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山东大学威海校区811行政管理学之行政管理学考研冲刺密押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政策资源
【答案】政策资源可等同于执行条件,是指政策执行中所必须具备的主客观条件。政策资源的运用贯穿于政策过程,从制定到执行,都面临着如何配给资金和人力资源的问题。因此,政府在特定政策执行项目上提供的公共资源的种类和数量,即构成有效执行政策的条件,又构成检验政策执行的政策效果的价值评判标准之一。一般可把政策资源因素分为:执行经费、执行人员、执行机构、执行保障。
2. 公共领导
【答案】公共领导由“公共”和“领导”两部分构成。公共领导是强调具有“公共性”的领导,是指公共部门,特别是政府职能部门在公共管理过程中,为了实现公共利益,体现公共精神而进行的高层次管理活动。公共领导是社会主义中国现代行政领导发展的趋向,也是为之奋斗的目标。其内涵有:①公共领导是具有“公共”精神的领导; ②公共领导是政治或政策型领导:③公共领导是战略型领导:④公共领导更关注对公共事务的管理。
3. 公共行政成本
【答案】公共行政成本指的是行政活动中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信息、空间、时间、权威、信誉等各种有形与无形资源的总称。具体包括:①有效成本。它在行政过程中能够转变为行政绩效,有量化成本和非量化成本两种形式,如工作人员的工资、办公物品的折旧消耗费用、调研和决策执行费用等,都是以货币计量的有效成本; 而政府部门在各项决策中必须承担的风险,是无法以货币计量的有效成本。②无效成本。如政府部门难以杜绝的铺张浪费,或因政府直接参与市场竞争而引发的寻租腐败等无益于提高政府绩效的支出就是一种无效成本。
二、简答题
4. 简述公共行政对外职能和对内职能的主要内容。
【答案】公共行政职能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承担的国家职能,是相关政治权利主体按照一定的规则,经由一定的过程,通过多种表达形式实现彼此价值观念和利益关系的契合,从而赋予国家行政机关在广泛的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过程中的各种任务的总称,是国家行政机关因其国家公共行政权力主体的地位而产生,并由宪法和法律加以明确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各种职责的总称。
(1)公共行政的对内职能有:①专政职能。政府要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镇压叛国、分裂国家和颠覆政府的活动,惩办和改造各种违法犯罪分子,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各种行为。专政职能目的是要维护国家的政治经济制度,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为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运转提供良好的内部环境和秩序。②民主职能。民主首先主要是指一种国家制度,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真正享有各项公民权利,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利。我国政府的民主职能,主要是提高行政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做到重大政情让人民知晓、重大决策让人民讨论; 疏通和不断增加公民参政议政的渠道,完善公民监督检查行政活动的机制。③经济职能。经济职能是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职能,是政府根据一定时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对经济生活进行管理的全部活动,目的在于维护特定的经济基础,促进经济繁荣。④文化职能。文化职能也是政府行政职能中最古老、最基本的职能之一,其目的在于影响和控制公民的社会化过程,增进政府统治的合法性,并对公民的精神生活进行引导。政府往往成为推动公民社会化进程的重要力量,而文化职能的发挥又成为强有力的工具。⑤社会职能。政府的社会职能在这里是指除政治、经济、文化职能之外政府所具有的管理社会生活领域中公共事务的职能。它是通过专门机构对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等事业进行管理,来保障和改善公民的社会生活。
(2)公共行政对外职能包括:①保卫职能。政府通过征兵、加强武装力量建设、军事科研、国防工程建设等防御外来侵略和颠覆的能力,维护国家的独立和主权的完整,保卫国家的安全。②外交职能。政府可以通过外交外事活动,参与国际事务的解决,提升本国影响力加深本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的友谊,维护世界和平,实现自身利益。
5. 简述国家权力机关与政府行政机关立法权力配置。
【答案】立法权是立法主体依法行使的制定、认可、解释、补充、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权力,表现为调整各类社会关系的综合性权力体系。国家权力机关与政府行政机关立法的权力配置,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间,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人民政府间,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市人民政府间立法的权力配置。
(1)国家权力机关与政府行政机关间立法权力配置的依据
在我国,对国家权力机关与政府行政机关间立法的权力进行配置,主要依据的是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后者主要是指宪法、立法法、组织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专门授权的决议。
(2)国家权力机关与政府行政机关间立法权力配置的具体内容
从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的目的出发,从应然的角度,对国家权力机关与政府行政机关间,立法权力配置的具体内容界定如下:
①国家专属立法权的配置及其行使。确定国家专属立法权,既不能过窄,但也不能过宽。凡涉及维护国家统一以及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所必须绝对统一的事项,都应是国家专属立法权的范围。国家专属立法权所涉及的事项,在法律形式上,只能制定为法律。根据我国《立法法》第8条规定,国家专属立法权所涉及的事项范围概括如下:
a. 涉及国家主权方面的事项。国家主权即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管理自己国家的权利。包括国家领土、国防、外交、国籍、中国公民出入境和外国人人出境等方面的制度规定。
b. 涉及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权利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的事项。
c. 涉及国家和国家机构的一些基本制度方面的事项。
d. 涉及民事基本制度的事项。
e. 涉及有关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方面的事项。
f. 涉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只能由国家基本法律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无权规定。
g. 涉及犯罪与刑罚方面的事项。
h. 涉及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方面的事项。
i. 涉及诉讼和仲裁制度方面的事项。
j. 涉及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国家专属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属于国家专属立法权的事项,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用法律形式加以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可根据有关授权的法律规定,授权国务院及地方权力机关、地方人民政府就国家专属立法权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②国务院立法权力的配置及其行使。《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第56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根据我国宪法、法律的规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在效力上仅次于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具体规定和调整的事项范围包括:
a. 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b. 《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职权的事项。
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为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为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为法律。
③国务院所属各部、委的立法权限。宪法、立法法和国务院组织法规定,国务院所属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职能的直属机构,可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因此,国务院所属各部、委的立法权限包括:
a. 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规定山有关部、委做出规定的事项;
b. 为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④地方权力机关的立法权限。
地方权力机关的立法权限具有以下特点:
a. 从属性特点表明地方性法规必须以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与之相抵触;
b 自主性特点表明地方性立法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性的前提下,根据本行政区划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