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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暨南大学应急管理学院社会保障学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农村五保制度

【答案】五保制度,五保制度是20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形成的,是针对农村中缺乏或丧失劳动能力、无依无靠、没有生活来源的老、弱、孤、寡、残疾人员,由乡、村两级组织负责向其提供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和保教等五个方面的援助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

2. 社会福利

【答案】社会福利是指国家为促进人类幸福、疗救社会病态的规范的社会行为。狭义的社会福利制度仅指为帮助特殊的社会群体、疗救社会病态而提供的各种福利服务,它在社会生活中是补缺性的,涉及的是传统社会工作的内容,宗教和慈善机构、邻里和社区等在其中起着重要作用。广义的社会福利制度则包括医疗服务、教育、住房福利以及社会工作服务和对个人的社会服务等。

3. 社会救助基金

【答案】社会救助基金是指国家通过经常性预算和财政性拨款等形成的,专门用于救助困难群体的社会保障基金。根据资金的来源渠道,社会救助基金可以分为政府财政性基金和民间慈善基金。政府财政性基金来源于国家税收,主要是为了应付各种自然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所造成的损失和缓解社会成员的贫困。民间慈善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捐赠,用于帮助需要得到帮助的人们。在实践中,社会救助金的给付并不需要以缴费为前提,一般由国家、社会向被救助者实施单向的货币、实物及服务救助。

4. 教育保障(security on education)

【答案】教育保障是指国家和社会保障患有残疾的儿童、青年和成年人享有平等的初级、中级和高级教育机会,使残疾人教育成为教育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

5. 社会保障管理与社会保障监督

【答案】(1)社会保障管理与社会保障监督的解释

社会保障管理是由国家和政府及社会组织制定和实施有关社会保障法规政策的过程。其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制定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具体表现为社会保障的行政管理过程; 收取社会保障基金、支付社会保障待遇,是对社会保障基金实施事业化管理的过程; 管理社会保障对象,是对社会保障对象实施一系列具体服务的过程。

社会保障监督是指由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专职监督部门、利害关系者以及有关方面对社会保障尤其是社会保障基金的有关管理机构和管理者的管理行为、过程及结果实行的监察和督守。

6. 济贫法

【答案】1601年,英国伊丽莎白女王下令将以前的各项济贫法令编撰补充成为法典颁布,这就是《济贫法》。该法规定,教区对没有亲属供养的区内贫民负责,并将贫民分为三类:①健壮贫民,必须做工自给; ②无工作能力的老弱残疾者,分别以院内收容与院外救助两种方式救助; ③失依儿童,分别以孤儿院收养、家庭辅助、家庭寄养三种方式予以抚养。救济经费以济贫税、志愿捐款和罚金三者为来源。《济贫法》的颁布使社会保障首次有了法制化的外衣,从而可以看成是一种历史性的进步。

7. 国家保险型

【答案】国家保险型模式,是由前苏联创建并在20世纪中期被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仿效的社会保障模式。这种模式以公有制为基础,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由政府统一包揽并面向全体国民,因而又被称为政府统包型社会保障制度。国家保险型模式的宗旨是:最充分地满足无劳动能力者的需要、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并维持其工作能力。

8. 妇女儿童福利

【答案】妇女儿童福利是妇女福利和未成年人福利的合称,它是国家和社会为满足妇女、未成年人的特殊需要和维护其特殊利益而提供的照顾和福利服务,是社会福利项目之一。妇女儿童福利项目是根据妇女、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以及可能受到的歧视和侵害而设立,对于保障和满足妇女、未成年人的特殊利益需要和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简答题

9. 结合各国实践谈社会保障与法制的依托性。

【答案】结合各国实践谈社会保障与法制的依托性是:

(1)各国社会保障与法制的实践

①英国的社会救济立法一一社会保障法的萌芽

社会保障起源于对贫民、灾民的救济,最初的社会保障立法出现在社会救济领域。世界上最早的把政府救济贫民的行为制度化、社会化的立法,当属英国于1601年颁布的《伊丽莎白济贫法》。这部法案规定了救济贫民的一些社会保障措施,旧《济贫法》被认为是社会保障法在萌芽阶段的标志性立法。1834年英国制定了新的《济贫法》,开创性地把救济贫民灾民、为公民提供基本生存保障确认为政府的职责和义务,明确这是政府应该实施的积极的福利措施。这个法案标志着英国现代社会救济制度的诞生。

②德国的社会保险立法一一社会保障法的诞生

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产生于19世纪80年代的欧洲工业国家,其标志是德国社会保险法的诞生。从1883年到1889年,律斯麦执政的德国政府颁布了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三部社会保险专项法律,即《疾病社会保险法》、《工业伤害保险法》和《老年与残疾保险法》,开始在德国建立具有普遍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使德国成为了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诞生地。在此之后,德国又进

行了一系列的国家立法活动,这些法律的颁布,逐步完善了德国的社会保险法律体系,全面建立起一个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的社会保障制度。

③美国的社会保障综合性立法一一社会保障法的成熟

1929~1933年的经济危机席卷了整个资本主义世界,为摆脱经济危机、重新恢复经济、稳定社会秩序,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采取了一系列国家干预经济的措施,这给社会保障法的发展创造了良好机会。罗斯福总统在美国实行了一系列“新政”,于1935年由国会通过了美国历史上第一部,也是世界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法》的颁布在世界社会保障立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被公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对社会保障进行综合性立法的杰出的法律文献。

④欧美国家的社会福利立法一一社会保障法的发展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各资本主义国家进入了经济飞速发展的“黄金时期”,并相继进入社会保障制度迅猛发展的“福利国家”时期。社会福利立法由英国率先开始,从1944年至1948年,英国出台了一系列以实现充分就业和扩大社会福利为目标的法律法规,成为了当时西方国家拥有社会保障立法数量最多、保障制度最为完备的国家。1948年夏天,英国向世界宣布已经建成“福利国家”,开始实行惠及全体社会成员的“从摇篮到坟墓”的高福利的社会保障制度。

⑤“福利国家”社会保障法的调整与改革

在进入20世纪70年代后,西方各国出现了经济发展滞胀、通货膨胀、失业率和财政赤字大幅度上升、人口老龄化等问题,各国的社会保障也随之陷入了资金空乏、运转不畅的困境。由此,各国的社会保障立法进入了改革和调整时期,在保持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基本体系不变的基础上对具体内容进行改革和调整。直到现在,改革的过程尚未结束,西方各国仍然在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着各种新的尝试和探索。

⑥苏联社会主义性质的社会保障立法

在资本主义国家纷纷确立并逐步发展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同时,1917年十月革命胜利以后,俄国苏维埃政府颁布了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社会保障法令一一《劳动者社会保障条例》,开始在资本主义阵营之外建立社会主义性质的社会保障制度。它对公有制条件下建立和实行社会保障进行了可贵的探索,它带领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了具有“国家保障”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

(2)由以上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发展的立法实践可以看出社会保障制度与法制建设有很强的依托性,具体表现为:

①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运行要以立法为基础

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和完善必须以社会保障立法为基础,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和实施,同样需要健全的社会保障立法来保障。德国首创社会保险制度、美国推行综合性社会保障制度,英国创立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无一例外地都以立法为起点,都以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社会保障法为标志。由此可见,社会保障制度只有被全面纳入国家法制的轨道才会有坚强的生命力。

②社会保障制度从建立到完善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任何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都不是一赋而就的,在创建初期都不可能尽善尽美,必然地要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