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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702法理学之《国际法》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反报

【答案】反报是强迫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之一,是指一国对另一国某种不礼貌、不善良、不公平或不适当的行为以同样或类似行为作为反击,即以一个有害行为反击另一个有害行为。但是,一旦受到反报的国家改变了其行为,一切反报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反报不是国际不法行为的后果,因为引起反报的行为不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反报通常发生在外交、贸易、关税、航运以及移民和外交政策等领域。例如,一国驱逐另一国的外交官,该另一国往往也以驱逐对方的外交官作为回报。

2. 白然法学派

【答案】自然法学派是对国际法学“国际法的效力根据”等基本问题的回答而形成的诸代表学派之一,其学说盛行于17世纪至18世纪,主要观点是:法律本身就是自然法,或者说,制定法、习惯法是从自然法获得效力的。自然就是本性、理性、正义,是社会的本性或者事物的本性,而法律就是从这些本性中产生或推论出来的。自然法是绝对公正的、普遍的、恒久不变的,自然法高于实在法、自然法可以由理性发现,而不需要国家的同意。

3. 公海六大自由

【答案】公海自由是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是公海制度的核心和基础,其含义是: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无论是沿海国或是内陆国,都有在公海上从事国际法所不禁止的活动的自由。公海自由的内容,在不同时期是不同的。最初,公海自由只是指航行自由和捕鱼自由。《公海公约》列举了四项自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增加了两项,共规定了六项公海自由,即:①航行自由; ②飞越自由; ③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 ④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 ⑤捕鱼自由; ③科学研究自由。

4. 国家给予外国人的“差别待遇”

【答案】国家给予外国人的“差别待遇”,是指国家给予外国人不同于本国人的待遇,或给予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以不同的待遇。给外国人差别待遇的范围由各国自行确定,或是给予外国人或外国法人的权利在有些方面小于或超过本国国民或法人,或是基于地理、历史、民族等因素而给予某些国家的待遇比给予其他国家的更为优惠。国际法承认上述差别待遇,但禁止基于宗教、种族、政治等原因的歧视待遇。

二、简答题

5. 试论区域性国际组织的特征与发展趋势。

【答案】区域性国际组织是指在相同地域内的国家或虽不在相同的地域内但以维护区域性利益为目的的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与集团。除具有国际组织的全部特征外,还有其自身的特点。

(1)区域性国际组织的特征

①其成员一般限于特定地区内的国家或地区,具有明显的地理邻近性。

②成员国之间往往基于民族、历史、文化等原因具有某种共同意识,或在政治、经济、军事或社会方面相互依赖。

③重要的区域组织从其基本活动来看,一般既有政治方面维持和平与解决争端的职能,也有促进和调整本区域内社会、经济及有关专业方面的作用。

(2)区域性国际组织的发展趋势

区域性国际组织的一体化程度越来越高。在欧、美、亚、非各洲都建有重要的区域性国际组织,这些区域组织有一般性的,如欧洲联盟、美洲国家组织、非洲统一组织、阿拉伯国家联盟及东南亚国家联盟等; 也有专门性的,如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欧洲投资银行、西非经济共同体、亚太经合组织等。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区域组织的成员具有共同的利害关系,凝聚力更强,其一体化程度更高。

6. 简述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制度。

【答案】(1)专属经济区的概念

专属经济区}tbeexclusiveeconomiczone)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海洋区域。

(2)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

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既不同于领海,也不同于公海,而是自成一类的国家管辖海域。①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主要享有如下权利和管辖权:

a. 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从事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经济性开发和勘探活动的主权权利,同时承担义务促进其最适度的利用。为了实行养护和管理,沿海国可制定符合公约规定的法律和规章。

b. 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的专属权利和管辖权。非经沿海国的同意,其他国家不得在其专属经济区内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

c. 沿海国对其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科学研究享有专属管辖权。在专属经济区内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应经沿海国同意。沿海国在行使其管辖权时,有权按照公约的规定,准许和进行在其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科学研究。

d. 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 沿海国关于专属经济区海床和底土的权利应依照关于大陆架的第六部分的规定行使。

②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有:

a. 航行和飞越自由。

b.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c. 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合法用途,诸如同船舶和飞机的操作及海底电缆和管道的使用有关的并符合本公约其他规定的那些用途。

③沿海国和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行使权利和义务时,应适当顾及(dueregard )对方的权利和义务。沿海国应以符合公约规定的方式行事,非沿海国应遵守沿海国按照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

际法规则所制定的与专属经济区制度不相抵触的法律和规章。

④.1998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该法规定我国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延至200海里。

三、论述题

7. 试论国际法上的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及其例外。

【答案】(1)禁止使用武力原则

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是《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宪章》规定,联合国会员国在彼此关系中,不得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犯任何会员国或其他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它是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与国际法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侵犯或者破坏另一国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方式解决国际争端。这一原则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直接引申,也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切实保障,是保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以及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必不可少的一项基本原则。这项原则的实质是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对别国进行侵略。

(2)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例外

侵略行为的受害国有权采取单独或集体的自卫措施,而且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可以依宪章的规定采取强制行动,以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会员国有义务对这种行动予以协助。此外,虽然《联合国宪章》对殖民地人民和被外国占领的领土上人民的武装斗争未作规定,但是,根据民族自决原则,这样的武装斗争同样是合法的,不违反不侵犯原则。

8. 试论我国对联合国安理会表决制度的立场。

【答案】(1)联合国安理会表决制度

安理会每个理事国享有一个投票权。根据宪章规定,安理会的表决程序是:

①安理会通过程序性事项的决议应以巧个理事国中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通过;

②通过程序性以外的一切事项的决议,应以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通过。即任一常任理事国的反对票都可否决非程序性问题的决议。但常任理事国不参加投票或者弃权,不构成否决。

③在有必要决定某一事项“是否属于程序性这一先决问题”时,‘常任理事国也可以行使否决权,从而形成“双重否决”。

④为防止否决权的滥用,宪章规定:关于和平解决争端及区域办法或区域机关提交解决的争端的决议,争端当事国不得投票。

(2)我国对联合国安理会表决制度所持立场

①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是个历史的产物,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大国认为它们在维持和平,防止帝国主义发动新的战争方面肩负着重任,因此对维护国际和平安全一类重要事项,不能要求常任理事国遵守自己不赞成的决定而去承担行动义务,大国取得一致是必要的。此外,美国和前苏联为维护本国的利益,主张必须在安理会中拥有否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