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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西南交通大学公共管理与政法学院850法学综合(二)之民事诉讼法学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摘要

一、简答题

1. 缺席判决主要适用于哪些情形?

【答案】(1)缺席判决的概念

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相对而言,是指在某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受诉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依法对案件所作出的判决。

(2)缺席判决适用的情形

①被告提出反诉,受诉人民法院将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除可按撤诉处理来终结本诉程序外,可以就反诉程序缺席判决。

②非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③受诉人民法院裁定小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小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④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 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这种判决,实际上也就是缺席判决。

⑤无诉讼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缺席判决。

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即可缺席判决。

⑦审判实践中,以下两种情形中,受诉人民法院亦可缺席判决:

a.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取公告方式送达传票时,如果公告期间届满,受送达人(一般为被告)仍未到庭应诉的,可以缺席审理,缺席判决。

b.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撤回参加之诉,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如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则就参加之诉而言,可以缺席审理,缺席判决。

2. 简述必要的共同诉讼制度。

【答案】(1)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①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具有同一诉讼标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诉讼标的同一,是指共同诉讼人在所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中存在着共同的利害关系,即享有共同的权利或承担共同的义务。

②必要共同诉讼的特征

a.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这是共同诉讼的基本要求。

b. 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这既是构成必要共同诉讼的主观要件,也是必要共同诉讼的最基本特征。

c. 共同诉讼人必须共同参加诉讼。如果共同诉讼人未一同起诉或应诉的,否则法院应当予以追加。

d. 共同诉讼人行为具有一致性。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全体承认后方才发生效力。

e. 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这是指对于共同诉讼,法院必须适用同一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并对共同诉讼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内容相同的判决。

(2)必要共同诉讼的类型

①国外民事诉讼理论将必要共同诉讼分为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 a. 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对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全体共同诉讼人必须合一确定,并且必须一同起诉或应诉,当事人方为适格的必要共同诉讼。这以共同共有人分割共有财产之诉为典型。

b. 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对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各个共同诉讼人既可一同起诉或应诉,又可分别起诉或应诉,但一旦选择一同起诉或应诉,法院对共同诉讼人的诉讼标的就必须作合一确定的必要共同诉讼。这以撤销股东大会之诉、连带债权人对外请求给付之诉、连带债务人被同一债权人提起的给付之诉为典型。

②根据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本身是共同的,还是形成诉讼的权利义务的原因是否是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我国将必要共同诉讼分为两种基本类型:

a. 权利义务共同型必要共同诉讼

在这类必要共同诉讼中,各共同诉讼人对于诉讼标的原先就存在共同的权利或义务,而这是因为共同诉讼人之间本身就存在着权利义务的共同关系或连带关系,但这种共同关系或连带关系并不是因为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上的原因引起的。

权利义务共同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着权利义务共同关系。共有财产争议所引起的诉讼是最典型的必要共同诉讼。共有财产的情形具体包括: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共有;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共有;共同继承人对被继承财产的共有;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权的共有等。

二是,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着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

b. 原因共同型必要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人之间原本没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而是由于后来发生了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才具有了共同的权利或义务。因共同侵权引起的诉讼是这类共同诉讼的典型形态。

值得注意的是,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引起的诉讼并不必然构成必要共同诉讼。如一人同时致数人损害引起的诉讼,就不是必要共同诉讼。因为在这种情形中,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并没有形成共同的权利义务。

(3)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

①挂靠。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②营业执照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③个人合伙涉诉。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上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④企业法人分立。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⑤借用。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⑥遗产继承诉讼。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⑦代理关系的连带责任。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⑧共同财产涉诉。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应当将其他共有权人列为共同诉讼人。

⑨连带责任保证。因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或被保证人的,可只列保证人或被保证人为被告。

(4)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①人民法院在受理起诉的案件时,如果发现有部分共同诉讼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就必须追加当事人。

②当事人的追加,可以由法院依职权进行,也可以由法院根据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申请追加。

③根据《适用意见》,如果在起诉阶段法院发现必须进行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应当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但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被追加的被告,如果不愿参加诉讼的,法院一般可以对其缺席判决,但对符合拘传条件的被告,则可以通过拘传强制其到庭参加诉讼。

(5)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①必要共同诉讼人的牵连性

a. 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提出有利于全体的诉讼请求,陈述有利事实,提出有利证据或者提出抗辩、反证的,虽然其他共同诉讼人未作出这些行为,但是这些行为对全体发生效力。

b. 共同诉讼人中一人遵守诉讼期间的,对全体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