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上海海事大学550法律硕士基础综合之中国法制史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
● 摘要
一、概念题
1. 以救代律
【答案】以救代律是宋代自神宗王安石变法之后立法活动的主要特点。宋神宗前,宋代立法律救并行,神宗之后,为及时推行新法,规定“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救’夕,改唐以来律、令、格、式并存为救、令、格、式并存,使得“律恒存于救之外”。在司法实践中律实际上成为空文,其地位为救所取代。变法失败后,以救代律的做法也被沿用。以救代律促进了变法,但也破坏了法制,其使封建法制成为名副其实的帝王御用的工具。
2. “天坛宪草”
【答案】“天坛宪草”又称《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因宪法起草委员会主要在北京天坛祈年殿进行起草而得名。该法共11章113条。《天坛宪草》虽有明显缺点,如规定:“国民教育以孔子之道为修身大本’夕,但仍坚持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精神实质,规定了国会采用两院制,并设置了国会委员会,坚持了责任内阁制,对总统的权力作了多方面的限制。
3. 秋冬行刑
【答案】“秋冬行刑”制度是汉代执行死刑的一种制度。汉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得执行死刑。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因为这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可“申严百刑”,以示“顺天行诛”。秋冬行刑制度,对后世有着深远影响,唐律规定“立春后不决死刑”,明清律中的“朝审”、“秋审”制度亦可溯源于此。
4. 《大明律》
【答案】《大明律》是明代的基本法律。它草创于明太祖朱元璋吴王元年,至洪武三十年修订完毕。《大明律》分为《名例律》、《吏律》、《户律》、K}[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共四百六十条。《名例律》是统帅以下六律的总纲,其余六律的主要内容分别是关于官吏公务方面、民事和经济方面、维护礼制方面、军事方面、诉讼和处罚、工程兴造和水利交通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大明律》历经三十年制定成功,标志着明代基本法律的最后定型,是明代立法成就的最高体现。它不仅直接影响了清代立法的格局,而且还对朝鲜、日本、越南等国的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5. 户绝
【答案】“户绝”是指没有男性子嗣的“户”,既没有寡妇为夫“立继”,也没有家族尊长
为其进行“命继”,从而被认定为“户绝”; “户绝”之家可能有女儿,在给予女儿一定财产之后,原则上财产要没入官府。由于五代十国的常年战乱,人民大量流亡,因此唐代大量存在的大家族单位在这一过程中被打破,出现了很多较小规模的家族或家庭没有男性子嗣导致该户绝丁、财产继承无法按照旧法进行安排的状况; 因此宋代出现了对这种家庭财产继承专门进行安排的制度,即对“户绝”的规定。
6. 九品中正制
【答案】九品官人之法是魏文帝黄初元年采纳尚书陈群的建议而定的,九品中正制创始于魏,沿用至宋、齐、梁、陈各代。规定郡设小中正官,州设大中正官。中正官的职责是依照家世、才能、德行、将辖区内的士分成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等; 由小中正将品评结果申报大中正,再经大中正申报司徒,最后由中央按品第高下任官。这一制度的实行,巩固了大土地所有制基础上形成起来的士族制度,保障了士族垄断政治统治权的特殊地位。但由于“九品”之分标准不确定,凭中正官的主观臆断,再加卜请托、权势、裙带关系等影响,不但造成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的局势,使士族与庶族相隔天壤,矛盾愈益加深,且弊端丛生,贿赂公行,加速了士族、官员的腐化。
7. 铸刑鼎
【答案】“铸刑鼎”是春秋末期郑国公布成文法的一项重要活动。春秋末期,首先创制成文法的是郑国的子产。《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公元前536年,子产“铸刑鼎”,将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公布于众,史称“铸刑鼎”事件。这是中国古代第一次公布法律,此举遭到晋国大夫叔向的抨击。“铸刑鼎”之所以引起争论,是因为在春秋末期以前,虽然有成文的法律,但却是秘密的,并未公之于众。“铸刑鼎”公布法律,从形式上看,与先王“不为刑辟”的传统不符:从内容上看,与西周以来的“礼”相违背。
8. 咨议局
【答案】“咨议局”是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中清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询机构,于1909年开始在各省设立。咨议局的筹建,始于1907年。咨议局以“钦尊谕旨为各省采取舆论之地,以指陈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为宗旨,其权限包括讨论本省兴革事宜、预算决算、税收、公债以及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院或本省督抚的咨询等等。但咨议局所议定事项,可决权全在本省督抚。因此,咨议局并不具备资本主义制度下地方议会的性质,实际上只不过是清朝政府玩弄“立宪”政治把戏的一个点缀品。
二、简答题
9. 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诉讼制度的变化。
【答案】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诉讼制度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限制诉讼权利
秦汉时不许未决犯告发犯罪。晋律规定:“囚徒诬告人犯,罪及家属。”北齐法律规定禁止囚犯告诉。
(2)皇帝频繁直接干预和参与司法审判
如魏明帝、北周武帝常常亲自听讼。
(3)直诉制的形成
晋武帝始设登闻鼓,悬于朝堂或都城内,百姓可击鼓鸣冤,有司闻声录状上奏。这种不依诉讼等级直接诉于皇帝或钦差大臣的直诉的制度,是诉讼中的特别程序。自晋以后直诉制度方为历代相承。
(4)刑讯用测立法
《梁律》首定测罚之制。凡在押人犯,不招供者均施以“测罚”之刑。具体做法是“断食三日,听家人进粥二升,女及老小,一百五十刻乃与粥,满千刻止”。《陈律》在此基础上创立“测立”之制。此法入隋而止。
(5)死刑复核制度形成
魏明帝曾下令死罪“有乞恩者,使与奏”; 北魏律规定“当死者,部案奏闻”。死刑决定权只归皇帝,一方面是慎刑,另一方面也是控制。
(6)上诉制度的变化
为防止讼事拖延,曹魏时期即改革汉代上诉制度,限制当事人漫无限制地上诉; 北魏律规定,虽然可以受理上诉,但是可以对上诉人实行刑讯,以防止上诉不实。
(7)加强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督
为加强司法监督,至曹魏及晋代,县令的审判权受到限制,凡重囚,县审判官须报郡,由郡派出督邮案验。各代还普遍施行特使察囚制度,加强对地方审判的监督。
(8)妇女犯罪行刑上享有特殊规定
对妇女实行体罚,减鞭、杖之半数执行,并可以以赎金代之。对孕妇不得实行体罚,须处死刑者,产后百日才可以执行。
10.简述秦代的定罪量刑原则。
【答案】秦代的定罪量刑原则有:
(1)规定刑事责任年龄。秦律规定,凡属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责任。从秦简《法律答问》来看,秦律以身高判定是否成年,身高不足六尺为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真正负完全刑事责任,则是在男子身高六尺五寸,女子身高六尺二寸以上。
(2)确认主观意识状态,区分故意与过失。一方面注重区别有无犯罪意识,这是作为判定被告人的某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依据; 另一方面则明确区分故意与过失。不论故意还是过失均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定罪量刑上加以区别,故意从重,过失从轻。
(3)教唆同罪,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处罚。
(4)累犯加重,共同犯罪和集团犯罪加重。
(5)自首减免刑罚,消除犯罪后果减免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