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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延边大学法学院611法学基础综合之《中国法制史》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改法为律

【答案】“改法为律”是商鞍变法中的对法律形式进行改变的一项重要内容。商靴在秦孝公下令求贤时,便携带着李怪的《法经》,入秦见孝公,孝公任以为相,主持变法。他首先改“法”为“律”。清末著名法制改革家沈家本曾说:“商鞍改法为律,谓改李J 哩之六法为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也。”“改律之事,乃变法之大者也。”从云梦出土的秦法律令文书看,除个别法令外,大多数皆以“律”为名,也说明商鞍改法为律的事实。商鞍在秦变法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还颁布了一些单行法规。

2. “初税亩”

【答案】“初税亩”是指春秋时期的社会变革中出现的税收制度。公元前594年,国开始实行按亩收税,实际上等于承认私田的合法化,也说明了井田制已经破坏,鲁宣公十五年“初税亩”,鲁封建土地私有制开始形成。

3. 五监

【答案】五监指国予、少府、将作、军器、都水五监,也是国家行政的具体执行机构,分掌教育、手工业生产、工程营建、军器监造以及水利、航运、堤防、桥梁的管理工作。因五监主管的工作往往与尚书六部的重叠,加之六部权力的膨胀,五监实际上成为六部一一中央行政管理机关的附属机构。

4. 以救代律

【答案】以救代律是宋代自神宗王安石变法之后立法活动的主要特点。宋神宗前,宋代立法律救并行,神宗之后,为及时推行新法,规定“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救’夕,改唐以来律、令、格、式并存为救、令、格、式并存,使得“律恒存于救之外”。在司法实践中律实际上成为空文,其地位为救所取代。变法失败后,以救代律的做法也被沿用。以救代律促进了变法,但也破坏了法制,其使封建法制成为名副其实的帝王御用的工具。

5. 六杀

【答案】“六杀”是唐代对封建刑法理论中关于杀人罪的最大发展,是在《斗讼律》中对杀人不同情形作了区分。“六杀”即“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等。唐律的“谋杀”是指预谋杀人; “故杀”是指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己有杀人的意念; “斗杀”是指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 “误杀”是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 “过失杀”是指“耳

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即出于过失杀人; “戏杀”是指“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基于上述区别,唐律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六杀”理论的出现,反映了唐代刑法的完备与立法技术的发展。

6. 警跻人

【答案】对窃盗、强盗等侵犯他人财产权的犯罪人,在其服完正刑,如刺配或其他刑罚之后,发回原籍“充(景)警跻人”,由本地官府进行监管,“官司以法拘检关防之”。警跻人实际是一种特殊的耻辱刑,都要接受本地官府的特殊监视,在其门口要树立标志以识别,往往一地的盗窃、强盗类犯罪都会以其为首要嫌疑人。虽然皇帝对这种歧视行为有过救令,严禁对警跻人无理拷讯以致造成冤狱,但这种歧视始终存在。警跻人一般不适用于妇女,但是这一制度对于未成年人再犯窃盗和僧人犯盗罪仍然适用。对第一次充警跻人的,适用五年; 第二次犯罪又充警跻人的,终身适用。

7. 提点刑狱司

【答案】提点刑狱司是宋代中央派出各路的专司司法的机构,拥有对诸州大辟案的复核权,并对诸州监禁人犯及审案情况进行监督,甚至对各州及转运使“批断未允”案件有受理重断的权力。监督管理所辖州府的司法审判事务,审核州府卷案,可以随时前往各州县检查刑狱,举勃在刑狱方面失职的州府官员。宋代地方审判机构有提点刑狱司、州、县三级。

8. 秋冬行刑

【答案】“秋冬行刑”制度是汉代执行死刑的一种制度。汉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得执行死刑。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因为这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可“申严百刑”,以示“顺天行诛”。秋冬行刑制度,对后世有着深远影响,唐律规定“立春后不决死刑”,明清律中的“朝审”、“秋审”制度亦可溯源于此。

9. 化外人

【答案】“化外人’夕,是指“蕃夷之国”的人,即外国人。《名例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 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按照唐律规定,同属一国的侨民之间的犯罪,由唐代按其本国的法律处断; 不同国籍的侨民犯罪,由唐代按照唐律处理。这种将刑法的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的巧妙结合,在当时世界各国还是罕见的。这不仅维护了国家主权,同时也比较妥善地解决了外国侨民的犯罪问题。

10.禁榷

【答案】禁榷制度是指国家专卖制度,它在汉代己经出现,宋代财政医乏,禁榷是其获得财政收入的重要方法之一.宋代禁榷范围有所扩大,除了传统的盐、酒、茶叶外,矾、铁、煤等均列为禁榷物种。在禁榷法中以盐法、茶法、酒法最为重要和完善。盐法是有关盐的煮制、买卖和贩运方面的法律。酒法是有关酒的酿制、征税和专卖等方面的律令。宋代称酒的专卖为“榷酣”。

二、论述题

11.试述商靴变法的主要内容。

【答案】公元前359年秦孝公时,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勒携《法经》入秦,在秦国实施了变法改

革,这是战国时期封建法制发展的过程中又一次意义重大的法制改革。此次变法以其更为广泛的内容和更为重大的历史影响而在中国封建法律发展史上写上了重要的一笔,史称“商鞍变法”。

商鞍在秦国两次发布变法令。

(1)第一次是孝公三年〔公元前359年),这次变法的重点是打击奴隶主旧贵族的政治势力。据《史记·商君列传》记载,其主要内容有四:

①“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索隐》:“牧司谓相纠发也。一家有罪而九家连举发,若不纠举,则十家连坐。”这是整顿户籍,设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

②奖励告奸。“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

③奖励农业生产。“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谬(音陆,尽力的意思)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擎。”

④奖励军功。“有军功者,各以率(音律)受上爵。”“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按军功“明尊卑爵秩等级”,使“有(军)功者显荣,无(军)功者虽富无所芬华”,从而打破原来按血缘关系亲疏划分尊卑等级的标准。

(2)第二次是孝公十二年(公元前350年)。这次变法的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变法的具体内容据《史记·商君列传》记载主要有四点:

①重申“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的禁令。又宣布“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 ②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集小(都)乡邑聚为县,置令、)},凡三十一县。”

③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具体办法是:“为田开叮陌封疆,而赋税平。”实行按亩收税,并准许土地买卖。

④统一度量衡制度,“平斗桶(郑玄曰:‘今之解也。’)权衡丈尺”。

(3)商靴变法的意义

春秋时期,秦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还是比较落后的国家,进入战国以后,关东各国还对其以落后的“夷狄遇之”。史载,秦国“不与中国诸侯之会盟”。到孝公时,决心振兴,下令招揽贤才。这时,商鞍来到秦国,辅佐孝公变法。变法“行之十年,秦民大说(悦)’夕,收到良好的效果。商鞍变法时,剥夺了旧贵族的特权,引起旧贵族的忌恨。商勒死后,其法未败,秦统治者继续沿用新法。

新法的推行,促进了秦国生产力的发展,使“秦人富强”,秦国大治,从而为秦国后来完成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商鞍变法引人注目,历来多有评说,如东汉王充说:“商鞍相孝公,为秦开帝业。”所有这些,都说明秦统一大业的完成,与商鞍变法有着直接关系。

12.《宋刑统》与前朝法律相比,有哪些发展变化?

【答案】《宋刑统》与前朝法律相比,发展变化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在体例形式上

①((宋刑统》的体例模仿了唐末((大中刑律统类》和后周((显德刑律统类》,采取律救并重,令格式合编的体例,是秦汉隋唐以来法典编制体例上的一大变化。《宋刑统》共三十卷,十二篇,五百零二条,篇目沿袭了《唐律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