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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702法理学之《国际法》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协议管辖

【答案】协议管辖是国际法院对事管辖权的一种,是指在《联合国宪章》和现行条约中约定特别规定的事件或争端条约中的争端解决条款、与条约同时签订的任择议定书,现行有效的双边或多边条约的缔约国,根据条约的规定,同意今后把它们之间因条约所载事项所发生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条约或协定的缔约国如果根据争端解决条款或解决争端的任择议定书事先接受了法院的管辖权,将来在其接受法院管辖权的范围内因条约的解释或适用发生争端时,一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就不能拒绝法院的管辖。

2. Recognition of a government

【答案】recognition of a government 即政府的承认,是指一国通过某种方式表T 认可另一国产生的新政府有代表其国家的地位或资格。政府的承认发生在一个国家的内部出现社会革命或叛乱,导致该国发生非宪法程序的政权更迭,建立了新政府的场合。这个新政府全然改变旧政府的对内统治秩序,甚至改变了国家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改变了旧政府对外关系的方针、政策和国际关系,因而发生既存国家承认这个新政府的问题。

3. 限制豁免主义

【答案】限制豁免主义是针对国家豁免的范围提出的一种主张,指国家豁免是相对的或应受限制的,只有国家主权行为和用于政府事务的国家财产才享有豁免,国家的非统治权行为和用于商业目的国家财产不应享有豁免。该学说产生于19世纪至20世纪前半叶,在20世纪后半叶得到美国、英国等越来越多国家的支持,2004年联大通过的《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公约》、1972年《欧洲国家豁兔公约》均采用了限制豁免主义的主张。

4. Evidence of International Customary Law

【答案】国际习惯法的证据,即形成习惯法需要具备的两大因素。具体包括:国家实践的一般性因素或所谓“物质因素”,即在某一方面的国家实践实际上一致而且参加实践的国家广泛而有代表性,包括了最有利害关系的国家; 以及“法律确信”(opiniojuris )或所谓“心理因素”,即这种实践是基于对一项法律规则或法律义务的一般承认(ageneralrecognition )。

二、简答题

5. 试述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

【答案】国际海底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按照公约的规定,“区域”

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任何国家小应对“区域”的任何部分或其资源主张或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任何国家或自然人或法人,也不应将“区域”或其资源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国际海底区域的独特法律地位具体表现为:

(1)“区域”向所有国家开放,不论是沿海国或内陆国,专为和平目的利用,不加歧视。“区域”内的活动,应为全人类的利益而进行。从“区域”内的活动取得的财政及其他经济利益,应在无歧视的基础上在各国间公平分配,分配中应特别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和尚未取得完全独立或其他自治地位的人民的利益和需要。

(2)对于“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区域”内的资源不能让渡给任何国家、自然人或法人。只有从“区域”内回收的矿物,才能按照公约第十一部分和管理局的规则、规章和程序子以让渡。

(3)国际海底区域的勘探和开发,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予以安排、进行和控制。所有有关活动必须遵守公约和国际海底管理局规定的规则、规章和程序。任何在公约规定以外,未经管理局授权的活动,都是非法的和无效的。

6. 国际法的作用。

【答案】国际法是真正的法,它具有法律约束力。它的形成和发展在国际关系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一般来讲,国际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规范国家的行为,维护世界和平,即以法律手段维护国际交往的正常秩序,维护国际和平与正义,促进各国和平合作的发展。

(2)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依据。

(3)建立国际新秩序,促进共同发展。随着人类的进步和国际法的发展,很有可能建立长期和平与发展的国际秩序,使整个世界成为一个法治的社会。从现实来看,充分发挥国际法的作用,来维护世界的普遍和平和促进所有国家的共同发展,也是十分必要的。在维护和平和促进发展中进一步发挥国际法的作用,这不仅是历史的必然,也是现实的可能。

三、论述题

7. 什么是大陆架? 你认为海洋划界有哪些原则? 请举出一个著名的海洋划界成功案例。

【答案】(1)大陆架的定义

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 超出200海里的大陆架外部界限沿海国应以下列两种方式之一划定大陆边的外缘:

①以最外各定点为准划定界线,每一定点上沉积岩厚度至少为从该点至大陆坡脚最短距离的百分之一;

②以离大陆坡脚的距离不超过60海里的各定点为准,划定界线。

但是,无论按照上述何种方式划定界线,这一界线均不应超过从领海基线量起350海里,或2500米等深线以外100海里。

(2)大陆架的划界

①1958年《大陆架公约》曾为大陆架的划界规定了所谓“协定和等距离中间线原则”,要求有关国家以协定确定大陆架界限; 在没有协定的情形下,除根据特殊情况另定界线外,界线是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线。在实践中,很少有国家完全按照这一原则来解决彼此之间的大陆架划界问题。国际法院也对等距离线在大陆架划界中的作用作了分析,指出,以等距离线划界是一种非常便利的力法,但是这“不足以使该力一法成为一条法律规则”,它不是实在法,也不是正在出现的习惯国际法规则。

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3条第1款的折衷案文,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海岸相邻或者相向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重叠的,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

(3)成功案例

2000年12月25日,我国与越南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两国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该协定“本着互谅互让、友好协商和公平合理地解决划分北部湾问题的精神”划定了我国与越南在北部湾海域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界限。这是我国与周边国家签署的第一份海域划界协定。

8. 比较《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中关于“飞行中的航空器”的解释的不同点。

【答案】制止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器安全的国际公约主要有1963年《关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东京公约》)、1970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海牙公约》)、1971年《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这三个公约一起被称为“反劫机三公约”。它们都将航空器内犯罪和某些行为、劫机行为等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限定于“飞行中的航空器”,但对“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具体解释有有所不同。《蒙特利尔公约》还将相关行为适用于“使用中的航空器”。

(1)《东京公约》第1条第3款规定,“飞行中”是指“从航空器为起飞而启动时起,到着陆滑跑完毕时止”。为了扩大保护范围,《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都对“飞行中”的涵义作了扩张解释。

(2)《海牙公约》第3条第1款规定,非法劫持航空器行为是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实施的。“飞行中”是指“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己关闭时起,到打开任何一扇机舱门以卸载时为止”、“航空器被迫降落时,在主管当局接管该航空器及机上人员与则产的责任以前,均被视为仍在飞行中”。但在现实中,劫持航空器行为。不仅仅是针对飞行中的航空器,而且常常是针对停在地面上的航空器。

(3)1971年的《蒙特利尔公约》在《海牙公约》规定的基础上,延展了对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犯罪行为的适用范围。该公约第2条除了规定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所犯的罪行。还规定了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所犯的罪行。“使用中”是指从地面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