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619法学综合(含法理、宪法、民法、行政法)之《法理学》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第一性义务与第二性义务。
【答案】根据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可将义务划分为第一性义务与第二性义务。①第一性义务与第一性权利相对,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或由法律关系主体依法通过其积极活动而设定的义务,其内容是不许侵害他人的权利,或适应权利主体的要求而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义务主体以自己的作为或不作为满足权利主体的合法主张。②第二性义务与第二性权利相对,其内容是违法行为发生后所应负的责仟,如违约责仟、侵权责仟、行政赔偿责仟等。
2. 普通法系
【答案】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英国法系、判例法法系,是指以中世纪至今的英国普通法为基础的,以及在其法律传统的影响下所形成的各个国家与地区的法律的总称。这一法系的特点是:受罗马法的影响不大,而以判例法为主要的法律形式; 虽然也颁布了一些制定法,但通常只是由判例归纳而成,其中的许多概念或原则来自于司法习惯,因而在解释与适用时往往需要借助于判例来进行。
3. 法律概念
【答案】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与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是指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法律概念有两个来源:①脱胎于日常生活中的概念,由法律人对它的吸纳而成为法律概念; ②法律人的创设。
4. 法的实施与法的实现
【答案】(1)法的实施与法的实现的概念
①法律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法是一种社会规范,法在制定出来后实施前,只是一种书本上的法律,处在应然状态。法的实施,就是使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使它从抽象的行为模式转变成为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的状态转到实然状态,由可能性转变为现实性。
②法的实现是指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具体来说,就是法律规则、原则变成社会现实,权利得以实现,义务得以履行,责任得以兑现。
(2)法的实施与法的实现的关系
法的实施实际上是法的实现的中心环节和主体部分; 同时,他们二者之间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具体来说,法的实施和法的实现的区别表现为:
①法的实现比法的实施的范围更为广泛。法的实施是一种实际的活动过程; 法的实现则不仅包括这一过程,而且还包括这一活动所产生的结果。
②法的实施主要侧重于的法的执行、适用及遵守; 法的实现则不仅强调法的执行、适用及遵守,
而且还特别强调法的监督和保障。
③法的实施既可能是正值,也可能是负值; 法的实现则肯定是正值。
④法的实施是过程、手段,法的实现则是目的、结果。没有法的实施就不可能有法的实现,法的实施是法的实现的前提; 同样,没有法的实现,法的实施则丧失了实际意义,法的实现是法的实施的目的所在。
5. 合法行为
【答案】合法行为可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去理解。①广义的合法行为,即法治意义上的合法行为,指不为法律所禁止的一切行为。实际上就是法律宽容的、不加追究的行为。常言道,“凡法律不禁止即为允许”,“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上升为一项法治原则,在刑法中就是“罪刑法定”。从这个意义上说,只要不是违法行为,就是合法行为。②狭义上讲,根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内容要求,可将其分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合法行为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与法律规范内容要求相符合的行为。
6. 法制改革
【答案】法制改革是指一个国家或社会在其社会的本质属性与基本的社会制度结构保持相对稳定、其现行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也没有根本性变化的前提下,整体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在法律的时代精神、法律的运作体制与框架、具体的法律制度等方面的自我创造、自我更新、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法制改革的关键与核心是法治观念确立和法律制度的创新与发展。
7. 诉讼结构
【答案】诉讼结构是指诉讼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活动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安排方式和关系,即诉讼主体行为的安排、组织和关系所构成的诉讼关系模式。诉讼结构的特点包括:①诉讼结构的主体主要是指控、辩解、裁判三力一。②诉讼结构的内容是控、辩、判三方程序权利和义务。③诉讼结构主要存在于起诉和审理两个环节。④诉讼结构体现并受制于一定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
8. 法学方法论
【答案】法学方法论就是指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一般来说,法学方法论的内容可分为两个基本层次或方面。第一个层次是法学方法论的原则,它构成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并对其他方法的适用发挥着整体性的导向功能。第二层次是研究的具体方法,他构成了法学体系的主干部分,在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方面发挥着广泛的作用。
二、论述题
9. 如何看待人权问题?
【答案】人权问题内涵丰富,理解如下:
(1)人权的含义
人权是人或人类的权利,通常认为人权就是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
(2)人权思想的提出
在资本主义上升时期,适应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需要,资产阶级思想家提出的人权思想,反映了人类进步、争取社会公正的愿望. 不仅在反对封建制的意义上是进步的,而且对广大人民群众
争取自己权也利的斗争起了有益的作用,然而,在小改变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条件下,人权必然要深深地打上资本主义的烙印。
(3)社会主义法的人权问题
马克思主义才是真正要解决人权问题,也真正能够解决人权问题的强大思想武器。马克思、恩格斯反对用典型的资产阶级世界观即法学世界观看待人权问题,即反对把人权问题仅仅看作是个法律问题,而认为人权问题从根本上说是个社会问题、社会制度问题。
社会主义法,通过自己的调整职能和保护职能,保障和推动着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关系的协调发展,保障和促进着人权的实现,推动着人权的进一步发展。表现在:
①社会主义法确认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确认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确认并保障着公民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
②社会主义法确认并保障适合生产力发展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分配制度,确认并保障着公民广泛而真实的经济、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
③社会主义法通过贯彻以人为本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促进社会和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实行并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不断为社会成员权利与自由的扩大和增长,创造牢固的前提并提供更完善、有力的保证。
(4)我国的人权现状
①我国仍存在人权问题。
受经济发展、文化发展的水平所限,受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尚不够完善和我们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状况所限,我国虽然在维护和促进人权上己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还存在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继续促进人权的发展,努力达到社会主义所要求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崇高目标,仍然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我国人民和政府的一项长期的历史性神圣仟务。
②中国尊重国际社会关于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时主张各国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人权对话与合作,以减少分歧,扩大共识。人权问题,基本上或主要的仍然是个国内法问题。这并不排除在一定范围、一定条件下也有人权的国际合作和国际保护问题。中国积极开展人权领域的国际合作。我们愿意在促进和保障人权问题卜与其他国家或国际社会进行合作和对话。但我们坚决反对借口人权问题而破坏国际法公认的准则、践踏别国主权、干涉别国内政的行为。
10.在我国,党的政策和法律之间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答案】我国社会主义法与党的政策虽然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但彼此之间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不能混为一谈。这主要表现在:
(1)意志的属性不同
①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它是由国家机关按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律制定出来以后,必须向全社会公开,现代国家不允许有“秘密法”的存在。
②政策是政党意志的体现,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它是由政党的各级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制定的。有时,出于政治上的考虑,政策可以不向全社会公开,而以“秘密文件”、“内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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