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立法问题一直是法学界关注的焦点,法律是人类实践理性的产物,是规范人行为的准则。富勒提出:法律是“使人类行为服从于规则之治的事业”;从事这项事业的人们的能量、见识、智力和良知决定了法律事业的成功程度,立法者在其中占据重要地位。立法实践中,立法者既要注重立法内容的合法性,保证所立之法与现存法律体系相一致,又要注重对立法的程序性要求,注重把握立法权的来源、法律的目的以及自身政治使命等内容,使立法程序和内容符合社会的发展需要。富勒的理论对法律的道德性问题进行系统阐述,在他的理论背景下,立法者获得了构建和维系一套法律规则系统所必备的要素,对富勒的法律观进行总结并运用于立法层面,可以指导立法者从法律自身的德性出发,把握其角色道德,以不断完善立法,程序性自然法理论为立法活动提供了理论支持。立法者担当着社会秩序的创立者的重要角色,由于其特殊的角色地位,立法面临诸多难题。对立法者面临的困境进行分析,通过对“人性”、“法性”的把握来指导立法实践,遵循法律的内在道德诸项原则,立法者得以更好的把握立法目的,传递法律所代表的“善”的秩序,保证创制出的法律是“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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