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宁波大学法学院621综合课1之刑法学考研仿真模拟题
● 摘要
一、简答题
1. 与犯罪故意比较,犯罪过失具有哪些特征?
【答案】与犯罪故意比较,犯罪过失有以下特征:
(1)从认识因素上看,犯罪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而犯罪过失表现为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应当预见到但实际上并未预见到,或者只是预见到在他看来并非现实的可能性。
(2)从意志因素上看,犯罪故意的内容是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而犯罪过失则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不是希望也不是放任,而是排斥、反对的心理态度,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发生的主观错误心理支配下的过失行为导致了结果的发生。简言之,犯罪故意对行为会致危害社会的结果是明知故犯的心理态度; 犯罪过失则是由于缺乏必要的谨慎导致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因而犯罪故意所表明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明显大于犯罪过失。
(3)基于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这两类罪过形式所表现的主观恶性的不同,并且联系到这两类罪过形式支配下的客观危害行为的不同,我国刑法认为,故意犯罪的危害性显然大于过失犯罪,因而对故意犯罪的惩处要比对过失犯罪严厉。
2. 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
【答案】(1)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概念
①刑事责任,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的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
②刑罚,是指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刑事责任与刑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2)刑事责任与刑罚的主要区别
①刑事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刑罚则是一种强制方法。
②刑事责任是以犯罪人承受刑法规定的惩罚或单纯的否定性法律评价为内容,刑罚则是以剥夺犯罪人一定的法益为内容。
③刑事责任随实施犯罪而产生,刑罚则随法院有罪判决的生效而出现。
(3)刑事责任与刑罚的联系
①刑事责任的存在是适用刑罚的前提。没有刑事责任,绝不可能适用刑罚; 只有存在刑事责任,才能适用刑罚。
②刑事责任的大小决定刑罚的轻重。刑事责任大的,刑罚就重:刑事责任小的,刑罚就轻,刑罚的轻重根据刑事责任的大小来确定。
③刑事责任主要通过刑罚而实现。非开」罚处理方法等虽然也是刑事责任的实现形式,但那是次要的,在司法实践中也是为数很少的,而刑罚则是实现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并且在司法实践中是大量的,因而非刑罚处理方法与刑罚不宜处于并列的地位。
3. 简述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及体现。
【答案】(1)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
刑法典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体现
①定罪上一律平等
任何人犯罪,无论其身份、地位等如何,一律平等对待,适用相同的定罪标准。
②量刑上一律平等
犯相同的罪且有相同的犯罪情节的,应做到同罪同罚。
③行刑上一律平等
在执行刑罚时,对于所有的受刑人平等对待,凡罪行相同、主观恶性相同的,刑罚处遇也应相同,不能考虑权势地位、富裕程度使一部分人搞特殊,对另一部分人则加以歧视。
4. 司法解释及其溯及力。
【答案】(1)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解释。
(2)司法解释的溯及力
溯及力,又称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就不具有溯及力。司法解释的溯及力,是指司法解释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有溯及力; 如果不适用,则没有溯及力。
司法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应及于法律的试行期间。
①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②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己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③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5. 简述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
【答案】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包括:
(1)原则上以犯罪的同类客体为标准对犯罪进行分类。根据犯罪的同类客体对犯罪进行分类,有利于把握各类犯罪的性质、特征和危害程度。我国刑法分则原则卜根据同类客体而把犯罪划分为十类。
(2)总体上按照各类犯罪的危害程度对类犯罪进行排列。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十类犯罪主要根据各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按照由重到轻的顺序加以排列。刑法分则第三章至第十章的排列,基本上也是按照社会危害性由重到轻的顺序排列的。但是,这种由重到轻的排列顺序,只是就总体而言,并不意味着后面一类犯罪中的所有具体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都比前一类犯罪中的每一种具体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要轻。
(3)在每一类犯罪中,具体犯罪大体上也是按照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并适当考虑犯罪之间的内在联系,基本上由重到轻依次进行排列的。与此同时,刑法分则在排列具体犯罪时,又考虑了具体犯罪之间的内在联系。
(4)对侵犯复杂客体的犯罪,基本上依据犯罪侵犯的主要客体进行归类。如果某种犯罪同时侵犯了两种以上的客体,刑法分则就根据该犯罪侵犯的主要客体将其归入不同的类罪。
6. 简述防卫挑拨的概念及处理原则。
【答案】(1)防卫挑拨的概念
防卫挑拨,是指行为人为了侵害对方,故意以挑衅、引诱等方法促使对方向自己或第三人进行不法侵害,尔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
(2)防卫挑拨的处理原则
在防卫挑拨的情况下,由于对方所谓的不法侵害,是由挑拨者故意诱发的,挑拨者主观上不仅不具备正当的防卫意图,反而是出于侵害意图,因此其所谓的防卫实质上是有预谋的不法侵害行为。对防卫挑拨要予以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仅仅是挑逗对方,但并没有借口正当防卫而对其进行侵害的意图,则不能以对方的不法侵害行为是行为人所挑起为由,剥夺行为人实行正当防卫的权利。当对方向行为人进行不法侵害时,行为人对其反击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7. 记述性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的区别及其意义。
【答案】(1)记述性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的区别
犯罪构成要素可以根据其意义是否需作价值判断而划分为记述性构成要件要素和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
记述性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实际存在的各种人、事、物所作的事实性描述,如杀人罪中的“人”、盗窃罪中的“财物”等客观、无需价值判断就可确实的事实因素; 规范性要素是指那些需要进行价值判断才能明确其含义的犯罪构成要素,如放火罪的“公共安全”、强制狠裹侮辱妇女罪的“狠裹”等与价值判断有关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