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823民法学与刑法学之刑法学考研仿真模拟题
●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
【答案】根据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 刑法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是如何规定的? 其主要特征是什么?
【答案】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主要包括: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
(1)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是指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其主要特征表现在:
①客体是国家实施法律、行政法规的正常秩序。
②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
③主体是一般主体。
④主观方面是故意。
(2)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是指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行为。其主要特征表现在:
①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既侵犯了社会治安秩序,又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
②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行为。
③主体是一般主体。
④主观方面是故意。
3. 简述中国刑法中刑事责任的含义及其特征。
【答案】(1)刑事责任的含义
刑事责任,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的
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
(2)刑事责任的特征
①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规定的一种负担。将刑事责任归结为一种负担,因为刑事责任是一种消极责任,本身具有某种负担之意。
②刑事责任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实施犯罪行为是刑事责任产生的前提或者原因,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刑事责任就不可能产生。“无犯罪则无刑事责任”,是现代刑法公认的原则。
③刑事责任以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为内容。刑事责任不是承受一般的负担,也不只是承受否定的道德评价,因为这些都说明不了刑事责任的特有性质。刑事责任是承受刑事处罚或单纯的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
④刑事责任只能由犯罪人来承担。我国刑法实行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所以刑事责仟只有犯罪人即实施犯罪行为者才承担; 没有参与实施犯罪,即使与犯罪人有这样或那样的关系,也不发生刑事责任问题。
⑤刑事责任由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强制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向国家所负的责任,它表现了犯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家则由其司法机关代表它强制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
4. 对于弱势群体的成员因生计所迫等情形而实施的犯罪,在刑事司法中酌情予以从宽处罚,是否违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答案】酌定予以从宽处罚的决定,没有违反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领域贯彻、实施的表现。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基于我国司法实践中刑法适用不平等的现象较为严重提出。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不否定犯罪人或被害人的特定个人情况对定罪量刑的合理影响。在刑事立法、司法上,犯罪分子的主体情况以及被害人的个人情况,如果对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及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大小有影响,则要求在适用刑法上有所区别和体现。
例如,对于弱势群体的成员因生计所迫等情形而实施的犯罪,在刑事司法中酌情予以从宽处罚。由此可见,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非孤立、机械、单一化的刑事法准则,它必须与罪责刑相适应等刑法基本原则结合,共同指导刑法适用。
犯同样的罪且有相同的犯罪情节的,应做到同罪同罚。虽然触犯相同的罪名,但犯罪情节不同,从而同罪不同罚,这是合理的、正常的,并不违背量刑平等原则,因为对任何人犯罪来说,都有这样一个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针对不同情况进行区别对待的问题。
综上所述,对于弱势群体的成员因生计所迫等情形而实施的犯罪,在刑事司法中酌情予以从宽处罚,不违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5. 论刑法上的期待可能性理论。
【答案】(1)理论内容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合法行为。期待可能性理论认为,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合法行为,就不能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非难,也就不存在刑法上的责任。
(2)理论来源
期待可能性理论源自于1897年3月23日德国帝国法院对“癖马案”的判决。该案的基本情况是:被告人是马夫,从1895年起受雇于经营马车出租业的雇主。在受雇期间,被告人驾驭双髻马车,而其中一匹马为绕疆之马,经常用尾巴绕疆绳,并用力压低疆绳。被告人与雇主对该马的缺点都清楚。1896年7月19日,被告人正驾驭之际,该马在某街头,突然用马尾巴绕堰绳并用力下压,被告人虽然想拉疆绳制御该马,但不奏效,马向前飞跑,致行人受伤。检察官对马夫以过失伤害罪提起公诉,但原判法院宣告马夫无罪; 检察官不服,提出上诉,案件移至德国帝国法院。该法院驳回了检察官的上诉,理由是:不能期待被告人不顾自己的职业损失、违反雇主的命令而拒绝使用此马,因此,被告人不负过失责任。
(3)评价
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对于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罪过具有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国有学者主张将期待可能性理论引入我国刑法学中。期待可能性理论对于我国刑法中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罪过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应否将其直接引入我国刑法学中尚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6. 简述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构成。
【答案】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用语言、文字、动作、图像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和技能的行为。传授犯罪方法罪属于举动犯,不存在既遂未遂之分。其构成要件为:
(1)本罪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行为人传授犯罪方法的形式多种多样,既可以是口头传授,也可以是书面传授:既可以是公开传授,也可以是秘密传授:既可以是当面直接传授,也可以是问接转达传授; 既可以用语言、动作传授,也可以通过实际实施犯罪而传授。不论采取何种方式传授,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犯罪方法,是指实施犯罪的一切经验、技巧、手段等,包括反侦查、逃避审判、预备犯罪、犯罪后逃匿、销毁罪证等方法。本罪在客观上只要求行为人实施了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无论被传授人是否实施了传授人所传授的犯罪方法,以及是否已经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为了使他人接受自己所传授的犯罪方法去实施犯罪而故意向其进行传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