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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贵州师范大学历史与政治学院经济法综合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避免重复征税的抵免法

【答案】抵免法,又称税收抵免,是指对于本国居民在境外已纳的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从而避免重复征税的方法。在抵免法适用的主体上,可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前者适用于同一经济实体的纳税人的税收抵免; 后者主要适用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税收抵免。在准予扣税的数额上,可分为全额抵免和限额抵免。

2. 外资并购

【答案】外资并购也称并购投资,是与新建投资相对应的一种投资方式,本质上是企业间的产权交易和控制权的转移。并购一般没有新的固定资产投资,因此与新建投资相比,外国企业可以更快地进入市场和占领市场。外资并购在我国很早就存在,主要是中方以资产作价同外方合资,实现存量资产利用外资。

3. 许可证管理

【答案】进出口货物的许可证管理,是指国家规定某些商品进出口必须从对外贸易主管机关领取进出口许可证,没有许可证的一律不准货物进口或出口的一种职能行为。在我国,核准与发给许可证的机关是国务院授权的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对一些临时性的进出口商品,在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的授权范围内,可由省级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核准和发给许可证。

4. 产品责任

【答案】产品责任包括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

(1)产品瑕疵责任,是指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等情况下应承担的责任。

(2)产品缺陷责任,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时应承担的责任。

5. 银行业监管

【答案】银行业监管是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简称,是指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设立、业务经营及其他活动所进行的监督、管理。银行业监管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银行业监管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自我监督、管理和有关机关对其进行的外部监督、管理,而狭义的银行业监管仅指外部监管。外部监管主体可以包括银监会、审i}一机关、财政机关等。其中最为主要的监管机

构是银监会。

6. 法律行为

【答案】法律行为,是指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法律行为具有下列特点:①法律行为具有社会意义,是指法律行为能够产生社会效果,造成社会影响,具有交互性。②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性,是指法律行为由法律规定、受法律调整、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③法律行为具有意志性,是指法律行为是人所实施的行为,自然受人的意志的支配和控制,反映了人们对一定的社会价值的认同、一定的利益和行为结果的追求以及一定的活动方式的选择。

7. 增值税

【答案】增值税是以应税商品或劳务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它是商品税中的核心税种,对于保障财政收入、避免重复征税、保护公平竞争等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进口货物。从总体上看,增值税主要是对货物的销售征税。

8. 经济法责任

【答案】经济法责任,或称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是经济法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规定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亦或是因实施了违法行为,侵害了经济法所保护的法益,而应受到的经济法上的制裁。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可以依据小同的标准,作出不同的分类。例如,依据违反的经济法的具体门类的不同,可以分为违反宏观调控法的责任和违反市场规制法的责任两类; 依据违法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调制主体的法律责任和调制受体的法律责任,等等。

二、简答题

9. 2006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审计法修订案,请简述《审计法》修订的主要方面及其意义。

【答案】《审计法》修订的主要方面及其意义具体表现如下:

《审计法》是经济监督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完善审计监督制度,加大审计监督力度,进一步维护国家则政经济秩序,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己不适应现实需要的审计法律制度进行了修订,主要是在健全审计监督机制、完善审计监督职责、加强审计监督手段、规范审计监督行为等四个方面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1)健全审计监督机制

修订后的《审计法》在原有基础上增加规定,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政府对审计工作报告所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也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这将有利于强化人大常委会对政府预算执行的监督职责,加强对政府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审计机关在为本级政府代拟审计工作报告时,将重点报告本级预算执行审计情况,强调从总体上分析和反映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同时,还应适当报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情况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的其他审计情况。

(2)完善审计监督职责

修订后的《审计法》对审计机关职责进行了相应调整。在原审计监督职责的基础上,将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等,纳入审计监督范围。增加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明确了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职责。

《审计法》修订对审计监督范围所作的调整,使得审计机关在审计混合所有制的企业、金融机构,多元化投资的事业组织和建设项目,以及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的相关审计报告时,更加有法可依,能够对国有资产实施史加充分、有效地审计监督,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强化权力运行的规范与制约。

(3)加强审计监督手段

修订后的《审计法》,在保留原有相关权限的同时,根据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需要,进一步强化了审计机关的权限。如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并检查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及其管理系统,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有权提请公安、监察、工商等机关予以协助等。

新的《审计法》强化了审计机关的行政权、执法权,这些新增的审计权限,有利于强化审计监督手段,更加及时有效地揭露和查处隐蔽性的违法违规问题。

(4)规范审计监督行为

修订后的《审计法》,在赋予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要的审计权限的同时,也设定了审计机关行使权力的条件和程序,以规范审计行为,防止权力滥用。如必须在有证据证明并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的情况下,才能查询被审计单位公款私存的账户; 封存被审计单位违规取得的资产必须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履行必要的封存手续,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这就要求审计机关必须严格依法行使权力,严格履行法定程序,要慎用审计权力,注意掌握政策,保护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个人的合法权利。

为了进一步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充分保障被审计对象的合法权益,修订后的《审计法》对审计程序作了一些新的规定,主要是增加了审计通知书送达的例外情形,提出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的概念并明确了其编审程序,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确定为对外发表审计意见的法律文书,规定了审计机关审议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的程序等。

10.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有哪些?

【答案】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

(1)作为义务①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具体要求有:②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③在进货之后,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 ④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