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西南大学法学院857综合课二之民事诉讼法学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及其诉讼地位。
【答案】(1)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对于已经进行的诉讼,就其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利,但是案件处理的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的人。
(2)参加诉讼的根据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是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涉及的法律关系,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的另一个法律关系有牵连。在后一个法律关系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前一个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有直接影响。这种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又可以分为三种情形:①权利性关系,②义务性关系,③权利义务性关系。一般较为常见的是第二种。
(2)诉讼地位
①不具有与当事人完全相同的诉讼地位。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到一方当事人进行的诉讼,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无论他参加原告一方进行诉讼,还是参加被告一方进行诉讼,都不具有与当事人完全相同的诉讼地位。而且,他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同的是,没有比较明确的角色定位,若该第三人由于本诉处理结果而享有一定的实体权利时,其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若该第三人由于本诉处理结果而承担一定的实体义务,其诉讼地位则相当于被告。而且,他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同的是,没有比较明确的角色定位,若该第三人由于本诉处理结果而享有一定的实体权利时,其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若该第三人由于本诉处理结果而承担一定的实体义务,其诉讼地位则相当于被告。
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具有一定的从属性和相对的独立性。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到一方当事人进行的诉讼,目的是为了帮助被参加一方赢得诉讼,因而不得实施与参加人地位和参加目的相悖的诉讼行为,如不得申请撤回诉讼或放弃诉讼请求,不得提起反诉,不得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得在被参加一方反对的情况下申请调解。另一方面,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广义的当事人,又享有一些独立的诉讼权利,如有权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有权向法院陈述自己的意见,有权提供证据并参加质证活动,有权参加法庭辩论等。
③在一定情况下,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可以取得与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完全相同的诉讼地位,即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然而,如果仅从字面上理解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是存在疑问的,因为是否判决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要到审理终结
才能确定,而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则是在他参与诉讼时就应解决的问题。因此,对民事诉讼法这一规定的正确解释应当是,在法院根据被告的申请或依职权通知第三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时,就应当依法使该第三人从参加诉讼时起就具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使该第三人有权承认诉讼请求,有权进行和解或申请调解,有权提出反诉。
2. 简述质证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重要作用。
【答案】(1)质证制度的含义
质证是指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宣读、展示、辨认、质疑、说明、辩驳等活动。质证既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之间相互审验对方提供的证据,又是帮助法庭鉴别、判断证据。
(2)质证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
①对当事人来说,它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当事人通过质证,一方面可以向法庭说明自己提供的证据是真实可靠的和这些证据所具有的证明力,另一方面可以向法庭揭露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虚假的证据、违法取得的证据,或者说明对方提供的证据只有很弱的证明力。
②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它既是将证据材料转化为证据的一个必经环节,也是审查核实证据的法定方式。《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最高人民法院在《证据规定》第47条中进一步明确,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些规定表明质证是人民法院审查核实证据的基础性程序。
3. 根据国务院颁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哪些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免交诉讼费用?
【答案】免交诉讼费用仅可适用于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自然人。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4. 简述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的区别。
【答案】(1)两者的含义
①鉴定人是指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定,并接受法院的指派、委任或聘请的人。
②专家辅助人,是指由当事人聘请,帮助当事人向审判人员说明案件事实中的专门性问题,协助当事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质证的人。
(2)两者的区别
二者的区别在于:
①产生的方式不同。鉴定人主要是由法院指定或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一方当事人单方面委托鉴定是比较少见的。专家辅助人则不同,虽然是否需要使用专家辅助人要由法院决定,但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各自聘请专家辅助人。
②所起的作同不同。鉴定人的作用在于运用专业知识、专门技能对鉴定对象进行分析鉴别后得出的结论性意见,鉴定人所作的鉴定意见是诉讼证据之一。专家辅助人只是帮助当事人对一些专门性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是在涉及专门性问题的质证中协助当事人。
5. 简述督促程序的特点。
【答案】(1)督促程序的概念
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不经过开庭审理,以债权人的主张为内容,直接向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如果债务人不在法定期间提出异议,则支付令即发生强制执行效力的程序。
(2)督促程序的特点
与民事诉讼中的其他程序相比,督促程序具有自己的特点:
①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具有特殊性。督促程序的适用仅限于债权人请求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案件。
②督促程序的开始和终结具有特殊性。督促程序因债权人的申请而开始,人民法院只需对债权人的申请作形式上的审查就可受理并发出支付令。支付令发出后15日内,债务人如果依法提出异议或者主动履行债务,则支付令自行失效。
③督促程序是简略式程序。法院按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采取书面审查原则,不进行实体审理,也不传唤债务人到庭及调查取证。法院仅是对债权人提出的申请和事实、证据进行单方面的审查。审判组织上采用独任制形式,审级上实行一审终审。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后,如果债务人未提出书面异议,则支付令具有执行力。如果债务人提起了书面异议,则督促程序结束,债权人可以另行起诉。
6. 何谓形成之诉?其有哪些特点?
【答案】(1)形成之诉的概念
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要求法院变动或消灭一定法律状态(权利义务关系)的请求。形成之诉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中通用的概念,也称为“权利变更之诉”。
(2)形成之诉的特点
形成之诉的特点是,①形成之诉的前提是要求形成的法律关系或法律状态是现实存在的;②形成之诉的提起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对于他们之间现在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与状态没有争议,并且在人民法院作出变更民事法律关系判决生效以前,当事人之间的原民事法律关系仍然保持现状,但是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原来的民事法律关系就发生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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