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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郑州大学842宪法学、行政法学(含外国宪法、外国行政法)之宪法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不成文宪法

【答案】不成文宪法是指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各种法律文书、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的宪法。不成文宪法是与成文宪法相对应的概念。不成文宪法存在于习惯、法院判例、制定法或若干宪法性文献中,所以,不成文宪法不在于没有文字形式的宪法规范,而在于它没有一部称为宪法的制定法。不成文宪法富有弹性,适用性较强,能够被较好地运用以化解宪法争端,并且一般不会出现成文宪法时常面临的宪法危机。英国宪法就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

2. 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答案】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即物质帮助权,是指公民因失去劳动能力或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而不能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资料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有集体福利的一种权利。公民在特定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权的具体表现是:①老年人的物质帮助权。②患疾病公民的物质帮助权。③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的物质帮助权,主要指残疾人的物质帮助权。

3. 宪法适用

【答案】宪法适用是指一定国家机关对宪法实现所进行的有目的的干预。它包括两层含义:①指国家代议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对宪法实现的干预。实施宪法不仅要求这些机关依宪设立,严格依宪运作,更重要的是要求这些机关通过追究宪法责任等途径,确保宪法的禁止性规定和宪法设定的义务能够得到落实。②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对宪法实施的干预。虽然目前我国法院一般不直接引用宪法条文作为判决的依据,宪法也必然具有司法适用性。许多国家的宪政实践表明,宪法司法是现代宪政国家完整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适用不仅是实施宪法的重要方面,而且是立宪国家加强宪政建设、树立宪法权威的重要内容。

4. 宪法的评价作用

【答案】宪法的评价作用是指宪法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行为的作用。评价的对象包括主体行为的动机与目的、行为的手段及后果等。

5.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

【答案】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间接选举是指不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而是由下一级国家代议机关,或由选民选出的代表(或选举人)选举上一级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

我国选举法从基本国情出发,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我国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的层次较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就要经过两级或三级间接选举产生,即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直接选举产生的,再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代表产生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再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代表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6. 人身自由

【答案】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包括肉体和精神)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广义的人身自由,除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外,还包括与人身自由相联系的人格尊严和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以及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参加国家政治生活和享受其他权利自山的先决条件。人身自山是公民最基本、最起码的权利。

7. 选民登记

【答案】对每一个享有选举权的公民,选民登记是从法律上确认其选举资格的一项必经法定程序。凡年满18周岁的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都应列入选民名单,根据选举法的规定,行使选举权的主体是选民,选民是指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选举权,并经过选民登记,领取选民证的公民。我国的选民登记采用一次性登记的方法。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民登记前,主要是针对卜次登记以来的变更情沉进行重新确认。选民名单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8. 无记名投票

【答案】无记名投票是选举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也称秘密投票原则。根据这一原则,选民在选举时只需在正式候选人姓名下注明同意或不同意,也可另选其他选民或者弃权,填写选票后亲手投入票箱,而无需在选票上标示任何个人信息。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其他信任的人代写。无记名投票方法有利于选民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选举候选人。

二、简答题

9. 试析宪法制定权、宪法解释权与宪法修改权的联系与区别。

【答案】制宪权、修宪权与立法权是属于不同层次的权力形态。

(1)修宪权是依据制宪权而产生的一种权力,可以理解为制度化的制宪权。

(2)从制宪权的性质看,制宪权是不能随意行使的,它是十分稳定的权力形态,否则对整个宪政秩序的稳定性产生负面影响。但另一方面,为了保证宪法与社会生活的相互协调性,宪法制定权价值又通过宪法修改权得到存在和发展,使宪法保持一定程度的弹性,需要适度地对宪法内容作必要调整。

(3)从权力的位阶关系看,宪法修改权是属于宪法核心内容,是依宪法行使的权力,某种意义上

高于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具体权力形态,其功能存在严格的界限。因此,即使由一个机关同时行使制宪权与修宪权,但行使权力的性质与程序是小尽相同的,不应混淆两者的界限。当一个国家通过国民投票决定宪法修改时,这种国民投票权也是一种源于制宪权的修改宪法行为,不可能是始原的制宪权。

(4)有时制宪权与修宪权行使主体相同,但其行为所依据的权力属性与行为的性质则不尽相同。立法权活动要从属于制宪权宗旨,不能脱离制宪目的与原则。宪法解释是一种探求宪法规范客观内涵的活动,具体指一定主体对宪法内容、含义及其界限所做的一种说明。

10.如何理解纳税义务与基本权利之间的关系?

【答案】纳税义务与基本权利的关系是内在的一致性。

(1)在现代社会中纳税是公民应该履行的一项基本义务,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纳税义务的履行,实际上给纳税人带来相应的权利。

从某种意义上说,纳税义务的履行是纳税者享受基本权利的基础与条件。纳税者首先有权利享受政府用税收提供的服务和公共设施,如医疗、教育、社会安全、法律保障、交通等,并有权利要求政府积极改善这些条件并提供优质服务。

(2)纳税者有权利了解、监督税款的使用情况,进而监督政府工作。从政府角度讲,应通过各种途径公开国家税款的使用情况,为纳税者了解政府使用税款的情况提供各种条件。了解税款的使用情况是现代宪政国家公民行使了解权的重要内容。为了使纳税行为进一步规范化,纳税者有权利要求接受与纳税有关的教育,了解有关纳税的知识与必要的程序,尊重纳税者的基本权利,提高纳税者的权利意识。为了方便纳税人的纳税,我国税务机关在改革中,建立了优化纳税服务的体系,探索将一窗式服务理念和方法延伸到所有税种,方便纳税人,建立统一的电子税源档案库,对纳税人所有资料实行一户式存储。

11.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是什么?

【答案】(1)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是最高军事领导机关,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武装力量。全国武装力量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我国武装力量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2)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地位

①中央军事委员会是我国最高军事统率机关,在整个军事机关系统中处于最高的领导地位。

②宪法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委的其他组成人员由全国人大产生; 全国人大有权罢免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③宪法又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

④宪法的这些规定表明,中央军事委员会对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说,处于从属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