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吉林大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之民事诉讼法学复试仿真模拟三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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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吉林大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之民事诉讼法学复试仿真模拟三套题(一) . .... 2
2017年吉林大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之民事诉讼法学复试仿真模拟三套题(二) . .. 13
2017年吉林大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之民事诉讼法学复试仿真模拟三套题(三) . .. 24
一、概念题
1. 期日
【答案】期日,是指人民法院和当事人等会合一起进行诉讼活动的特定的某一日,如证据交换期日、开庭审理期日、判决宣告期日等。由于期日必须根据个案诉讼活动及其进程的实际情况加以具体确定,故不可能预先在立法中——作出安排,其通常只能由人民法院依职权直接加以指定,在相关规则明确允许的特定情形下,则可由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2. 轮候查封
【答案】轮候查封是一种特殊的查封制度。当被执行人的某一财产被执行法院查封、预查封后,其他法院就该财产后续送达的查封、预查封裁定并不当然失效,而是按照各个法院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等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先后进行登记排列等候,一旦在先查封或预查封的法院依法解除查封、预查封或者查封、预查封自动失效,排列在先的轮候查封或者轮候预查封就自动转为查封、预查封,并且依次轮定。
3.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与同等原则
【答案】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同等原则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与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我国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有同等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两者的区别在于:①适用的对象不同。平等原则适用的对象为中国公民;而同等原则适用的对象为外国人、外国组织。②含义不同。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并不是指诉讼权利相同;而同等原则是指外国当事人与我国当事人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
4. 委托送达——转交送达
【答案】(1)两者的概念
①委托送达是指受诉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确有困难时(譬如路途遥远),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送达方式。
②转交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交受送达人所在部队或有关单位代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转交送达分为以下三种情形:a.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b. 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c.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2)两者的区别
两类送达的相同之处在于需要借助受诉法院以外人的帮助完成送达。不同点是委托送达是受
诉法院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而转交送达则是由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为收受,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
5. 缺席判决与除权判决
【答案】(1)两者的含义
①缺席判决是与对席判决相对而言的,具体是指在某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受诉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依法对案件所作出的判决;
②除权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向社会宣告失票无效的判决。除权判决使得票据权利专属于申请人一人,排除了其他任何人的占有,失票权利重新归申请人所有。
(2)二者的联系
两者都是人民法院在缺少一方当事人在的情形下做出的判决。
(3)二者的区别
①法律效力不同。当事人可以对缺席判决上诉;而公示催告程序终结,任何人不得对除权判决提起诉讼。
②目的不同。缺席判决的目的在于使案件的判决结果尽快确定,提高诉讼效率;除权判决则是为了解决票据的权利问题。
6. 辩论原则
【答案】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诉讼程序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意见和主张,互相进行反驳和辩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辩论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②辩论的内容,既可以针对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可以针对实体方面的问题;③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形式多种多样。辩论既可以通过口头形式进行,也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辩论原则建立在原告和被告诉讼地位平等而又彼此对立的基础之上,双方可以相互反驳、争辩,被告还有权对原告进行反诉。
二、简答题
7. 简述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
【答案】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
(1)先予执行程序的适用范围。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②追索劳动报酬的。
③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根据《适用意见》第一百零七条的解释,所谓“情况紧急”,具体包括以下4种情形:
a. 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b. 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c. 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
d. 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2)先予执行程序的适用条件。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即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的案件,只有在案件的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申请人负有给付、返还或者赔偿义务,先予执行的财产为申请人生产、生活所急需,不先予执行会造成更大损失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
②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这是先予执行得以实施的必各基础。
8. 简述执行程序的启动条件。
【答案】执行程序的开始有两种形式,即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执行程序的启动以申请执行为原则,以法院依职权开始执行的移送执行为例外。
(1)申请执行
①申请执行的条件
a. 要有以给付为内容的执行依据;
b. 债务人逾期不履行或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c. 在法定的执行时效内提出;
d. 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
②申请执行应提交的文件和证件
a. 申请执行书。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
b. 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c. 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d. 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e. 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③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
a.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执行,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b.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执行债权,代为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委托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