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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国矿业大学(徐州)文学与法政学院852经济法学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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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国矿业大学(徐州)文学与法政学院852经济法学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一) ... 2 2016年中国矿业大学(徐州)文学与法政学院852经济法学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二) . 11 2016年中国矿业大学(徐州)文学与法政学院852经济法学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三) . 18 2016年中国矿业大学(徐州)文学与法政学院852经济法学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四) . 24 2016年中国矿业大学(徐州)文学与法政学院852经济法学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五) . 31

一、简答题

1. 简述新《企业破产法》规定的职工债权的清偿顷序及其原因。

【答案】(1)对于担保债权和职工债权的清偿顺序问题,新破产法采取了“新老划断”的办法. 规定在新法公布以前出现的破产,职工债权优先于担保债权,破产人无担保财产不足清偿职工工资的,要从有担保的财产中清偿。在新破产法公布后,将优先清偿担保债权,职工工资和其他福利从未担保财产中清偿。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①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下的补偿金;

②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③普通破产债权。

(2)中国破产法在清偿顺位上“新老划断”这一独创性规定,与中国目前社会转型的国情密切相关,主要是考虑以下四方面的因素:

①对破产法公布前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等费用,作为历史遗留问题,采取一些特殊措施较为彻底地解决是必要的。由于这部分历史欠账已是一个定量,其优先于有担保的债权受偿可能带来的风险基本上是可预期、可控制的。对破产法公布后新形成的拖欠问题,不宜在破产法中规定这部分拖欠也在有担保的债权前优先受偿。

②破产法与担保法的关系,国际上大多数的破产法都对担保债权有绝对优先的保护。而按照我们国家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抵押资产并不纳入到破产清偿顺位当中,而是独立于破产财产之外的资产,物权法也确认了此点。

③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法律制度安排必须具有处理中国特色问题的智慧。中国职工债权的问题是在其他国家没有碰到过的,它的规模和数量都是比较大的。对于复杂的职工债权问题的处理,既要考虑中国的现实情况,又要把它纳入到市场经济法律的整体框架来考虑。要抓紧建立与此条文配套的破产保障基金,最大限度地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权益。

④金融机构与债权人风险的考虑。一旦担保债权的优先级下滑,则会导致金融风险和银行坏账增加。如果担保债权不能依法保护与实现,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债权人将是一个巨大的打击,金融机构与担保债权人自身也有可能破产,那涉及的受损人群会更大。

2. 人民币发行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案】《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章对人民币的发行和管理作了规定。

(1)发行的主要内容

①人民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

②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③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分支库按照上级库的命令调拨人民币发行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动用发行基金。

(2)管理的主要内容

①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该违法行为,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

②对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1万元以下罚款。

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3. 什么叫国家经济管理主体? 它具有哪些特点?

【答案】(1)国家经济管理卞体的概念

国家经济管理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在国民经济活动中享有经济职权,行使计划、组织、指挥、监督、调节职能的国家行政主体。简言之,国家经济管理主体是国家行使经济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

(2)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特点

①地位的法定性

国家经济管理主体地位的法定性,首先,它的产生和组成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次,它的职权范围也是来自宪法和相关组织法、有关经济法律的直接授权。

②法律关系的单方面性和隶属性

a. 法律关系的单方面性,主要反映在经济管理主体与其被管理对象之间法律关系的形成,往往是以经济管理主体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为依据。在许多情况下,它所行使的经济职权,均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即它可以单方面创设、变更和终止某种经济法律关系。

b. 法律关系的隶属性,主要表现在经济管理主体的内部关系上。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基本构成是享有国家机构经济职权的各级行政机关。在行使其管理职能时,均要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是上级的授权对有关相对人依法行使职权,这里就有比较鲜明的行政色彩和强制性,它是一种有丰富经济内容的隶属关系。

③权责的统一性

国家经济管理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其经济职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不能抛弃、不作为、不当履行。权责的一致性还表现在它所享有的权力是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既不能任意转让,也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限度而滥用; 规定这种权力的法律一般的是属于强制性的规范,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是无需有关方面同意和认可的,也不得随意改变。

4. 设定市场准入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案】设定市场准入应遵循以下原则:

(1)市场准入应当限于市场失灵的范围之内。

(2)市场准入应当限于能够弥补市场缺陷的范围之内。在不能通过政府规制来纠正失灵的市场领域,强行为之只能带来更大的扭曲,或徒然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

(3)市场准入应当限于宏观调控手段不能达到目标的范围之内。只有在宏观手段无法实现政策目标或者成本更为高昂、效率更为低下的情况下,才应当运用微观规制的方法。

(4)市场准入应当限于合同、奖励、税收、补贴等市场手段或经济手段不能实现或者不能更有效地实现政策目标的领域之内。

(5)市场准入规制手段的运用,必须限制在规制的收益大于成本的范围之内。这是从社会整体效益的角度考虑的。

5. 简述我国行政垄断的成因。

【答案】(1)体制改革不彻底是行政性垄断产生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历史原因。(2)局部行政性利益集团的普遍性产生与扩张是行政性垄断产生的主要前提。(3)利益分配的不合理是行政性垄断产生的根源。(4)有效的反行政性垄断法律制度的缺位是行政性垄断产生和扩散的关键原因。(5)行政权运行规则及监督和救济机制的不完善是行政性垄断产生的重要原因。

6. 简述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

【答案】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将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比例原则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广义比例原则

广义的比例原则主要有三项要求,即包括三项次级原则:

①必要性原则:行政机关拟实施行政行为,特别是实施对行政相对人权益不利的行政行为时,只有认定该行为对于达到相应行政目的或目标是必要和必需的,才能实施。

②适当性原则:行政机关拟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先进行利益衡量,只有通过利益衡量,确认实施该行为对于实现相应行政目标是适当的,且可能取得的利益大于可能损害的利益,收益大于成本,才能实施。

③最小损害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在多种方案中进行选择,择其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案实施。

(2)狭义的比例原则

狭义的比例原则,即最小损害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其目的和手段必须对称和相适应。行政机关不得采取超过目的需要的过度的措施,应尽可能使行政相对人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二、论述题

7. 简述国内外法学界在经济法调整对象上有哪些主要观点? 你对这些观点有何评论?

【答案】经济法调整对象的问题主要在我国引起热烈争论,主要观点如下:

(1)80年代经济法诸论

①“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