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国际私法(同等学力加试)考研复试题库
● 摘要
一、概念题
1. 定值保单
【答案】定值保单是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单的种类之一,指载明保险标的物的约定价值的保险单。定值保险单所载明的价值,如果没有欺骗行为,就是保险标的物的最后保险价值,如发生损坏或火失,保险人应按此价值赔偿。
2. 物之所在地法
【答案】物之所在地法(lex rei sitae)是指以民事关系客体的物的所在国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它曾被作为解决物权冲突的最基本的冲突原则,适用于所有的物权关系。但在现代国际私法中,许多国家仅规定不动产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动产物权关系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对动产和不动产的划分,物权客体的范围,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物权的保护等。
3. 统一实体法
【答案】统一实体法是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直接调整方法,指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它包括国家间制定的国际条约和国家承认、允许当事人选用的国际惯例。国际统一实体法规范是一种直接规范和实体规范,在国际商事领域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4. 法律冲突
【答案】国际私法所讲的法律冲突,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指对同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因各国民法规定不同而发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法律冲突的产生是下列条件相互作用的结果: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不同:各国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事交往,发生大量的国际民事关系; 内国承认并赋予外国人民事权利; 内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而导致相互在效力上的抵触。
5. 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
【答案】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 )是根据1965年《华盛顿公约》设立于世界银行下的一个独立的全球性常设仲裁机构,其中心任务是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通过调节或仲裁的方式,解决成员国国家(政府)与他国国民之间因国际投资而产生的争议。ICSID 具有不同于任何其他商事仲裁机构的特殊法律地位,具有完全的国际法律人格,具有缔结契约、取得和处理动产和不动产及起诉的能力,在各缔约国领土享有公约规定的特权和豁免权,其资产、财务和收入以及《华盛顿公约》许可的业务活动和交易,免除一切税捐和关税。
6. Proper law of Contract
【答案】Proper law of Contract即合同自体法,是由英国法学家戴赛创立、莫里斯予以完善的国际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之一,指当事人明示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没有明示选择时,根据合同的条款、性质和案件的总体情况推断当事人会意图适用什么法律,如果当事人意图不明确,不能通过情况推断的,合同受与其有最密切、最真实联系的法律支配。合同自体法理论完成了合同法律适用问题上主观论与客观论的协调和结合,平息了主观论与客观论的纷争。它既肯定了意思自治原则,适应了各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又补充了意思自治原则的不足,对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情况作出规定。
7. foreign element
【答案】foreign element即“涉外因素”,是判断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否为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依据。具体包括三个力一面:①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力一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 ②客体涉外,即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为; ③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上述二个方面只要其中之一涉及外国或外国的法律,便属于涉外民事关系,便得用国际私法规则来加以规范。
8. 政府利益说
【答案】1963年,柯里(Brainerd Currie )提出“政府利益分析说”(Governmental Interests Analysis ),认为解决法律冲突的最好方法就是对“政府利益”进行分析。他直截了当地把不同国家的法律冲突说成是不同国家的利益冲突。他将法律冲突分为真实冲突(true conflicts )、虚假冲突(false conflicts)和无冲突(unprovided-for case)。真实冲突是指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两国或两州以上法律均具有适用可能性,且各国或各州均具有适用其本国法或本州法的政府利益。虚假冲突是指在涉外民商事案件所涉及的各国之间,表面上存在着法律冲突,但有的国家对适用其法律有利害要求,其他有关国家并不存在此种利害要求。无冲突则是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有关各国对适用本国法律都没有政策需求或利益要求。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的冲突法案件都是以“虚假冲突”的形式出现,即在冲突的双方中只有一方有政府利益。所以,在审理涉外案件时,如果只有一个国家有合法利益,就应适用这个国家的法律:如果两个国家都有合法利益,其中一国为法院地国,则无论如何应适用法院地法,即使外国的利益大于法院地国的利益; 如果两个国家都有合法利益,而法院地国家为无利益的第三国时,则可以适用法院地法,也可以适用法院行使自由裁量以后认为应适用的法律。
二、论述题
9. 结合我国对外贸易实践,谈谈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理赔。
【答案】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理赔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保
险人予以受理并决定是否赔偿的过程,也是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补偿目的的最终实现过程。
(1)保险理赔的基本原则
保险人在接到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后,一般按以下原则进行审查:①保险事故是否在保险单的承保范围内; ②保险事故与损失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③被保险人是否遵守了最大诚信原则。
(2)代位权
代位权又称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额后,从被保险人那里取得的对造成保险标的物损失的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了代位求偿权制度,但同时规定代位权的成立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 ①发生了保险人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
②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
③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有损失赔偿请求权,并且被保险人在保险人行使代位权之前未行使该权利。
④保险人必须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后,方可取得代位权。
(3)委付
在保险标的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可把保险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保险人,而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委付的成立也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
①委付应以推定全损为条件,如果货物遭受的是实际全损或部分损失,货物的所有权无法实现转移,也就不成立委付。
②委付不得附有任何条件,附条件的委付为法律所禁止。
③保险人对委付予以接受。被保险人提出委付请求时,保险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一旦接受,委付即成立,而且不得撤销。
④被保险人须转让对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即在委付情况下,保险人不仅取得代位求偿权,而且还有权取得残存保险标的物上的一切权利。
(4)保险赔偿金的计算
保险理赔的最后一个环节,为保险赔偿金的计算。实践中对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我国一般采用定值保单。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则按保险金额赔付,若发生部分损失,则按相应比例计算。
10.试论国际民事案件中诉讼管辖权与仲裁管辖权的确定。
【答案】(1)涉外民事诉讼管辖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为涉外民事案件。
①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是指一国法院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范围。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是依以下原则为依据的:
a. 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的原则。即凡是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