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813经济法学(经济法,商法)之商法学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商法典与民法典
【答案】商法典是指奉行民商分立立法原则的国家和地区在民法典之外制定的以“商法”命名的法典,其内容主要涉及商主体、商行为之界定、创设等商法的一般规则以及商事公司、票据、保险、破产、海商等基本制度; 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二者联系主要在于都是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都属于私法范畴,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方面的法律规范具有共同性。二者的区别主要包括:
①商法典只存在于奉行民商分立立法原则的国家和地区; 民法典既存在于奉行民商分立立法原则的国家和地区,也存在于奉行民商合一立法原则的国家和地区。
②民法典是纯私法,调整的是平权关系; 商法典则以私法为主体,兼具公法性内容,调整的是平权与不平权兼有的关系。
2. 授权资本制
【答案】授权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资本总额虽亦应记载于章程,但并不要求发起人全部认缴,只认定并缴付资本总额中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 未认定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随时发行新股募集之。授权资本制下资本内容呈现出四种不同的具体形态:①注册资本,又称名义资本或核定资本,指公司依照章程规定有权筹集的全部资本; ②发行资本,指公司已经招募并由股东认购的股本总数; ③实缴资本,又称实收资本,指公司通过催缴分派已经收到的来自于股东的现金或其他出资的总额; ④储备资本,指在正常营业限度内始终不得催缴的发行资本保留部分。
3. 公司债
【答案】公司债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是公司外部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是企业融资的重要来源,同时也是金融市场上的重要金融工具之一。
4. 提示承兑
【答案】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请示付款人表示承兑与否的行为。提示承兑本身不是票据行为,而是承兑行为的前提和必要手续。为提示承兑的行为人称提示人。付款人称被提示人。
5. 保荐人制度
【答案】保荐制度,又称保荐人制度,是指证券发行人申请其证券上市交易,必须聘请依法取得保荐资格的保荐人为其出具保荐意见,证明其发行文件中所载材料真实、完整、准确,符合在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从而由保荐人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承担风险防范责任。保荐人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①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②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
二、简答题
6. 简述我国建立“揭开公司法人面纱”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答案】“揭开公司法人面纱,,又称公司人格的否认,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国家对公司人格的彻底剥夺,即对公司法人人格的取缔; 二是指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使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它不是对公司人格的永久剥夺,因此,其效力是对人的,而不是对世的; 是基于特定原因,而非普遍适用的。公司法中所讲的公司人格否认专指第二种情况。
(1)“揭开公司法人面纱”制度的必要性
在我国的公司实践中,也出现了许多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而我国1993年《公司法》对此却并无规定,致使法院对此类案件无法处理。因此在我国有必要建立“揭开公司法人面纱”制度。
(2)“揭开公司法人面纱”制度的可行性
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进行了初步的探索。
①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中指出,“……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己经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虽与注册资金不符,但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巧条第7项或者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并且具备了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具备法人资格,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②但该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开办企业应当在该企业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实际没有投入自有资金或者投入的自有资金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巧条第7项或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或者不具备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仟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
③这一规定贯彻的是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原则,要求公司必须达到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本规模,有足够的资本为其生产经营中的风险提供保障。当股东违背出资义务导致公司资本不足时,其生产经营的风险实际上转移给了公司的债权人。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让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直接承担民事责任。它与西方国家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有共同之处,为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提供了可行性参考。
7. 如何理解证券法的“三公”原则。
【答案】证券法的原则是为了实现证券法的任务,要求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和监督管理者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活动准则,它是证券法的精神所在,贯穿了证券法律法规的始终。证券法的“三公”原则包括:
(1)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亦称为信息公开制度,是指证券发行者在证券发行前或发行后根据法定的要求和程序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投资者提供规定的能够影响证券价格的信息资料。证券不同于一般的实物商品,购买者在不了解发行者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的情况下,是无法判定其价值的。没有信息公开制度,发行者就得不到应有的外部约束,虚假证券就难免招摇过市,投机、行骗、欺诈行为就会兴风作浪。确立公开原则的宗旨是,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完善投资环境,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
信息公开通常是对发行证券的企业而言的。政府机构发行的证券,收益低,风险低,安全度高,人们一般不担心还本付息。要求政府机构公开财务信息是没有意义的。公开原则要求企业所公开的信息做到:
①真实。公开的企业财务等内容必须准确、真实,不得有虚假不实记载。
②全面。所有与证券价格有关盼信息资料应尽可能详细地公开,不得故意隐瞒、遗漏。
③及时。企业的有关信息应以最快的速度传达到接受者,不得故意拖延迟缓。
④易得。信息资料应以广大投资者最易获得的形式加以公开。发行者应设法通过各种宣传媒体进行传播。
⑤易解。信息内容的表述应通俗简明,易被大众理解。不得使用深奥、容易引起误解的字句。
(2)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证券商事关系主体在证券募集、发行、交易、服务活动中应公平合理,照顾各方的权利和利益。其具体含义包括:证券商事关系主体参加证券市场活动的机会均等; 证券商事关系主体在商事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上对等; 证券商事关系主体在承担商事责任上要合理; 在仲裁、司法工作中,仲裁人员、司法人员应实事求是、秉公办案,合情合理地处理商事纠纷。公平原则要求证券商事关系主体做到:
①平等。当事人无论其身份、经济实力等存在何种差异,在商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证券商事关系主体应相互尊重,平等协商。
②自愿。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商事权利,按照自己的意愿参与商事活动。证券商事关系主体在商事活动中要真实表达自己的意志,切忌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当事人。
③等价有偿。证券商事关系主体在从事商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者外,取得他人财产利益或得到他人的劳动服务必须向对方支付相应的价款或酬金。当事人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方的财产,损害他人利益。
④诚实守信。证券商事关系主体在从事商事活动时,应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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