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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论我国无纸化证券担保制度的构建

关键词:证券,无纸化,担保制度,让与担保,质押

  摘要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在证券行业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在短短20余年的时间里,传统的凭证式纸质证券已经被无纸化证券取而代之,使证券市场和证券行业的相关领域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种变化不仅仅体现在证券观念的更新,更体现在具体实务操作层面的制度更新。然而,我国《证券法》建立在传统凭证式纸质证券基础上的相关规定,未能全面的考虑到之后无纸化证券发展的特殊情况,无法适应当前无纸化证券发展的新形势。

       证券投资这种以获得财产权益为目的的行为,除了首要的直接获得现金收益外,证券还能为投资者带来间接的财产性收益。以证券为标的的担保物权就是典型的财产性收益。在传统纸质证券中,证券质押通过背书交付等形式就可以简便的实现,而无纸化证券让这种模式变为了不能,在某种程度上使证券丧失了担保权这项财产性收益。因此,针对无纸化证券的特殊性,分析担保制度的基本问题,进而提出构建无纸化证券担保制度的立法建议是有必要的。

       本文的主要内容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无纸化证券的基本理论,包括证券市场的发展概况与无纸化证券的变革,为下文论述做铺垫;第二部分阐述构建我国无纸化证券担保制度的必要性,主要从证券无纸化对担保制度的影响、证券行业及证券市场发展需要两个方面进行具体分析;第三部分对我国无纸化证券担保相关法律规定的缺陷进行分析,主要问题有三点:分别涉及担保证券在担保期间的使用、证券担保权的设立标准以及法律对担保合同的定性;第四部分介绍和借鉴《中介持有证券的实体法公约》和《美国统一商法典》相关制度的规定;第五部分提出我国无纸化担保制度设计的具体方式,质押作为基础性的担保方式要针对证券无纸化变革进行适当调整,如制定并认可相对多样的质押设立方式、赋予质权人对质押证券的使用权等。让与担保因其自身特点和固有优势,成为无纸化证券担保制度中适用性强、性价比高的制度选择,基于证券市场的特殊性,可将证券交易作为例外而允许流质契约存在,为让与担保的实现提供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