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703法学综合一之宪法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宪法的价值
【答案】宪法的价值是指宪法本身及其在实施过程中能够满足宪法关系主体一系列需要或实现宪法关系主体一系列目标的内在规定性。
2. 义务性规范
【答案】义务性规范是指在调整公民基本义务过程中形成的,为公民履行基本义务提供依据的规范。其集中表现为公民应该履行的基本义务,在宪法中规定得比较清楚。
3. 宪法结构
【答案】宪法结构是指构筑宪法的各个组成部分的有机组合和有序排列。首先,在一个国家里,各种不同的法律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宪法高居于各种法律之上,成为法律体系金字塔的顶点。其次,事实上,宪法结构指的是宪法形式的内部结构,而拥有较为精细内部结构的宪法形式只能是成文宪法典。从总体上来看,成文宪法的结构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为成文宪法的内容结构,即各种性质不同的宪法规范的排列次序; 二为成文宪法的形式结构,亦即成文宪法的体例。
4. 宪法监督与宪法诉讼
【答案】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审杳和裁决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制度。在宪法监督中,有此国家由普通法院或特设法院通过诉讼的方式审查违宪案件,这种宪法监督方式称为宪法诉讼。
5. 违宪审查
【答案】违宪审查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它是宪法监督的重要手段,其日的在于保证宪法实施,维护宪政秩序。违宪审查具有以下特征:①违宪审查主体是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 ②违宪审查有特定的审查范围; ③违宪审查程序多样化; ④违宪审查方式有别于一般司法案件的审判。
6. 宪法的无形修改
【答案】宪法的无形修改是指在宪法条文未作变动(包括修改、解释或者由宪法惯例加以补充)的情况下,由于社会的发展、国家权力的运作等,使宪法条文本来的含义发生了变化。宪法的无形修改不是宪法修改机关依据宪法规定的程序而进行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所以不包含在宪法修改的含义之中。但是,它可以使宪法条文的本来含义在事实上发生一定的变化,达到与修改宪法
基本相同的效果,因而属于广义的宪法修改。
7. 宪法基本原则
【答案】宪法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它是对一国当时的政治指导思想、社会经济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的集中反映。其一般必须具有普遍性、特殊性、最高性和抽象性四个基本特征。
8. 选民
【答案】指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选举权,并经过选民登记,领取选民证的公民。选民成为选举权主体应具备下列要件:①实质要件。首先是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这是积极要件; 其次是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这是消极要件。②形式要件。必须经过选民登记,这是国家依法对每个选民行使选举权的一种法律上的确认。
二、简答题
9. 结合我国选举法之规定,简要叙述直接选举的内涵及我国直接选举的基本程序。
【答案】(1)直接选举的内涵
直接选举是指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直接选举的民主程度高,不仅有利于选民了解和监督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也有利于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更加注重对选民负责。
(2)我国直接选举的基本程序
①选举组织机构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的领导。
选举委员会的主要职权包括:a. 划分选举本级人大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b. 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c. 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d. 确定选举日期; e. 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f. 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9. 主持投票选举; h. 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i. 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同时,选举委员会应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②划分选区
a. 选区是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划分的区域,是选民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的基本单位。
b.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
c. 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d. 本行政区城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大体相等。
③选民登记
a. 凡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都应列入选民名单。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天以前公布,并发给选民证。
b. 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时,可以在选举日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其判决为最后决定。
c. 经过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④提名并确定代表候选人
a. 在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的推荐方式。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b. 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将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7日以前公布。
c. 预选
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⑤候选人的介绍
a. 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b. 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
c. 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⑥组织投票
a. 组织投票主要有两种形式。各选区设选举投票站和召开选举大会投票。
b. 投票要求
第一,必须在选举委员会主持下进行;
第二,因患有疚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第三,选民在选举期间如果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⑦确定当选
a. 确定选举是否有效。在直接选举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b. 代表候选人当选的确定。在直接选举中,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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