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703法学综合一之《法理学》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行为能力
【答案】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公民的行为能力是公民的意识能力在法律上的反映。确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标准有两条:①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 ②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世界各国的法律,一般根据行为能力的不同把本国公民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2. 法治国家
【答案】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是德国资产阶级宪政运用的产物,其基本含义是指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必须依法行使,所以,法治国家有时又称法治政府。法治国家表征“公域”之治,在法治国家范畴内,法治意味着民主法律化、制度化,意味着将公共权力纳入到法治的轨道。
在中国体现为:①实现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依法执政,各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依法参政; 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宪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依法决定国家大事,依法实施对行政权、司法权和其他国家权力运行的监督,保障宪法和法律实施; ③各级人民政府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司法机关为民司法、公正司法、廉洁司法、和谐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3. 法的事实与法的价值
【答案】法的事实是指法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的后果,即法的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法的事实必须是法所规定的,只有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才能引起法的后果。另一方面,法的事实的概念又反映了法的调整受到具体社会生活情况和社会事实的制约。
法的价值,是指在主体人与客体法的关系中,作为客体的法对主体的需要的人产生效应的属性。由上可知,法的事实属于实然范畴,而法的价值属于应然范畴。
4. 法学研究的价值分析与实证分析
【答案】(1)价值分析方法是指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揭示、批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法学中的价值分析包括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它们是价值分析过程的两个不同的阶段或方面。
(2)实证分析方法又称实证研究方法,是指在价值中立(价值祛除)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价值中立,指的是在研究的过程中研究者不可以用自己特定的价值标准和主观好恶来影响资料和结论的取舍,从而保证研究的客观
性。经验事实,指的是可以通过人们的直接或间接观察被发现的确定的事实因素。法学研究中的实证研究方法主要有五种:①社会调查方法; ②历史研究方法; ③比较研究力一法; ④逻辑分析方法; ⑤语义分析方法。
(3)二者的区别
法学研究的价值分析和实证分析的区别体现在,价值分析强调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研究法律本身是将法律作为实现一定价值的手段,因而价值分析的方法中始终贯穿着价值判断,而这种价值判断决定了价值分析方法的主观性。实证分析是在价值中立的条件下,对法律进行研究,实证分析中不能进行价值判断,因而具有更强的客观性。
(4)二者的联系
作为法学研究的两种重要的方法,价值分析和实证分析之间具有互补性,价值分析将价值判断引入法学研究,体现丁研究的主观性,而实证分析体现了一种客观性,两种研究方法并用能够达到主客观的统一,使法学研究更具有科学性和有效性,因而二者都是法学研究的不可或缺的研究方法,在研究中可以并用。
二、简答题
5. 简述认定与归结法律责任应当遵守的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
【答案】(1)责任与处罚原则的概念及意义
①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是公平观念在归责问题上的具体体现,其基本含义为法律责任的大小、处罚的轻重应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轻重相适应,做到“罪责均衡”、“罚当其罪”。
②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是实现法律目的的需要,通过惩罚违法行为人和违约行为人,发挥法律责任的积极功能,教育违法、违约者和其他社会成员,从而有利于预防违法行为、违约行为的发生。
(2)责任与处罚原则的内容
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的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①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性质相适应。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表明了不同的社会危害程度,决定了法律责任的性质和法律责任的大小,即不能用刑事法律责任来追究民事违法行为。
②法律责任的种类和轻重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具体情节相适应。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情节是指反映主客观方面的各种情状或深度,从而影响违法、违约的社会危害程度的各种事实情况。不同的情节反映了不同的社会危害程度,因而在法律责任的归结方面就应有所不同。③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适应。行为人的主观方面的故意、过失,以及平时品行、事后态度等因素,对法律责任的具体归结有一定影响。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在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时,都应当坚持这三个“适应”,全面衡量,不应偏废。
6. 简述调整性法律关系与保护性法律关系的区别。
【答案】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与保护性法律关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不同。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2)执行法的职能不同。调整性法律关系执行法的调整职能,保护性法律关系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它执行着法的保护职能。
(3)实现法律规范的内容不同。调整性法律关系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行为规则(指不)的内容。保护性法律关系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保护规则(否定性法律后果)的内容,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
(4)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各种依法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合同关系等等。保护性法律关系典型特征是一方主体(国家)适用法律制裁,另一方主体(通常是违法者)必须接受这种制裁,如刑事法律关系。
7. 法律规范有哪些分类? 这些分类的意义何在?
【答案】(1)调整性规则和保护性规则按照法律规则在法律调整中的不同作用,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调整性规则和保护性规则:①调整性规则就是直接体现法对社会关系调整职能的规则,包括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②保护性规则体现着法对社会关系的保护职能,它规定的是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措施(包括保护权利的措施)。调整性规则和保护性规则的区分,反映着法律调整发展的专门化趋势。
(2)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依照调整性规则为主体提供行为模式的不同方式,可以把调整性规则分为义务性规则、禁止性规则和授权性规则。
①义务性规则也叫作积极义务规则,是规定主体应当或必须作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则。
②禁止性规则规定主体不得作出一定行为,即规定主体的消极的不作为义务,它禁止主体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权利人的利益。
③授权性规则规定主体享有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权利,肯定了主体为实现其利益所必需的行为自由。
禁止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分别实现着法律调整的不同职能。
(3)绝对确定性规则与相对确定性规则
根据法律规则是否允许个别调整以及允许个别调整的程度,可以将法律规则分为绝对确定性规则与相对确定性规则。
①绝对确定性规则明确、具体而又全面地规定了主体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的内容,没有留下任何余地或空白,不允许执法和司法人员进行自由裁量。
②相对确定性规则是对于主体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作出概括规定的同时,又允许执法人员在规则规定的范围以内根据具体事实状态进行选择,作出一定自由裁量的规则。
(4)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根据法律调整是否允许当事人进行自主调整,即按照自己的意愿自行设定权利和义务,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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