美国布雷顿森林会议签订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于1945年12月27日成立的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中国是该组织的创始成员国之一。该组织作为各成员国金融交易的中介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国际货币体系的运行、管理

基金、办理成员国购买外汇事宜等。其宗旨是:促进国际货币合作; 促使国际贸易的扩大与平衡发展,以促进和维持高水平的就业和实际收入,以及会员国生产资源的发展; 促进汇价稳定,维持会员国间有秩序的汇率安排,避免竞争性的外汇贬值; 协助建立成员国间经常性交易的多边支付制度,并消除妨碍世界贸易发展的外汇管制; 以及通过贷款调整成员国国际收支的暂时失衡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职能主要有两种:一是制定规章制度的职能,包括确定和实施国际金融和货币事务中的行为准则; 二是金融职能,包括向成员国提供资金。

6. 国际重叠征税

【答案】国际重叠征税,又称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或国际双层征税,是指两个以上的国家对不同的纳税人就同一课税对象或同一税源在同一期间内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主要发生在跨国公司的总分支机构之间。

7. 内幕交易

【答案】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内幕信息或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发行、交易的活动。内幕交易的获利手段是事先获得公众尚不知悉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买卖,待该信息公开后,再进行相反的买卖,从而获取利益或避免损失。

8. UNIDROIT

【答案】UNIDROIT 即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于1926年成立,1940年重新设立,是独立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致力于促进各国和各多国集团之间的私法规则的统一和协调,并制定可能会逐步为各个不同国家所接受的私法的统一规则。公约一经成员国签署即立即适用。除公约外,该协会还制定示范法、各种建议、行动守则和标准合同等。该协会制定的主要公约有:《关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成立的统一法公约》、《关于国际货物销售的统一法公约》、《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等。该协会于1994年制定、2004年修订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在国际上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二、简答题

9.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提出了哪些新的法律问题?

【答案】多式联运提出了许多新的法律问题,例如:

(1)货物风险的划分

包括买卖双方之间如何确定风险转移以及在若干不同的承运人之间如何确定货物损失的分担。

(2)法律适用问题

对传统的单一运输方式,国际上都已有相应的国际公约来调整有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例如,海上运输适用《海牙规则》中的有关规定,航空运输有((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铁路运输有((国际货协》的规定等。这些公约对承运人的责任、免责、赔偿限额等各有不同的规定。在多式联运中,由于货物是装在集装箱中运输,有时难以确定货物损失究竟发生在联运中的哪一个

区段,于是出现了适用哪种运输方式的公约来确定承运人的责任和赔偿金额问题。

(3)运输单据的性质问题

根据《海牙规则》,海运提单不但是运输合同的凭证,还可作为货物的权利凭证进行转让。但《华沙公约》和《国际货协》规定空运单和铁路运单虽具有权利凭证的性质,但小能转让。当多式联运中包括海运、空运和(或)陆运时,联运单据是否可以具有货物权利凭证的性质和作用?

(4)承运人和货主的关系问题

在单一运输方式中,运输合同确定了承运人和货主之间的关系。在多式联运中,有多式联运的经营人和某一运输区段的实际承运人。当发生索赔案件时,发货人或收货人应向谁索赔?

10.简述《鹿特丹规则》和我国《海商法》的比较,我国是否应该加入该公约?

【答案】《鹿特丹规则》是联合国大会在2009年9月23日于荷兰鹿特丹开放签署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是当前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规则之集大成者,不仅涉及到包括海运在内的多式联运、在船货两方的权利义务之间寻求新的平衡点,而且还引入了如电子运输单据、批量合同、控制权等新的内容,此外公约还特别增设了管辖权和仲裁的内容,被称为一部“教科书”式的国际公约。

(1)《鹿特丹规则》与我国的《海商法》相比较,大大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

①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变化

《鹿特丹规则》规定承运人责仟期间是“收货一交货”,并且不限定接收货物和交付货物的地点。因此,该规则适用于承运人在船边交接货物、港口交接货物、港外交接货物或者“门到门”运输。与我国《海商法》规定的“装货一卸货”相比,《鹿特丹规则》扩大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这一承运人责任期间的扩大,一方面将有利于航运业务尤其是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业务的开展,但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将增加承运人的责任。

②承运人责任基础与免责的变化

a. 《鹿特丹规则》与《汉堡规则》相同,采用承运人完全过错责任,废除了承运人“航海过失”兔责和“火灾过失”免责,责任基础高于我国《海商法》的不完全过失责任。

b. 《鹿特丹规则》将承运人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的义务扩展至整个航次期间; 而我国《海商法》要求的承运人对船舶的适航义务仅限于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

③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提高

a. 《鹿特丹规则》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为每件或者每一其他货运单位875个特别提款权,比《海商法》规定的666.67个特别提款权提高了31%; 或货物毛重每公斤赔偿3个特别提款权,比我国《海商法)}规定的2个特别提款权提高了50%o

b. 与我国《海商法》不同,《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赔偿责任的规定并不限于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形,也适用于除迟延交付之外的其他情形。

④货物索赔举证责任的变化

《鹿特丹规则》对船货双方的举证责任分担作了分层次的详细规定,在举证的顺序和内容上构建了“三个推定”的立法框架:a. 推定承运人有过失,承运人举证无过失; b. 承运人举证免责事项所致,推定其无过失; c. 船舶不适航,推定承运人有过失,承运人举证因果关系或者已谨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