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702法理学之《国际法》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条约的无效
【答案】条约的无效是指条约违反国际法强行性规定,丧失其有效条件而自始无拘束力。《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了条约无效的情况主要包括:①违反国内法关十缔约权限的规定,如一项条约为无缔约权限或越权者所为且事后未得到本国追认; ②意思表示不真实,如错误、贿赂、诈欺、强迫、威胁或使用武力; ③与一般国际法强行法相抵触。
2. 外交团
【答案】外交团(diplomaticcorps ),是指由各国派驻某一国的外交使节按照外交惯例组成的团体。广义上的外交团包括驻该国的外交代表机关的全体外交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外交团并非一个依法组成的团体,所以,不具有法定的地位和职能,各国使节之间也不存在相互的隶属关系。
3. 最惠国待遇
【答案】最惠国待遇是外国人待遇的基本原则之一,由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1978年拟定的《关于最惠国条款的条文草案》规定,它是指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包括特权、优惠、免除、不禁止或不限制等。最惠国待遇的根据是国家间缔结多边或双边条约中载有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实施的结果是使受惠国国民享有在同等条件下和相同事项上任何外国人享有的权利(或优惠)和义务,避免歧视待遇,这对促进国际通商、贸易和投资等方面的经济交流与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4. 国际责任公约
【答案】“国际责任公约”是指《空间物体所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该公约于1972年3月29日开放签字,并于1973年10月9日生效。该公约全文共28条,规定各国应对发射实际主体(不论是政府机构或民间企业或社会团体)在外层空间及天体的一切活动负直接责仟,并规定损害的赔偿原则。
二、简答题
5. 简述条约相对无效的理由。
【答案】条约的无效是指条约丧失其有效条件而自始无拘束力,包括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相对无效小同于绝对无效,并非自动失去效力,而是由当事国主张。其特点是:条约存在相对无效的原因时,只有受害国有权援引其作为主张条约无效的理由; 条约可能由于受害国事后明示或默示表示同意其有效而得到补救,使其成为一项有效的条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的条约相对无效的理由主要有四个。
(1)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规定
各国国内法,主要是宪法,都载有一些限制缔约权的规定。缔约国可以援引违反这些规定作为条约无效的根据。但是,这种违反必须是显而易见的,且违反的是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内法规
则。此外,缔约代表违反缔约权限的,如果在代表表示其国家同意受条约拘束前将缔约权的特定限制通知其他谈判国,该国也可以主张条约无效。
(2)错误
如果条约内存在错误,且此项错误涉及一国于缔约时假定为存在并构成其同意受条约拘束的必要根据的事实或情势,该国可以援引错误撤销其同意。但是,如果错误是由该国本身的行为所造成,或当时的情况足以使该国有知悉错误的可能,该国则不能援引错误作为撤销其同意的理由。如果只是条约使用的字句的错误,条约的效力不受影响,当事国可对错误予以更正。
(3)诈欺
如果条约是因一谈判国的诈欺而缔结的,另一国可以援引诈欺为理由而主张条约无效。
(4)贿赂
如果一国受条约拘束的同意是由于另一谈判国直接或间接贿赂其代表而取得的,该国可以援引贿赂主张条约无效。
6. 简述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的区别。
【答案】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的区别主要有:
(1)二者的概念不同
专属经济区是指在领海以外并领接邻海的一个区域。它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它不同于领海,也不同于公海,是自成一类的海域。
大陆架是指沿海国从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仲,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不包括海床和底土的上覆水域及水域的上空。
(2)沿海国的权利不同
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自然资源(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和建造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及从事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
沿海国对大陆架享有以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海床及底土的矿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有专属管辖权。。
(3)宽度不司
专属经济区是自领海基线起宽度不得超过200海里。
大陆架的外部界限,是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若其自然延伸不足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 若其自然延伸超过200海里,则一般不应超过350海里,或不应超过2500公尺等深线以外100海里。
(4)权利依据不同
大陆架是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其依据自然事实而存在的,不需要沿岸国的主张。而对专属经济区的权利需要沿海国自己主张。
三、论述题
7. 论国家领土主权原则。
【答案】(1)领土是处于国家主权支配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国家对其领土有主权。领土主权是
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和表现。尊重国家领土的完整,就是尊重国家主权。破坏国家领土完整,就是侵犯国家主权。因此,现代国际法特别强调各国领土完整的不可侵犯。
(2)国家领土领土主权原则是指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享有最高的和排他的权力。领土主权包含领土所有权和领土管辖权或统治权两方面的内容。领土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本身以及领土范围内的一切自然资源享有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领土管辖权即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物和事件行使排他性管治的权利。在遵守国际法的情况下,国家可按其意志行使领土主权。
(3)领土主权的内容和含义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①领土管辖权或统治权。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物和事件拥有排他的管辖权。这种管辖权以领土为基础,也称属地优越权。国家的领土管辖权是排他的、最高的,只受国际法规范的限制,例如对享受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给予管辖豁免。
②领土所有权。这意味着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土地和资源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③领土小可侵犯。领土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国家独立的重要标志。《联合国宪章》第2条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领土完整的不可侵犯是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它要求:
a. 不得以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破坏一国的领土完整;
b. 国家边界不容侵犯;
c. 一国领土不得成为军事占领之对象;
d. 使用威胁或武力取得领土的行为为非法,对以此种方式取得的领土不予承认。
(4)领土主权不是绝对的,其行使常常受到某些限制。这些限制来自两个力面:一般国际法和国际条约。一般国际法的限制如国家不得禁止外国船舶在其领海内的无害通过,国家有义务防止任何人在其领土上作出有害他国的行为。国际条约的限制是对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形式主要有共管、租借、国际地役和势力范围四种。
8. 论和谐世界的建设与联合国作用的发挥。
【答案】(1)和谐世界的建设
①和谐世界是基于中国文化传统的系统观、整体观而提出的全球政治伦理、法律与国际关系建设的伟大理念,中国的“和谐世界”理论,不仅解决了中国发展道路问题,也是建立全球国际政治伦理与国际秩序的指导原则,是站在全球秩序角度,而非仅仅狭隘地站在中国自己的角度。中国提倡的“和谐世界”理念,才是真正为世界政治体系建设服务的有效理论,自会得到包括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赞同,实现各国和谐共处,建立民主的世界。
②国际关系民主化是世界和平的重要保证。只有不同国家间和谐共处、实现国际关系民主化,才是建设和谐世界、促进人类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关键和前提。实现全球经济和谐发展,建立公正的世界。
③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好比一把锋利的“双刃剑’夕,一方面带给世界各国经济前所未有的发
相关内容
相关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