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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910法学综合二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导师圈点必考题汇编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划分行政诉讼地域管辖应遵循的规则。

【答案】行政诉讼地域管辖,又称行政诉讼的土地管辖或区域管辖,它是指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横向划分其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1)行政诉讼一般地域管辖规则。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

(2)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规则。特殊地域管辖分为专属管辖和共同管辖两种。

①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以诉讼标的所在地为标准,强制规定特定的诉讼只能由特定法院进行管辖。《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②共同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行政案件都有管辖权而由原告选择具体管辖法院的管辖。

共同管辖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a. 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或者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b.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 我国行政许可的设定权与规定权及二者的关系。

【答案】行政许可的设定权是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制定、认可、修改、废止行政许可事项的权力。行政许可的规定权是指对法律、法规已经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为实施的需要,就行政许可的条件、标准、程序等进行具体的解释和适用的权力,即对己有的行政许可事项加以具体化的权力,以便使行政许可更具有可操作性。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我国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和规定权分属于不同的国家机关,具体内容如下:

我国行政许可的设定权

①法律的行政许可设定权。《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第十二条规定范围的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②行政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

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③地方性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④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权的禁止。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 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2)行政许可的规定权

①行政法规的行政许可规定权。《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②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权。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③规章的行政许可规定权。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 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3)行政许可的设定权与规定权的区别

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可以创设新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的规定权不得设定新的行政许可事项,只能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的规定。

3. 行政机关的职责有哪些?

【答案】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宪法和行政组织法规定了不同层级、不同种类、不同管理领域的各种行政机关的不同具体职责。

(1)保障国家安全

保障国家安全是行政机关的传统职责。人们设立政府,以缴纳税费和限制自己一定的自由为代价,所追求的重要目标之一即是国家安全与和平生活。因此,任何政府均要将加强和巩固国防、防止外敌入侵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之一。

(2)维护社会秩序

维护社会秩序也是行政机关的传统职责。为了履行这一职责,行政机关设有专门的公安和安全机构,建立警察队伍。

(3)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

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是现代社会行政机关的职责。人们进入现代社会以后,由于各种社会关系、社会矛盾的复杂化,人们不能再单纯依赖“看不见的手”发挥作用,市场的各种缺陷必须以

“看得见的手”(政府干预)予以弥补,否则整个社会经济将陷入瘫痪和崩溃。

(4)保障和促进文化进步

行政机关对文化建设的职责如同对经济建设的职责一样,是现代社会的要求。现代政府不能只是消极地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为人民提供和平与秩序,而且要积极地保障和促进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发展,增进人民的幸福和福利。当然,这种“积极”亦不能过度,应在尊重公民个人、组织自由和自主权的前提下有所作为。

(5)健全和发展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

行政机关的这一职责是随着其管理、干预经济的职责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

这一职责有着多方面的意义:它对于解决现代经济的发展所带来的各种社会问题(如失业、环境污染、各种生产事故及工业化导致的其他损害等)是必要的; 它对于防止社会动荡、保持社会稳定是必要的; 此外,它对于保障社会公正,消除社会过分地两极分化,救济因灾、因病、因年老无助等而失去生活来源的人们也是不可缺少的制度。

(6)保护和改善人类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

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职责,相对于以上其他职责,行政机关对其认识最晚,履行得最不力,从而效果不尽如人意。然而行政机关的这一职责意义极为重要。

①环境关系到经济、社会和人类本身的可持续发展。环境破坏了,动植物不能生存,人类本身也就无存身之地。

②环境不同于经济,不易于为企业、组织、个人所重视、关注。对于经济,即使行政机关不过问,企业、组织、个人为自己的生计,也会努力去发展,但是对于环境,行政机关如果不干预,企业、组织、个人往往就会听之任之,很少会有人花钱去治理污染、改善自己和他人共享的环境。

4. 行政补偿的责任主体。

【答案】(1)从形式意义上说,行政补偿责任主体是行政主体。

(2)从行政行为的目的而言,行政补偿的实质主体应为国家或第三人。国家作为行政补偿实质主体的条件是合法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是为了国家利益; 第三人作为行政补偿实质卞体的条件是: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失的合法行政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该第二人特殊利益。

5. 简述政府信息公开的法理基础。

【答案】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及其他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根据法定程序主动或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制度。政府信息向公众公开既是公民知情权的要求,也是为了实现政府信息资源社会共享。政府信息公开的法理基础在于行政程序所必须遵守的公开原则。

(1)公开原则是指用以规范行政权的行政程序,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应当一律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行政相对人因此可以通过参与行政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社会民众因此可以通过公开的行政程序,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权力。

在行政程序法中确立程序公开原则,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基本要求。这一原则的法治意义是将行政权运作的基本过程公之于社会,接受社会的监督,防止行政权被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