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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公司的分立

【答案】公司的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又设立另一个公司或一个公司分解为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有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形式。所谓新设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将其全部资产分割设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所谓派生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以其部分资产设立另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2. 保障安全权

【答案】保障安全权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它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依法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必须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条件。

3. 渔业权

【答案】渔业权,是指进行渔业生产活动所应取得的权利。根据我国《渔业法》的规定,它主要包括养殖权、捕捞权等。渔业权主要意味着权利人经行政许可可以进行采捕、养殖水生动植物的行为,并通过这些行为对渔获物进一步享有物的所有权。渔业权是一种区别于一般物权的特别物权,是由渔业法予以特别规范、赋予特定名称和专门内容的资源物权。

4. 白然资源法

【答案】自然资源法是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中所形成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自然资源法由各种资源的法律规范所构成,主要包括了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5. 市场绩效

【答案】市场绩效是对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的市场效果评价。市场绩效成为研究者政策建议的依据,也是决定反垄断措施的基础。市场绩效的评价,大多集中在资源利用效率、技术进步和分配公平等方面。

6. 相关市场

【答案】相关市场是指与要分析市场地位的经营者有竞争关系的产品和服务的市场范围,包括产品种类上、时间上和空间上的相关市场。影响相关市场的市场结构的因素主要有:市场的集中度; 进入相关市场的障碍; 产品的差异性。

7. 税收饶让

【答案】税收饶让,又称饶让抵免,是指居住国对居民在非居住国得到的减兔优惠的那一部分少缴的所得税款,特准给予饶让(让利),不再按本国规定的税率予以补征。这是对非居住国为吸引外资给予的税收优惠的落实。一个国家如想获得税收饶让,一般应通过谈判,争取在双边税收协定中加以解决。

8. 国有资产流失

【答案】国有资产流失是指国有资产的投资者、经营者和管理者由于过错,违反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致使国有资产处于流失状态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当事人限定在掌握国有资产的投资者,经营者和管理者; 这些当事人具有主观故意或者过失; 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必须是直接违反了有关国有资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产生了结果或不加以制止必然发生国有资产流失不良后果的。

二、简答题

9. 如何理解经济法实现的诉讼机制?

【答案】经济法实现的诉讼机制,是指市场活动主体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经济法实现的诉讼机制分为:

(1)当事人诉讼。市场活动主体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在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的情况下还可以提起宪法诉讼。在市场活动主体的诉讼中,最需要关注的是建立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诉讼和“民告官”的民事诉讼;

(2)群体诉讼。群体诉讼是经济社会化的结果之一,作为群体的当事人可能是具有相同利害关系的团体、组织成员,也可能是具有非团体性的法益牵连。群体诉讼机制突破传统的特定当事人诉讼结构,实现将诉权从特定相对人向第三人及社会公众扩散;

(3)国家的民事公诉和私诉

①民事公诉,是指政府等公共管理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以政府或国家的名义,就违法的人和事提起民事诉讼,包括“官告官”。从经济法的角度说,财产、经济与行政交织在一起,政府等公权力主体违法乱纪也应与公民、企业一样平等地适用经济实体法及承担民事责任;

②私诉,是指仟何依法占有、管辖、管理、经营着一定国有资产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均可就自身权益受损诉诸法院,以诉讼或司法方式寻求救济。其中国家机关提起诉讼的,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国家的名义,所以并非公诉,只是保护国家“私产”或机关自身利益的“私诉”

10.简述审计机关审计中审计机关的概念与职责。

【答案】(1)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①审计机关。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省、市、县

三级的审计机关,分别在三级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②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因而国家实行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资格制度。

(2)审计机关的职责

①审计事项的范围

a. 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同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

b. 审计机关所在的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c. 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 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

d. 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

e. 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特别是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国有企业、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者亏损数额较大的国有企业,以及国务院和本级地力一政府指定的其他国有企业)。

f. 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

g. 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h. 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i. 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j.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

②审计管辖的范围

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不能根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的,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③审计机关权限

a. 检查权和调查权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有关电子数据,银行账户,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b. 处理权和处罚权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行为,有权子以制止; 必要时,可按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这些资料、资产加以封存。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 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的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己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④审计程序

a. 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