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云南财经大学中国税制考研复试核心题库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资源税
【答案】资源税是以单位或个人开发利用的国有矿山资源和盐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的资源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课征的一种税。
二、简答题
2. 营业税具有哪些特点?
【答案】营业税是以从事工商营利事业和服务业所取得的营业收入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的特点有:
(1)征税面广、税源广泛。营业税征税范围包括有偿提供应税劳务取得的营业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营业收入,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营业收入。
(2)以对非商品销售额征税为主。营业税针对建筑安装、金融保险、文化体育、娱乐、服务等各类劳务以及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等进行征收。
(3)按行业大类设计税目税率。对同一个行业实行统一税率,对不同行业实行差别税率,对不同行业盈利率相应调节,体现国家产业政策。
(4)计算简便,征收成本较低。营业税以从事非商品经营活动所取得的营业收入全额作为税基,征收范围较为清楚,实行比例税率且税率档次较少,使得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相对简单,既便于纳税人缴纳,也有利于税务机关节省征管成本。
3.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有何区别?
【答案】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存在以下区别:
(1)概念及开征作用不同
①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占用城镇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作用:
a. 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b. 调节土地级差收益,为土地使用者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并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
c. 理顺国家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分配关系。
②耕地占用税是指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其占用耕地的面积,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一种税。
征收耕地占用税的作用:
a. 加强土地管理,减少占用耕地行为,保护农用土地资源;
b. 为农业开发筹集资金,增强农业发展后劲。
(2)征税范围不同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是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是否属其征税范围,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①占用了耕地;②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
(3)纳税人不同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4)计税依据和税率不同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地区差别幅度定额税率,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采用地区差别定额税率。
4.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如何选择申报缴纳方式?
【答案】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分为自行申报缴纳和代扣代缴税款两种方式。
(1)自行申报纳税,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内,自行填写纳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纳税所得项目和数额,并计算应纳税额,据此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的一种纳税方式。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①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②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③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④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⑤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可以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或采用邮寄方式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纳税。
(2)代扣代缴税款,是指按税法规定由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代扣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并代为上缴国库,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的一种纳税方式。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实行代扣代缴税款方式纳税。
①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不包括外国驻华使馆和联合国及其他依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个人;
②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③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5. 什么情形下需要核定营业税营业额?如何核定?
【答案】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1)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③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④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⑤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⑥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对于纳税人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或者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税务机关可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③按下列公式核定: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6. 境外所得已缴纳税款如何抵免?
【答案】税法规定,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具体规定为:
(1)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是指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缴纳的税额。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应税项目,依照我国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应税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限额;
(2)纳税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①低于依照上述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②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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