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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北京大学法学院656国际经济法(含国际私法和海商法)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摘要

一、简答论述题

1. 试述国际投资中合营企业的概念、类型与特点,并简要说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主要区别。

【答案】(1)合营企业的概念、类型与特点,参见本章复习笔记相关内容。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主要区别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许多相同之处,但二者也存在着一些区别,主要表现为:

①组织形式不同。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中国法人资格。而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则分为两种:符合法人条件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采取的是有限责仟公司的组织形式;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合作企业,采取的是无限责任的形式,即合伙。

②权力机构和经营管理机构不同。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 而合作企业中只有法人合作企业才能设立董事会; 非法人合作企业则设立联合管理机构。

③盈亏分担方法不同。合资企业合资各力一只能按在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来分配收益、承担风险和亏损; 而合作企业则依照合同的约定来分配收益、承担风险和亏损。

④经营期满后企业财产的归属不同。合资企业合营期满后,清偿债务后企业的剩余财产一般按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分配; 而合作企业的合作期满,清偿债务后的财产则按合作合同约定确定其归属。

⑤投资回收方式不同。合资企业投资的回收是在合营期限内按出资比例分取的利润和在企业依法解散时划分的财产; 而合作企业的外国合作者则可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

⑥双方的关系不同。合资公司在双方的关系上,强调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管理、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和亏损,即“四共”原则。而合作公司在双方的关系上,强调当事人的自由选择。

2. 试论国际商事惯例与国际条约形成的不同特点并举例说明之。

【答案】国际商事惯例和国际条约均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二者的形成各自有不同的特点。

(1)国际商事惯例

①国际商事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和规则。各国、各行业、各地区的商人们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过程中形成了一套习惯做法,这些习惯做法逐渐为世界上多数国家所承认、采用,并形成不成文的规则、准则,有些甚至逐渐被一些国际组织加以整理编纂,成为

供各国、各行业选择适用的普遍规则。

②构成国际商事惯例,须具备两个因素:一是物质的因素,即有重复的类似行为; 二是心理因素,即人们认为有法律拘束力。因此,国际惯例一般要经过相当长时间才能逐步形成。

③国际上常用的惯例主要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均是在长期的国际商事交往中逐渐形成并被各国认可并编纂成册的。

(2)国际经济条约

①国际经济条约是国家、国际组织问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并确定其相互经济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对缔约国有拘束力,是国家在经济交往中,利益相互冲突和平衡的产物。

②重要的国际经济条约包括《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均是国家之间签订的为建立和协调各国之间在某一经济领域的法律关系而统一制定的行为规则。

3. 试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答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其适用范围从不同方面进行了界定。它适用于国际性的有关货物销售的合同。第1条对该公约的适用范围作了概括性的规定:“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1)属于《公约》适用范围的货物买卖及其他有关事项

①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

②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③货物买卖。所谓货物,各国法律有不同规定,通常指有形动产,包括尚待生产与制造的货物。

④就买卖合同而言,公约仅适用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不涉及: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 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 货物对人身造成的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2)不属于《公约》适用范围的货物买卖或其他事项

①公约用排除法,列举了不适用公约的货物买卖:

a. 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其他投资证券的交易;

b. 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

c. 电力的买卖;

d. 卖方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

e. 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

f. 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

g. 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②《公约》不适用于补偿贸易合同(即一方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而订购货物的一方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的合同); 也不适用于来料加工合同、来件装配合同或咨询服务合同(即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

③《公约》与以下事项无关:

a. 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b. 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④《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即《公约》不包含产品责任法的内容。

⑤双力一当事人可以相约不适用《公约》。虽然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是缔约国,他们也可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但必须完全尊重营业地所在缔约国已经作出的保留。

4. 试述国家间税收管辖权冲突的主要表现形式。

【答案】国家间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主要有以下三种具体表现形式:

(1)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在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方面,既按属人课税原则对本国居民来自居住国境内和境外的一切所得和财产价值,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征税; 同时又根据地域课税原则对非居民来源于境内的各种所得和存在于境内的财产价值,主张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课税。因此,在一国居民所取得的来源于居住国境外的跨国所得上,势必会发生一国的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另一国的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2)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一个在采用住所标准的国家拥有住所的自然人,如果前往一个采用居住时间标准的国家境内工作,并且停留的时间达到了该国税法上规定的构成居民身份的时间界限,这个自然人将被两个国家同时认定为它们各自的居民纳税人,对这个自然人来自全球范围内的所得,两个国家都要主张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征税,从而造成国际重复征税现象。基于同样的原因,在企业法人方面也会发生因两个国家居民税收管辖权冲突而引致的国际重复征税。

(3)两个国家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由于各国税法对同一种类所得的来源地认定标准可能小一致,也会引起有关国家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导致对同一笔所得的国际重复征税。这类税收管辖权冲突表现为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分别被两个国家认定为是来源于其境内,从而纳税人应分别向这两个国家就该笔所得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

5. 试述何为解决国际重复征税和重叠征税的可行办法?

【答案】(1)国际重复征税的办法

①扣除法,是指居住国在对居民纳税人的境内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居民纳税人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在来源地国己缴纳的外国所得税额,就扣除后的余额计算征收所得税的方法。在这种方法下,居住国将纳税人己缴纳的来源国税款视为一般的费用支出项目,只是给予从应税所得额扣除的照顾,而不是像抵免法那样允许用以抵扣应缴居住国的所得税额,因而并没有完全解决国际双重征税问题。

②减税法,是指居住国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所得,适用较低的税率或按境外所得额的一定比例计税给予减征税款的照顾,以缓解跨国所得的税负重叠现象。

③免税法,又称豁免法,是指居住国一方对本国居民来源于来源地国的己向来源地国纳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