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延边大学法学院611法学基础综合之《法理学》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法的评价作用
【答案】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在现实生活中,法并不是唯一的评价人们行为的标准,但是法作出的评价却有着与其他不同的特点。首先,法的评价具有比较突出的客观性。其次,法的评价具有普遍的有效性。
2. 法学的本土化与法学的国际化
【答案】(1)法学的本土化常常被当做一种与全球化或者国际化相伴随而又相逆相反的社会发展运动,它是指一种主张、捍卫、复兴地方的或民族的传统的法学价值观念、规范制度的社会思潮和社会实践。也是文化因素在法学理论传播过程中所发生的适应地方特点的变异过程。
(2)法律国际化,表征的是各个国家在法律(包括法律观念、法律教育与研究、法律制度、法律运作体制、法律服务等)上相互联系、彼此影响的程度。法律国际化的趋势在下列三个方面更加明显地表现出来:
①国家法(国内法)之间的相互影响;
②国家间法律(国际法)的形成;
③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互动。
(3)二者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着眼于法学的发展趋势。其区别主要有:
①二者是对立的。法学的本土化是强调本土特色,淡化外部因素; 法学的国际化是强调国际统一因素,淡化特殊性。
②二者具有的主观性程度不同。对法学的本土化而言,人的主观能动性大些,因为本土特色有客观性和主观性之分,因此法学的本土化就不可避免地注入了主观因素。而法学的国际化注重统一性,这种统一性包括更多的客观性、很少的主观性。
③二者是法的普遍性和特殊性规律的表现。即法学的本土化体现的是法的特殊性,法学的国际化体现的是法的普遍性。普遍性和特殊性是相对的,本土化和国际化也是相对的。在一定范围内它是本土化,但在另一种范围或者在更小的范围内,它就是国际化。
3. 权义复合性法律规则
【答案】权义复合性规则指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权义复合性规则大多是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规则。依其指示的对象和作用可以分为委任规则、组织规则、审判规则、承认规则等。权义复合性规则的特点是,一方面被指示的对象有权按照法律规则的规定做出一定行为,另一方面做出这些行为又是其不可推卸的义务。
二、简答题
4. 法产生的标志。
【答案】法的产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原来平等的氏族成员之间的关系演变为不平
等的阶级对立关系,氏族首领依靠传统维持的道德式的权力演变为从社会中产生并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权力,自己解决纠纷的方式演变为依靠专门解决纠纷的机构一一法庭、警察、监狱来解决纠纷。法的产生的标志大致包括:
(1)国家的产生
国家的产生彻底改变了社会规范的特征。在原始社会中,社会规范即习惯是人们在共同生产和生活中自然形成的,是凭借氏族成员内心信念自幼养成的行为惯性以及氏族首领的威信来保证实施的,其作用的范围限于本氏族。而现在社会规范中的法律则是国家这种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特殊公共权力系统认可、制定、实行和用强制力保证实现的。法律适用范围则依国家权力所及的地域来界定。
(2)权利与义务的分离
氏族习惯是每一位社会成员都能自觉遵守的行为标准。依习惯而行使,在一般情况下无所谓是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现在,社会成员之间却出现了权利和义务的分离。法对行为的调控必须以权利和义务的分离为条件。这意味着:法律规范一方面要对各种行为加以区分,规定出什么行为可以做,什么行为不得做和什么行为必须做; 另一方面在各种法律关系中把相应的权利义务分别明确地分配给不同的法律关系主体。如果没有这种区分,法就不能实现对各种行为的调控职能。
(3)诉讼与审判的出现
在原始社会,氏族内部围绕着生产、消费、婚姻的纠纷或争执,一般情况下,是氏族成员即当事人自己自行解决。当法出现后,一切当事人不能自行解决的冲突,都通过诉讼来解决,由此出现了行使审判权的特定机构。当上述三个标志完全具各之时,法的产生过程才最终完成。
5. 如何理解法与道德的关联性,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法与道德的关联性?
【答案】(1)法与道德的一般关联性
①纵的联系,指它们和其他社会现象间的共同关系。法和道德都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都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同时,它们又都受到一定阶级的政治和社会意识形态的直接影响,并为实现一定阶级的政治和社会意识形态服务。由此,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的纵的联系决定着它们的社会阶级本质和服务方向必然是共同的,因而它们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必然是一致的。
②横的联系,指它们之间的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横的联系有三种情况:
a. 互相渗透。法贯穿着道德精神,它的许许多多的规范是根据道德原则或规范制定的; 而道德的许多内容又是从法律中汲取的。
b. 互相制约。道德通过对法的某些规定的公正性和公正程度的评价,促使法的改、废、立,使其符合统治阶级的利益,保持法的伦理方向。法则通过立法和司法,促使某些道德规范的完善和道德的发展,制约小道德行为不得越出法律许可的范围。
c. 互相保障。既然法和道德的社会本质和服务方向是一致的,那么,凡是法所禁止和制裁的行为,也是(或应该是)道德所禁止和谴责的行为,凡是法所要求和鼓励的行为,也是(或应该是)道德所要培养和赞扬的行为。从实质上讲,凡是违反法的行为,同时也是(或可能是)违反道德的行为; 凡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也是(或可能是)违反法的要求的行为,尽管不一定必须直接
追究违反者的法律责任。即法是道德的政治支柱,道德是法的精神支柱。
(2)我国社会主义法与道德的关联性
社会主义法与道德的关联性主要体现在社会主义法与道德的作用方面。
①社会主义法在道德建设中的作用
a. 社会主义法是实现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管理及其他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在实现国家职能的同时,法律实际上保证了社会主义道德形成和发展所需要的政治基础、物质基础、思想文化基础。
b. 社会主义法是批判旧道德,传播社会主义新道德,用新道德改造旧社会、塑造人的强大的制度力量。
c. 社会主义法把道德原则具体化,把遵守某些重要道德规范确认为公民特别是官员的法律义务,据此国家和社会能够对公民或官员的重要道德行为实行直接的监督,为社会和公民制止严重违背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能够提高公民维护社会主义道德的勇气和积极性。
②社会主义道德对法的作用
a. 社会主义法在内容上受社会主义道德的影响。社会主义道德是在吸收人类优秀道德成果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先进的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体系。
b. 社会主义道德实践,保证着社会主义法作用的发挥和补充其作用的不足。
c. 社会的道德实践方式也影响着法律调整方式的选择。
6. 在法律上如何理解自由?
【答案】(1)自由的定义
自由,是指从约束中解放出来,或者是一种不受约束的状态。
(2)法律上的自由
与哲学、政治学和社会学不同,从法学上讨论自由,其所指涉的是人的行为与法律的关系。在法律调整的条件下,由于人们的政治自由以及社会生活中的各种自由获得了法律的表现形式,“在这些规范中自由获得了一种与个人无关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存在”。因此,法学(或法律)上自由的含义在于:自由是法律上的权利,其边界就是不能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18世纪法国的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鸡说道: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 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7.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包含的基本精神。
【答案】(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产生的背景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最早是由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卢梭等人提出来的,清末民初传人中国。1954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被庄严地写进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文革期间,这一法律原则遭到“四人帮”的严重破坏,直到1982年,法律平等原则才被重新提出并被再次写入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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