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613法律史,宪法学,法理学之《中国法制史》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禁榷
【答案】禁榷制度是指国家专卖制度,它在汉代己经出现,宋代财政医乏,禁榷是其获得财政收入的重要方法之一.宋代禁榷范围有所扩大,除了传统的盐、酒、茶叶外,矾、铁、煤等均列为禁榷物种。在禁榷法中以盐法、茶法、酒法最为重要和完善。盐法是有关盐的煮制、买卖和贩运方面的法律。酒法是有关酒的酿制、征税和专卖等方面的律令。宋代称酒的专卖为“榷酣”。
2. 断例和事例
【答案】断例是宋代另一个足以征引的法源。宋代编例,断例起自仁宗赵祯庆历时命“刑部、大理寺以前后所断狱及定夺公事编为例”之诏,附在编救之后; 神宗熙宁时又将“熙宁以来得旨改例为断,或自定夺,或因比附辩定、结断公案堪为典型者,编为例”,形成《熙宁法寺断例》十二卷; 后又有神宗《元丰断例》六卷,哲宗赵煦《元符刑名断例》二卷、徽宗赵估《崇宁断例》、南宋《绍兴编修刑名疑难断例》二十二卷、《乾道新编特旨断例》二十卷、《开禧刑名断例》十卷。事例则是以皇帝“特旨”和尚书省等官署发给下级指令的“指挥”编类为例。神宗以后,“御笔手诏”等特旨和指挥的地位渐高。
3. 申明亭
【答案】申明亭是明朝时期一项惩治贪污腐败的法外措施,也是最基层的地方司法机构。在府、州、县及乡之里社立申明亭,其作用有二:一是“揭诸司犯法者于申明亭、以示戒”。即使是犯罪后得到宽有复职的官吏,也要将其过失书写,张贴于家门口,如不悔改,则依律治罪; 二是调处民事纠纷:“凡民间应有词状,许者老里长准受于本亭剖理”。‘已虽不是正式审判机构,但带有地方基层司法组织的性质,起着申明教化、劝善惩恶的作用。
4. “七出”、“三不去”
【答案】(1)“七出”
七出又称“七去”、“出妻”,是指中国古代的婚姻关系中丈夫一力一离弃妻子的七种法定理由,属于男子特有的离婚专权。
七出源于礼制,并被以后的律令充分肯定。“一匕出”的具体内容有以下方面:
①无子,指女方不生男孩,绝了丈夫家的后代,违反了婚姻传宗接代的宗旨。
②淫,指女方不守贞节,紊乱丈夫家族血统。
③不顺父母,指公婆对女方不满意。即使妻子没有过错,只要公婆对媳妇“不悦”,就可命令儿子休妻。
④妒,指女方有嫉妒行为,嫉妒丈夫娶妾蓄裨。
⑤恶疾,指女方患重病,易传染丈夫和丈夫家族人员。
⑥口舌,又称“多言’夕,指女方多嘴多舌,容易离间家庭关系,影响家庭和睦。
⑦窃盗,指女方有偷窃行为,包括未经男方同意擅自拿取家中财产,因为妻子没有财产权利,未经丈夫许可不得处分家中财产。
妻子触犯以上任何一条,不需经官府,丈夫就可体弃妻子。依法律规定,丈夫出妻应以书面形式为之。
(2)“三不去”
“三不去”又称“三不出”,是我国西周时期的一项婚姻制度。即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丈夫不得体弃妻子:
①有所娶无所归(无娘家可归的),不去。嫁娶时女方娘家有人,后来娘家无人,被休弃后没有归处者,不得休弃。
②与更三年丧(曾为公婆守孝三年的),不去。③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嫁娶时夫家贫苦,后来发达。这三项规定主要是出于维护礼制的需要,但对稳定婚姻关系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此制始于西周,唐律中有明确的规定。有三不去之状者,虽犯七出,除恶疾、奸外,丈夫亦不得休弃。
5. 竹刑
【答案】《竹刑》是春秋时郑国大夫邓析私人编著的刑书。《左传·定公九年》杜预注:邓析“改郑所铸旧制,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书之于竹简,故言竹刑。”原文己佚。邓析造刑书是在子产铸刑鼎三十余年之后。邓析后来被郑国执政者所杀,但其竹刑却被国家采纳。《左传·定公九年》载:“郑驯杀邓析而用其竹刑。”竹刑较笨重的刑鼎易于携带和流传,它的出现是古代立法的一大进步。
二、论述题
6. 试评述清末时期中国传统法律之转型的动因、主要表现及其历史意义。
【答案】清末法制是由几千年来传统的中华法系向近代法律制度转变的开端。
(1)清末时期中国传统法律转型的动因:
①近代列强侵华,签订众多的不平等条约。不平等条约却在经济、政治、思想、文化诸方面,起着动摇传统法统根基的作用。而且中国已有的领事裁判权、会审制度、关税权逐渐丧失等,破坏了中国的司法独立权。列强借法制改革维护其在华攫得的权益,国内民族资产阶级“实业救国”,这就形成了内外、朝野各方面对清廷的压力。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传统中华法系面临着这一难以应付的社会巨变,愈发显得衰弱没落。
②促使清廷最终变更法制,是1901年以后的不平等条约。从某种意义上说,不平等条约中的规定,是清末修律的直接诱因和催化剂。纵观清末法制的演变,不难看出,近代不平等条约当是导致这一演变的重要因素。
(2)清末时期中国传统法律之转型的主要表现:
①确定司法独立原则
《大理院审判编制法》规定:自大理院以下及本院所属各级审判厅,“关于司法裁判全不受行政衙门干涉,以重国家司法独立大权而保人民身体财产”。宪政编查馆《核订法院编制法并另拟各项暂行章程折》重申这一原则,并将其贯彻于《法院编制法》中。这是司法独立在中国的立法先
声,是对传统的皇帝总揽司法权的否定。
②区别刑事、民事诉讼
《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规定:“凡审判案件,分别刑事民事_项”。从而结束了中央审判衙门以审判刑事案件为主,地方审判衙门刑、民诉讼不分的历史。《大理院审判编制法》还确定大理院及所属法院分设刑庭、民庭,分别审理刑事、民事案件。
③审判权、检察权分立
古代监察机关御史台、都察院,职权主要是“纠弹百官”,同时享有对疑难重案的审判参与权。实质上是监察、审判权兼有。1906年11月,清廷改组司法机构,明定总检察厅专司法律监督之责,使检察权与审判权分立。从此,资产阶级检察制度开始在中国逐步建立。
④承认辩护制度
古代刑事审判采用纠问式为主的方式,没有辩护制度存在的余地,理论上实行有罪推定。1906年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首次确定辩护制度:“凡律师俱准在各公堂为人辩案。”但因守旧势力反对未及颁行。直到1910年的《法院编制法》才承认律师和律师出庭辩护的制度,此后中国始有律师制度。
(3)清末时期中国传统法律之转型的历史意义
①清末立法具有封建性和买办性的特点,体现着深刻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如《咨议局章程》、《资政院院章》与《大清新刑律》的妨害选举罪一章,保证了封建地主和官僚买办当选进入政治机构,继续确认封建家族制度,以法律确认列强在华特权。
②1903年后,清廷颁布了一系列工商法规,客观上促进了民族资本主义发展。
③清末修律得以迅速打破封建法统,改革旧律中残酷、野蛮的落后内容,使诸律分立,确立一系列新的法律制度,客观上促使中国法制走向近代发展轨道。但由于列强出于保持中国落后状态的掠夺目的,导致了近代中国法制发展的畸形与缓慢。
7. 为什么说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法制有“左倾”错误?
【答案】因为土地革命时期的各项立法规定有着“左倾”错误的体现,其中表现最为突出的是在宪法、刑法、土地立法、劳动立法方面。
(1)《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中的“左倾”体现
①确定苏维埃共和国的政权性质为工农民主专政
“苏维埃全部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及一切劳苦大众的”; “军阀、官僚、地主、豪绅、资本家、富农、僧侣及一切剥削人的人和反革命分子,是没有选派代表参加政权和政治上自由的权利的”。1934年,中华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修改《宪法大纲》,特别增加了“实行同中农巩固联合”的规定,纠正了“左”倾路线最初打击中农的政策。
②规定苏维埃工农群众的各项基本权利例如凡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的工人、农民、红军战士等一切劳苦民众及其家属,不分男女、民族、宗教皆为苏维埃共和国的公民。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言论、出版、结社、集会、自由信仰宗教、自由宣传反对宗教等各项政治民主权利; 工人享有实行8小时工作制等经济上的权利,农民有权获得土地; 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妇女有获
相关内容
相关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