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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南民族大学805民商法学(民法、知识产权法、商法)之商法学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

【答案】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是指持票人从有权处分票据权利的前手那里,依背书交付或单纯交付方式,受让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又有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和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之分。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是指以背书交付或单纯交付的方式取得票据权利。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也称民法上的继受取得。如因继承、赠与或公司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非票据法上的票据权利取得,只能由民法或其他相关法律来调整,票据法上的特别规定并不适用。

2. 提示承兑

【答案】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请示付款人表示承兑与否的行为。提示承兑本身不是票据行为,而是承兑行为的前提和必要手续。为提示承兑的行为人称提示人。付款人称被提示人。

3. 公司治理

【答案】公司治理是指为适应公司的产权结构,以出资者(股东)与经营者分离、分立和整合为基础,连接并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相互间权利、利益、责任关系的制度安排。

它包括公司的组织结构及其运行机制两个方面。组织结构是指由公司的意思形成机构、业务执行机构和内部监督机构构成的完整的、有机的、科学的组织系统; 运行机制是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公司组织机构在公司运营过程中的激励、监督和制衡机制。

4. 上市公司收购与股份转让

【答案】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收购人)旨在获得特定上市公司(目标公司)股份控制权或将该公司合并所进行的批量股份购买行为; 股份转让是指股份的持有人和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持有人自愿将自己所持有的股份以一定的价格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支付价金的行为。

二者的区别在于:①转让的股份可以是上市公司的股份,也可以是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收购通常是针对上市公司的股份; ②股份转让不一定以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为目的,而收购通常以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为目的; ③股份转让是“一对一”的谈判,不需要在特定的交易市场进行,收购是在证券交易所这个公开市场上进行的,收购人是特定的,出售股份的人是不特定的。

5. 代位求偿权与代位权

【答案】(1)代位求偿权又称代位追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履行保险合同并赔

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在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依法享有的向造成损失的第三者(责任人)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代位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本应该属于他人的权利。典型的代位权有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证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的权利。

(2)二者的共同点包括:

①两种权利的权利人都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的。

②两种权利都是一种财产性权利,都只能适用于财产领域,而不能适用于人身权领域。

(3)二者的不同点包括:

①权利主体不相同。代位求偿权的主体仅限于保险人,代位权的主体可以是债权人、保险人等。

②代位权所针对的权利性质不同。代位求偿权所代位的权利是损害请求权,一般而言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 债权人代位权人所代位的权利则不限于损害请求权,主要是债权。

③两权利行使的条件不同。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条件是保险人履行了保险合同,并赔偿了被保险人损失。代位权的行使条件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债权,并且害及债权人的债权。

6. 商事个人

【答案】商事个人,又称商个人、商自然人、个人营业,是指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承担商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自然人。商个人应当具有商人和自然人双重身份。作为自然人应当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作为商人应当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或物质基础。个人从事商事活动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一般须履行登记,获得法律认可后方可实施商行为。在我国,商个人主要分为: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个体承包经营户。

7. 交互计算

【答案】商事交互计算是在各国商法中被普遍采用的商行为,它实际上是一种活期账户结算方法。它通过双方的约定,以结算结果和结算后所确定的余额来实现债务了结。在这种债务了结方式中,借助于定期结算,交易双方当事人在商事业务往来中形成的债权和债务不断得以清算,从而避免了单方面独立的债权和债务的生效。

8. 复保险合同

【答案】(1)复保险合同,又称重复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就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2)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金。

二、简答题

9. 船舶、货物和运费的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应如何确定?

【答案】船舶、货物和运费的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依照下列标准确定:

(1)船舶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

①按照实际支付的修理费,减除合理的以新换旧的扣减额计算;

②船舶尚未修理的,按照牺牲造成的合理贬值计算,但是不得超过估计的修理费;

③船舶发生实际全损或者修理费超过修复后的船舶价值的,共同海损牺牲金额按照该船舶在完好状态下的估计价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损坏的修理费和该船舶受损后的价值的余额计算。

(2)货物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

①货物灭失的,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减除由于海损牺牲无须支付的运费计算;

②货物损坏的,在就损坏程度达成协议前售出的,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与出售货物净得的差额计算。

(3)到付运费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

按照货物遭受牺牲造成运费损失的金额,减除为取得这笔运费本应支付、但是由于货物牺牲而无须支付的营运费计算。

10.试述保险合同订立的步骤。

【答案】保险合同作为商事合同的一种,其成立的基本要件是当事人双方在意思自治基础之上达成合意。保险合同的订立在程序上经历了从意思表示之合意到保险单证给付的过程,包括以下四个步骤:

(1)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即作出订立保险合同之要约

投保人包括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保险人同意承保,即作出订立保险合同之承诺

保险人对投保人提出的保险要求,经逐项审查,愿意接受投保人的保险要求并表示同意的,则表明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提出的要约条件。同意承保的方式主要表现为保险人以言词、书信表示同意,或者保险人将保险费收据交付投保人表示同意。承诺之生效同样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3)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

一般情况下,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不断协商的过程,是要约、承诺、新要约、再要约直至最终承诺的过程。只有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即就合同条款完全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才可以依法成立。但有相当多的简易保险,如旅客乘坐飞机时购买保险单,当口头要约和承诺达成合意后,付款和交单实际上是履行合同的行为。此类保险合同因采格式条款,双方实际上已无再协商之可能。

(4)多数保险合同订立以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为必要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