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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郑州大学法学院843刑法、刑事诉讼法之《刑事诉讼法》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答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被取保候审的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1)所有的被取保候审的人都应当遵守的规定:

①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②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③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⑤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2)根据案件情况而作的选择性规定,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①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②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③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④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3)违反上述义务的后果

①对于采取保证人取保候审的方法,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决定中规定的义务,而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的构成犯罪的情形主要是指,根据案件的事实,确已构成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系保证人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明知他的藏匿地点但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此外,如果符合上述情况,并且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还应当在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②对于采取保证金取保候审的方法,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决定中规定的义务的,没收己经交纳的保证金的部分或者全部,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供保证人,或者变更为监视居住、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2. 简述控辩平等原则。

【答案】控辩平等又称控辩平衡,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是现代刑事诉讼结构的内在需求。控辩平等不仅要求作为行使辩护权的辩护方享有同强大的闰家控诉机关同等武装、同等保护的权利,而日‘还要求通过辩护方积极行使辩护权利对国家权力的运用实行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控辩平等从本质上说是权力制衡理论在刑事诉讼中的反映,是在权力制衡权力之外,用权利对抗、制

约权力,从而保证权力行使的理性,保证刑事诉讼合目的性的进行。

(1)根据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仅仅是一种诉讼地位(或诉讼角色),至于其是否有罪,则必须等到最终的裁判。因此,在裁判有罪之前,作为被追诉对象的被告人不再是诉讼的客体,而是一个拥有自身合法的诉讼权利且该权利不受非法剥夺或限制的独立法律人格者。

因此,在刑事追诉活动中,就该案争议问题而言,拥有独立法律人格的被告人具有与国家追诉机构平等的法律地位; 除非依照法定程序,后者无权以公共利益之名,限制、剥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然而,面对强大的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国家追诉机关,任何被告人都客观地居于易受侵害的弱势地位。因此,为了维护这种脆弱的平等关系,现代辩护制度的确立与发展就显得尤其重要。

(2)在现代社会,辩护制度的目的是在控辩之间建立一种平等对话的外部条件。然而,为了实现这一目的,法律必须通过制度的力量,校正控辩之间的事实不平等,从而实现一种制度上的平等关系。具体而言,控辩平等包含三层含义:

①诉讼地位平等

从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角度看,一般认为,该原则包含着以下含义:

a. 被追诉人没有义务向追诉方提供任何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的陈述和其他证据,追诉方不得采取任何非人道或有损被告人人格尊严的力一法强迫其就某一案件事实作出供述或提供证据。

b. 被追诉人有权拒绝回答追诉官员或法官的讯问,有权在讯问中始终保持沉默。司法警察、检察官或法官应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法官不得因被告人沉默而使其处于不利的境地或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判。

c. 被追诉人有权就案件事实作出有利或不利于自己的陈述,但这种陈述必须出于其真实的意愿,并在意识到其行为后果的情况下作出,法院不得把非出于自愿而是迫于外部强制或压力所作出的陈述作为定案根据。

②诉讼能力平等

诉讼地位的平等排除了国家追诉机关以公共利益为由对被告人施加强制的可能,但是,对于被告人而言,这种平等仅仅是一种被动性的平等。因此,对于直接面临刑罚威胁的被告人而言,仅有这种被动的平等保护是不够的。为了能够有效地捍卫自己的利益,被告人还必须具有与国家追诉人员司等的、可以进行平等对话的能力。

③诉讼资讯平等

在国家追诉机关主导侦查,并依法享有控制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制度框架下,诉讼能力平等只是形式上的平等。如果辩护方对案件的程序发展、案件证据一无所知,那么,欲求合理有效地发挥其诉讼能力几乎是痴心妄想。

因此,现代诉讼制度十分强调辩护人对诉讼程序的参与性和知情权。其中,关于案件证据的知情权尤其受到了强调。但两大法系实现资讯平等的方法各异:大陆法系实行阅卷制度,英美法系实行证据开示制度。究其原因,可能在于英美法系的辩护律师有自行(或借助私人侦探)收集证

据的传统,而大陆法系的辩护律师则完全依赖于国家追诉机关的力量进行证据收集和调查。

3. 简述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替代责任”。

【答案】替代责任,又称对他人不当行为责任,是指责任人没有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但依法应对他人的不当行为承担责任。对责任人而言,也称为间接侵权或间接责任,替代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

(1)我国《侵权责任法》替代责任规定了两种: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侵权行为的责任,雇主对雇员侵权行为的责任。

(2)监护人责任是指因被监护人实施的加害行为而由监护人负其责的特殊侵权行为。由于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因此,也称为法定代理人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监护人责任的构成要件(特点):

①被监护人实施了侵权行为。

②被监护人的损害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受害人受到的实际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 ③被监护人的损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④有监护关系的存在。对未成年人而言,监护人为父母、祖父母(父母双亡时)、成年的兄弟姐妹、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及有关组织。对精神病人而言,监护人包括配偶、成年子女或有关单位等。

(3)雇主责任是指雇主对其雇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或从事雇佣活动时致他人损害的后果负赔偿责任。雇主责任是从承担责任的角度而言,如果从侵权的角度,则为受雇人侵权。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侵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雇主责任的要件:

①须有用工关系存在。雇主要对雇员的行为负责,前提是两者之间存在特定的用工关系。 ②须有雇员的职务、劳务致害行为。雇主并非对雇员的一切行为负责,而是对雇员在完成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职务活动或其他劳务活动中的侵权行为负责。

③雇员的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④须有损害后果。雇员在执行雇主职务活动中造成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损害后果。

4. 试评价我国的审判委员会制度。

【答案】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它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从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