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天津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学院823经济法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 摘要
一、简答题
1. 自然资源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其地位如何?
【答案】(1)自然资源法的调整对象包括
自然资源法是关于各种自然资源的权属、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的法。我国自然资源法由土地法、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水法、渔业法等组成。自然资源法的调整对象比较广泛、复杂,概括起来包括以下四类关系:
①自然资源权属关系。即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他物权关系;
②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关系。对自然资源进行有序、富有效率的合理开发、利用,就成为各国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之一;
③自然资源管理关系。我国的自然资源除了属于集体所有之外,主要属于国家所有,作为资源性国有资产,其所有权和他物权关系是与国家政权体系及管理联系在一起的;
④自然资源保护关系。自然资源保护也属管理的范畴,而在自然资源永续利用、可持续发展观念之下加强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则使自然资源保护的重要性从自然资源管理关系中凸显出来。
(2)自然资源法的地位
自然资源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同时与其他法律部门关系密切。
①自然资源法的调整对象涵盖多种社会关系,这些关系与民法物权关系、经济法的经济管理关系、环境保护法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关系等交错重叠。因此,民商法、经济法、环境法乃至行政法、刑法等均从各自的角度对自然资源关系进行调整,并以不同的视野纳入各学科的研究范围。
②自然资源法是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如果将自然资源的所有法律制度,包括权属、开发利用、管理、保护等一概纳入某一个法律部门或法学学科,是不科学的,它使人们难于掌握一个法律部门所应具有的一定的理念和追求,“非此即彼”和“抢地盘”的传统法学思维也让人们既背离法律部门划分的辩证法,又混淆了部门法之间一定的界限和必要的区别。
2. 如何对预算外资金进行法律监管?
【答案】(1)预算外资金的概念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2)预算外资金的法律监督
①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由财政部门建立统一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
取或提取预算外资金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所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程序执行。
②财政部设立的财政专户,分为中央财政专户和地方财政专户,分别办理中央和地方预算外资金的收缴和拨付。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合理使用,并将预算外资金的各项支出的用途在有关财务报表中反映和说明。
③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健全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管理制度。预算外资金会计决算由部门和单位在年度终了后按照财政部的要求编制。会计决算必须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报送及时。
④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法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3. 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机关及其职能如何?
【答案】(1)税收征收管理机关
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机关,是指税务机关、地方财政局和海关。
(2)税收征收管理机关职能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机关职能划分如下:
①国家税务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国家税收工作的职能机构;
②根据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需要,省级以下税务机构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系统。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负责除由地方财政局和海关负责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
③地方财政局主要负责契税的征收管理;
④海关主要负责关税和海关代征税收的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4. 简述税法构成的实体法要素。
【答案】税法构成的实体法要素包括以下内容:
(1)税法主体
税法主体,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两类。
(2)征税客体
征税客体,是指征税的直接对象或称标的,它说明对什么征税的问题。
(3)税目与计税依据
税目,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的具体项目。它是征税对象在质的方面的具体化,反映了征税的广度。
计税依据,又称计税标准、计税基数,简称税基,是指根据税法规定所取得的用以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亦即用以计算应纳税额的基数。
(4)税率
税率,是指应纳税额与计税基数之间的数量关系或比率。它是衡量税负高低的重要指标,是税法的核心要素; 它反映国家征税的深度和国家的经济政策,是极为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5)税
收特别措施
税收特别措施,包括税收优惠措施和税收重课措施。前者以减轻纳税人的税负为主要目标,并与一定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相关; 后者是以加重纳税人的税负为目标而采行的措施。
5.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律制度的关系。
【答案】(1)专述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概念
①法律意义上的大陆架的概念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其第76条予以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二百海里,则扩展到二百海里的距离。
②专属经济区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的一项新的海洋法制度,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其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
(2)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法律制度的关系
①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相互关系,有的国家主张取消大陆架制度,将它合并于专属经济区制度; 大多数国家认为,尽管建立了专属经济区制度,大陆架仍须作为一项独立的制度予以肯定。最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作为两项独立的制度,分别规定在第五和第六部分中。
②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在200海里内是一个重叠区域,沿海国的权利也有重叠。为了解决这种重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6条第3款规定:“本条所载的关于海床和底土的权利,应按照第六部分(大陆架)的规定行使。”
③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虽然有密切的联系,但二者又有很大不同
a. 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的依据不同。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是固有的,是根据事实而存在的。而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并不是根据事实而存在的,它必须经过宣告。现在世界上大多数沿海国都主张了专属经济区,而且有些国家还主张了专属渔区。
b. 二者的范围不同。200海里是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但却是大陆架的最小宽度。因此,在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外,沿海国仍可能有大陆架。
c. 沿海国在这两个区域的权利所及的范围不同。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主权权利及于该区域内的所有资源,包括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而沿海国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仅限于海床和底土的矿物和其他非生物资源,以及属于定居种的生物。
因此,专属经济区制度和大陆架制度是各自独立的,又是密切联系的。
二、论述题
6.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及其研究价值。
【答案】(1)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①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各种经济法律规范之中的,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
②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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