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四川省社会科学院702法学综合(法理、刑法、民诉)之《法理学》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 摘要
一、简述题
1. 对于马克思“无论是政治的还是市民的立法,都是对于经济关系的反映”的理解。
【答案】马克思的这句话表达了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作用。
(1)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作用
法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其本质、产生、发展以及特征,都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和制约的。具体体现在:
①法的产生和发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法从无到有,从低级到高级,从一种形态转变为另一种形态,从一种形式到另一种形式,归根到底都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
②法的本质即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国家意志以及法所维护的社会利益,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一个社会的经济基础属于什么性质、表现为什么形态,它的法也必然如此。
③法的内容即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权利与义务关系以及权利和义务的社会价值,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
④法的未来即法的历史命运也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当社会经济基础不再具有阶级性质的时候,具有阶级性质和国家性质的法将演变为反映社会意志的公共生活规则。
(2)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作用这一命题的内涵
这是从总的性质上来说的。除了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作用外,对法的性质、内容、发展规律发生影响以至在某些情况下起决定作用的因素还有国家制度、历史传统、民族习惯、社会心理、政治观点、道德观点、宗教等。
2. 国家为什么不能无法而治?
【答案】国家不能无法而治,特别是现在文明社会,理由在于:
(1)法是组建国家机构的有效工具。国家机构是国家机关的总称,要实现国家职能,必须建立起各种各样的国家机关,使国家成为有序运行的机器,这样,就需要用法律规定国家机关的组织形式和体系,确定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各机关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等,从而使整个庞大而复杂的国家机器能有效地运转。
(2)国家通过法建构起对社会的管理性权力体系。法是反映国家本质的一种重要形式,是国家权力的一种经常的系统表现。各个取得政权的统治集团,都用法确认本国现存政权的合法性,表现国家的性质,规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使自己的统治合法化、固定化,并运用法律形式使国家权力具体化、普遍化、经常化,保障本阶级系统地行使国家权力,从而顺利实现其对整个社会的领导和管理。
(3)国家通过法实现其职能。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是国家的构成要素之一,法是实现国家职能的工具。国家职能是指国家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的基本职能。国家要实现其对内和对外的各种职能,不仅要依靠军事的、外交的、行政的、经济的手段,而且需要通过法来反映国家活动的各项基本内容,保障国家活动的基本方向。
(4)国家通过法确立其对社会统治的权威和效力。法能增强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权威性。法是一种公开的、具有普遍强制力的社会规范,国家运用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主权,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政治秩序、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这些均显示出国家权力的权威性。
(5)国家通过法建构和完善相关国家制度,推进社会变革和发展。法对于完善国家制度有重要作用。国家制度需要随着政治经济的发展变化而有所变化,当政治经济的发展同现存国家制度中的某些环节发生矛盾时,或者当政治经济的发展要求国家制度有所发展变化时,可以通过制定或修改法律来调整和完善国家制度,进行体制改革,弥补国家制度的缺陷,适应新的情况。
3. 你是如何理解人权和主权的关系的?
【答案】(1)人权与主权的含义
主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
人权是指人的价值的社会承认,是人区别于动物的观念上的、道德上的、政治上的、法律上的标准。
(2)主权与人权的关系
在尊重国家主权的基础上实行人权的国际法保护是必要的。
①尊重各国主权或各国相互尊重主权是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在现代国际法原则中,国家主权原则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其他原则均以此为根据。对于粗暴侵犯人权的严重犯罪行为,以及种族隔离、种族歧视、灭绝种族、贩卖奴隶、国际恐怖组织侵犯人权的严重事件,国际社会都应进行干预与制止,实行人权的国际法保护。近几十年来,联合国在实行人权的国际保护方面发挥过重大作用,人权原则己成为联合国采取行动的基本依据之一。但是,必须坚决反对以人权为借口,粗暴干涉他国内政的做法。
②人权的国际法保护同国家主权原则、不干涉他国内政原则是一致的,在正确认识与处理两者的关系时,一方面要抵制和反对“人权无国界论”,维护《联合国宪章》的宗旨与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坚持不干涉他国内政原则。《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款规定,“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
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另一方面,也应实行人权的国际法保护。对于危害人类和严重侵犯基本人权与自由,已构成国际罪行的行为,国际社会应进行干预与制止。同时,对于人权公约缔约国来说,也应按其所缔结的人权公约的规定,履行保护人权的国际义务。
4. 法律关系的意志性属性。
【答案】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1)从实质上看,法律关系作为一定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正在于它体现国家的意志。这是因为,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有目的、有意识的建立的。所以,法律关系像法律规范一样必然体现国家的意志。在这个意义上,破坏了法律关系,其实也违背了国家意志。但法律关系毕竟又不同于法律规范,它是现实的、特定的法律主体所参与的具体社会关系。
(2)因此,特定法律主体的意志对于法律关系的建立与实现也有一定的作用。有些法律关系的产生,不仅要通过法律规范所体现的国家意志,而且要通过法律关系参加者的个人意志表示一致(如多数民事法律关系)。也有很多法律关系的产生,往往基于行政命令而产生。总之,每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是否要通过它的参加者的意志表示,呈现出复杂的情况,不可一概而论。
5. 国学者伽达默尔有句名言:“文本一旦产生,作者就死了”,这句话反映了什么观点? 你的观点是什么?
【答案】(1)这句话反映了法律解释的方法应坚持文本解释。具体分析如下:
“文本一旦产生,作者就死了”的意思是法律自从颁布时起,就脱离了原有的立法机关成为一个独立的客观存在物,因此具有自身的含义,法律解释的目标就是探求这个内在于法律的意旨。
①这种观点形成的理由:
a. 真正的独立的立法者是不可能存在的,那么,探究立法者的单纯的立法意图也是不可能的。 b. 更为重要的是法律一旦被制定出来,不会像人们想象的那样还会附属于立法者,相反,法律是脱离了立法者,成为一种具有自己品质的客观存在。同时,即使存在着立法者一定的意图,而且这种意图可以通过立法文献来被辨识和取得,但它已经不具有立法上的效力,而仅仅是对立法历史过程的一种推测。
c. 由于法律的经验品质的要求,坚持从文本来解释法律,可以很好地使法律本身能够适应发展变化的社会生活,这样法律才能真正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实现法律解释的补充和创造法律的功能。
②文义解释
文义解释,又称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指从法律条文所运用的语言的含义来说明法律规定的内容。一般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法来确定法律规范所用语言的文字含义:
a. 以日常语言文字的含义来确定所要解释的法律规范的文字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