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703法学综合一之《法理学》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社会正义
【答案】(1)社会正义是指一个社会基本制度及其所含规则和原则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从主体的角度,把正义划分为个人正义与社会正义。社会正义适用于社会及其基本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
(2)社会正义包括两个层面:①社会各种资源、利益以及负担之分配上的正义; ②社会利益冲突之解决上的正义。前者可谓“实体正义”,后者可谓“形式正义”或“诉讼正义”。
2. 法的清理
【答案】法的清理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一定的方式,对一国一定范围内所存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它们或存或废或改动的专门活动。法的清理的目的是把现存有关的法加以系统研究、分析、分类和处理。清理的基本仟务有两个,并因此形成两个阶段。一是搞清现存各种法的基本情况,确定哪些可继续适用,哪些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这是梳理法的阶段,这一阶段不改变原有法的面貌,不是直接的立法活动。二是对可继续适用的,列为现行法; 对需要修改或补充的,提上修改或补充的日程,有些可届时修改或补充的,加以修改或补充再列为现行法; 对需要废止的,加以废止。这是处理法的阶段。
3. 法的历史解释
【答案】(1)历史解释是指通过研究立法时的历史背景资料、立法机关审议情况、草案说明报告及档案资料,来说明立法当时立法者准备赋予法律的内容和含义。
(2)目的解释是指从法律的目的出发对法律所做的说明。任何法律的制定都具有一定的立法目的。根据立法意图,解答法律疑问,是法律解释的应有之意。目的解释的目的,不仅是整个法律的目的,而且也包括各法律规范的目的; 可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更多的则藏于法律规定之后; 有的是立法当时的目的,有的则是后来赋予的目的。
4. 法律渊源与法律形式
【答案】法的效力渊源,又称法的形式渊源或直接渊源,专指具有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
(1)法的渊源简称“法源”。关于法的渊源的解释主要有两种不一致的说法:即“立法中心主义说”和“司法中心主义说”。前者把“法的渊源”看成是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所依据的材料,主张把“法的渊源”与“法的形式”分开。后者却认为法源之法特指法官用于裁判的法律。
(2)法的形式是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它所指称的主要是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法的形式表明法所存在的方式,是一国的法和法律规范的既成产品,是以一定形式存在的己然的法。法的形式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两大类别,它们各自又包括若干具体的形式。法的形式有重要价值。
形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只是法律形式之一,而法律形式外延则更为宽泛。
二、简答题
5. 简述法律方法的概念与特征。
【答案】法律方法是指法律职业者(或称法律人)认识、判断、处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专门力一法,或者说,是指法律人寻求法律问题的正确答案的专门方法。法律方法与其他方法相比,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专业性
人们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总是取决于他们自己所认识到的自己的特定社会角色、地位。法律职业者有自己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方式,这是一种与其他职业者相区别的判断与解决问题的方法,其核心是法律思维。学习法律,不是简单地了解法律是如何规定的,而是要学会像法律职业者那样思考和解决问题,学会从法律职业者的职业角色看问题,换句话说,就是要进入法律职业者的角色。
(2)法律性
法律方法是根据法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力一法。法律是法律人判断是非的标准。法律人是根据法律判断案件应该如何处理的。一个经过系统法律训练的法科学生和一个未受过此类教育的人,在看待一个法律问题时是有所区别的,主要表现在前者对法律更执著。经过系统法律训练的合格的法律人通常是以法律作为判断问题的主要根据。法律并不仅仅是一种由各种条文堆砌起来的知识,它还是一种建立在专门的技术和信念基础上的思想方式。这种思想方式,简单地说,就是忠于法律。
(3)实践性
人的活动大体上可以分为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两种类型。根据这种区分,方法可以分为认识方法和实践方法。法律方法属于实践方法的范畴。法律方法具有明显的实践性:
①法律方法的目的指向是一种实践指向,即如何有效地解决人们在实际生活中面临的法律问题。②法律方法的主体是法律实践的主体,即从事审判、检察、法律服务等法律实务工作的法律职业者。
③法律方法的评价标准是实践标准。
一种法律方法是否科学、合理,取决于它能否有效地解决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各种法律问题。实践性是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等科学研究方法的重要区别。但应当指出,无论是一般意义上的认识方法和实践方法,还是法学方法和法律方法,都无法截然分开,在很多情况下是相互转化的。
6. 什么是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有何基本特征? (
【答案】(1)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法学中有时又称“法的体系”或简称为“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法律体系的特征
从以上法律体系的概念来看,法律体系有以下几个特征:
①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
法律体系不仅是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等条件和要求的综合性法律表现,而且是一个国家主权的象征和表现。
②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体系化的有机整体。
法律体系作为一个“体系”,它的内部构成要素是法律部门,并且,法律部门也不是零散地堆积在一起,而是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组合,呈现为一个体系化、系统化的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这既是法律体系的客观构成,也是法律体系的一种理性化要求。
③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
恩格斯曾指出的:“在现代国家中,法不仅必须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不仅必须是它的表现,而且还必须是不因内在矛盾而自相抵触的一种内部和谐一致的表现。”
④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从法律关系的形成过程来讲,它又离不开人的意志、主观能动性、意识形态、文化传统等的作用,由此而使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呈现出不同的模式与形态。因此,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7. 法律人的基本素质包括哪几方面?
【答案】法律人的基本素质包括两大方面:基础素质与法律素质或法律职业素质。
(1)基础素质
基础素质包括思想素质、文化素质、身体心理素质等。
①思想素质。法律职业者必须具备的思想素质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a. 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职业宗旨;
b. 追求真理、维护正义的崇高理想;
c. 崇尚法律、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
②文化素质。文化素质是一个宽泛的概念,既包括人文素质,也包括科学素质。文化素质教育是为了培养人文精神和科学精神。具体言之,包括:
a. 广阔的知识背景;
b. 工具性技能;
c. 人际沟通能力。
③身体心理素质。身体心理素质是人才素质的基础部分。身体素质包括机体的力度、速度、韧度和耐受度。心理素质包括心理动力、心理过程、心理状态和心理特征四个方面。应注意培养以下几个方面良好的心理素质:
a. 要培养正当的动机和兴趣;
b. 要培养学生自我认识、自我评价的能力;
c. 要注意培养学生的情绪稳定力、抗挫力和承受力;
d. 要注意培养学生冷静、谦虚的气质和自信、积极、乐观、果断的性格。
(2)法律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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