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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813经济法学(经济法,商法)之商法学考研核心题库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法院调解

【答案】法院调解,又称诉讼调解或司法调解,是指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他们之间发生的民事权益争议,通过自愿、平等地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法院调解的特征有以下两个方面:

①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是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活动同当事人的处分行为相结合的结果。

②法院调解是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的一种诉讼活动,它是人民法院审结案件的一种方式,调解一旦达成协议就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2. 提单

【答案】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己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其性质和作用表现在以下几点:①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书面凭证; ②提单是货物收据; ③提单是物权凭证。

3. 公司治理

【答案】公司治理是指为适应公司的产权结构,以出资者(股东)与经营者分离、分立和整合为基础,连接并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相互间权利、利益、责任关系的制度安排。

它包括公司的组织结构及其运行机制两个方面。组织结构是指由公司的意思形成机构、业务执行机构和内部监督机构构成的完整的、有机的、科学的组织系统; 运行机制是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公司组织机构在公司运营过程中的激励、监督和制衡机制。

4. 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

【答案】依据基金券变现或买卖方式,基金可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

开放式基金发行的股票或受益凭证的总数是不固定的,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追加发行,投资者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增加持有或要求基金回购而减少持有。为了应付投资者中途变现,开放型基金应从所筹资金中拨出一部分,以现金形式保持这部分资产。

封闭式基金发行的股票或受益凭证的总数是固定的。完成发行计划后,不再追加发行。投资者也不得要求基金回购,但可将持有的股票或受益凭证通过证券市场转让。

开放式与封闭式基金的主要区别在于:

①前者的发行规模是变化的,便于业务扩展,适应发达的金融市场,后者则固定不变,多为

不发达市场所采用;

②前者的定价是依据基金的净资产值,后者则取决于市场供求;

③前者的投资者可将投资赎回,后者则不可;

④前者的资金运用成本较高,后者相对较低。

5. 破产追回权与汇票追索权

【答案】(1)破产追回权,又称破产取回权,是指财产权利人主张破产财团或管理人返还或交付不属于破产财产而归其支配的财产的权利。

汇票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在依法行使或保全了汇票权利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汇票追索权是汇票上的第二次权利。

(2)二者的相同点包括:

①二者都属于救济性权利,无论是破产追回权还是汇票追索权,都是为了救济权利人的财产损失。

②主体都是特定的,两个权利的主体都具有特定性。

③行使的效果相同,都能起到维护权利人财产利益的作用。

(3)二者的不同点包括:

①两权利发生的领域不同。破产追回权发生在破产领域,而票据追索权发生在票据支付领域。 ②两权利的标的不同。破产追索权所追索的财产是财产人自己的财产,只不过该财产归管理人控制而己; 票据追索权的标的是票据上所载的应当归自己的金额。

③行使条件的限制不同。破产追索权没有特殊的限制,只要对方存在破产的情况,财产权利人就可以主张该权利; 票据追索权则要求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其他原因时,在依法行使或保全了汇票权利后才可以行使。

二、简答题

6. 保证保险有着哪些特殊性?

【答案】保证保险有着如下特殊性:

(1)当事人的特殊性。一般商业保险的法律关系仅发生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两方之间,而在保证保险中则存在着保险人、被保险人和权利人三方当事人。保险人处于保证人的地位,承担给付保险赔偿金的责任,补偿被保险人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权利人则是享受保证保险保障。享受与被保险人签订合同利益的一方,当由于被保险人违约或不忠诚遭受经济损失时,有权从保险人处获得补偿。

(2)保险标的的特殊性。保证保险承保的风险是一种信用风险,其保险标的是无形的经济利益。保证保险各方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被保险人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对权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3)代位求偿性。代位求偿权保险人为被保证人向其权利人支付的任何赔偿,有要求被保证人返还的权利。即保证保险人在赔偿权利人的损失后,便取得向被保证人追偿的权利。因此,保证保险人一般事先都会对被保证人的资信进行审查,并要求被保证人提供反担保,以保障其对权利人支付的任何赔偿能从被保证人处得到追偿。

7. 简述证券交易所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答案】(1)证券交易所的概念

证券交易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设立的,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交易所既不直接买卖证券,也不决定证券价格,而只为买卖证券的当事人提供场所和各种必要的条件及服务。

(2)证券交易所的法律特征

①证券交易所一般都是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

关于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国际上通行三种制度,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注册制; 另一种是以英国为代表的承认制; 再一种是以日本为代表的特许制。前两种制度的采用有其特殊的背景,因为英美证券市场是自然产生的,交易所成立在先,有关监管的立法在后。新兴市场国家一般均采用特许制。

不论采取何种设立制度,一国的证券法总要对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及运作作出明确的规定。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由此可见,我国交易所的设立也是采取特许制。

②证券交易所是证券集中交易的场所

证券交易的场所一般分为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属于场内交易市场。从各国情况看,证券交易以场内交易为主,主要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所为证券交易提供必备的交易设施、通讯设备和服务等。目前,在我国证券交易所内所进行的主要是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非集中竞价交易。

③证券交易所是证券交易的组织者和监督者

交易所不仅提供有形的交易场所、现代化设施,而且要组织、监督证券交易活动。组织证券交易,主要包括接受申报、撮合成交、发布证券交易行情、公布证券交易信息、制定证券交易规则等。

监管证券交易,主要包括实时监控证券交易、监督证券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处理异常交易等。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组织和监督,从而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

④证券交易所是自律管理的法人

自律管理是指证券交易所出于维护证券交易市场秩序的需要,对证券市场上的证券发行人、市场交易主体以及其他市场参与人进行一线的监督管理,以维护证券市场的交易秩序,促进证券交易公平、有序地发展。证券交易所实行自律管理,弥补了政府监管的不足,有利于弥补市场失灵,维护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