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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813民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之《经济法》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信托

【答案】信托是指当事人一方即委托人将财产转移或者设定于他方即受托人(或称信托人);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即为第三人即受益人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 受托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信托是一种理财方式,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

2. 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监管

【答案】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是银行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力法,对各种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评估、控制、监测和改进的动态过程和机制。有效的银行内控机制对于防范日益增长的金融风险,保障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具有非同寻常的作用。

3. 国家经济管理主体

【答案】国家经济管理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在国民经济活动中享有经济职权,行使计划、组织、指挥、监督、调节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简言之,国家经济管理主体是国家行使经济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

对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概念应作如下理解:

(1)它是以国家名义进行经济管理活动的行政机关;

(2)它是享有宏观调控权和其他经济职权的行政机关;

(3)国家经济管理主体所享有的宏观调控权是一种以间接调控为主的管理权。

4. 保证金制度

【答案】期货保证金,是指期货交易者按照规定标准交纳的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的资金。保证金制度的实施,降低了期货交易成本,交易者只需缴纳很小比例的保证金而不需要足额交纳货款就可以买卖期货合约,发挥了期货交易的资金杠杆作用,促进了套期保值功能的发挥。

二、简述题

5. 简述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的一般规定。

【答案】按照现行法律,我国商业银行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方面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1)资本充足率,即资本总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

(2)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

(3)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

(4)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5)中国人民银行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对资产与负债的比例设定一条警戒线,

有利于保障商业银行抵御外界经济动荡干扰的能力,有利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也有利于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实施监督管理。

6. 简述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答案】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是指由国家规定的、可用于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各种合理方式。

(1)经济法的具体调整方法

①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

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是指国家以公权者的身份,依法对各种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的措施或手段的总和。按照公权行使的具体方式的不同,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又可划分为指令性调整方法和指导性调整方法。

a. 指令性调整方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某种形式指令相对人应当作为或者不作为,相对人应予服从的一种调整方法。它所体现的是一种“刚性调整”或者“刚性干预”。经济法的指令性调整方法有两个显著的特点:

第一,指令总是为了直接或间接地实现某种经济目的,与经济目的无关的指令不具有经济法调整方法的性质;

第二,这种指令对于相对人来讲,具有必须服从的性质,经济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限和责任,许多就是通过这种调整方法而形成的。

b. 指导性的调整方法,是指国家机关为引导公民和法人的经济活动符合某种既定的经济干预目标而实施的非强制性的调整方法。有三种表现形式,即行政指导、计划指导和行政协商。

第一,行政指导从根本上来讲,是属于行政法的范畴,是指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适度干预的法,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国家为了适应经济行政管理需要而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因此,行政指导也必然要成为经济法的一个调整方法。

第二,与行政指导具有同一特征的计划指导也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的指导性调整方法。计划指导可归入行政指导的范畴,但它以计划为其实现形式,故又有其特殊性。《经济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使我国的计划呈现出两种形式,即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两者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指导性计划仍将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个手段而发挥重要作用。由于我国的计划是由行政机关编制、权力机关批准、行政机关具体组织实施的。

第三,行政协商作为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的指导性调整方法,是指国家经济行政机关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主动与相对人进行协商,在此基础上作出某种决定的决策方法。

②私权介入的调整方法

私权介入的调整方法又称为直接介入经济的调整方法,是指国家使用非权力的、私法的手段直接地介入经济生活的一种干预方式。这种调整一般在国家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和国家对于私人经济给予经济援助的情况下才发生。其目的在于发生人为的、政策的作用,以克服自由主义经济体制自动调节不充分的倾向。直接介入经济的调整方法仍具有启发意义:

a. 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尚需介入社会经济生活,在我国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体制下,国家史应介入经济生活;

b. 这种介入没有采取直接的强制干预而是采取了私法手段,这就把作为公权者的国家与作为私权者的国家区别开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