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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中国语境下“媒介审判”的法理探析

关键词:媒介审判 中国语境 法理探析 协调措施

  摘要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媒介审判”作为一种新的社会现象受到新闻界和法学界共同关注。“媒介审判”源于英美,其制度背景是西方国家的陪审制度,我国传媒是党领导下的宣传事业,是党的“耳目喉舌”,这与西方媒体在体制上根本不同。相对于西方“媒介审判”,我国“媒介审判”现象有什么特征?对司法影响如何?其不利影响该如何协调和消除?是现阶段新闻界和法学界需要共同研究的课题。
本文共分五章:第一章是绪论,主要介绍选题的背景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的重点及研究方法。第二章是“媒介审判”的源起及概念界定,着重论述 “媒介审判”的来源,我国对“媒介审判”概念的引入及认同;第三章探讨“媒介审判”的中国化现象,主要论述我国“媒介审判”的形成特征、类别及形成过程与机制。第四章针对“媒介审判”对司法的影响进行法理分析,主要探讨“媒介审判”对司法公权和公民私权的影响问题;第五章主要探讨“媒介审判”的协调措施,并借鉴域外经验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适用性协调措施。
本文首先从“媒介审判”的起源入手,得出我国“媒介审判”不同于西方“媒介审判”的鲜明特征:在形成特征上,我国“媒介审判”有议题公共性、人物特殊性、舆论对立性和媒介监督性等特征;在“媒介审判”形成原因上有立法模糊型、监督权力型、同情弱小型、报道失范型和蓄意炒作型;根据我国“媒介审判”的形成过程探究出其不同于西方“权利—法官”模式的“权力—司法”独特形成机制。
其次,本文结合我国“媒介审判”的现状,从法理的角度探讨了“媒介审判”对司法的影响,得出“媒介审判”不必然影响司法审判、司法独立、司法公正等司法公权,但却侵犯了公民应依法享有的“无罪推定”、“罪行法定”及名誉权、隐私权等公民私权。
最后,本文以促进传媒和司法的良性互动为准点,分别从司法、传媒与社会环境和制度配设方面提出设想,力求尽量减小“媒介审判”出现的几率,消除其负面影响。司法部门要转变对媒体的观念,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建立知情人员回避制度及新闻发言人制度、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媒体要明确自身定位,加强法律学习,培养自律意识,规范舆论监督行为,具体在操作中,媒体应建立法律新闻人制度、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区分事实与评论,遵循法律原则、规范报道语言,坚持同步报道;在宏观环境与制度配设方面,应深化司法改革、切实保障司法独立,加强普法教育、提高民众法律素养,建立法官、记者、律师三方自愿合作机制,明确监督权限、建立以第三方为裁决主体的纠纷解决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