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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云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保险学原理考研复试题库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网络营销

【答案】保险网络营销是保险公司利用互联网的技术和功能,销售保险产品、提供保险服务、在线完成保险交易的一种销售方式。具体来讲,就是客户通过进入保险公司的专业保险服务网站,在网上选择该公司所提供的保险产品,如有意愿投保某一险种,则在网上填写投保单,提出投保要约,经保险公司核保后,作出同意承保或者拒绝承保的回复,由投保人在网上或通过其他方式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收到保费后,向其寄发保险单的过程。

根据具体营销方式和运作内容的不同,保险网络营销可以分为无站点网络营销与基于企业站点的网络营销。无站点网络营销是保险公司没有建立自己的网站,而是利用互联网上的资源(如电子邮件、新闻组、其他网站等),开展初步的网络营销活动,属于初级的网络营销。保险公司一旦建立了自己的网站,就可以进入真正意义上的网络营销阶段。

2. 理论责任准备金

【答案】责任准备金是社会保险机构按照保险给付总额与保险责任相平衡的原则,根据保险事故和给付的性质,从收取的保险费中,按照一定的比例提留的资金。

3. 保险需求弹性

【答案】保险需求弹性是指保险需求量对各影响因素变化的反映程度,通常用保险需求弹性系数来表示,即保险需求弹性系数=需求量的变动率/诸因素变动率。保险需求弹性主要包括三种:保险需求的价格弹性、保险需求的收入弹性和保险需求的交叉弹性。

4. 保险企业利润

【答案】利润是反映保险企业经济效益的综合性指标,也是衡量保险企业经营效益的重要尺度。保险企业利润分为非寿险业务的利润和寿险业务利润两部分。

(1)非寿险业务的利润

非寿险业务的利润来源于两部分:一部分是业务成果(也称承保成果、承保利润、业务成绩等),另一部分是投资收入。这两部分成果占利润总额的比重称为利润构成。其公式是:

非寿险业务利润的计算公式为:利润=保费收入+转回责任准备金-提存责任准备金-赔款支出-

费用支出+投资及利息收益=已赚保费-赔款支出-费用支出+投资及利息收益。

(2)寿险业务的利润

寿险业务的利润来源于:①死差益,即预定死亡率与实际死亡率之间的差异使寿险业务产生的利润; ②利差益,即由于实际利率与预定利率之间的差异使寿险业务产生的利润; ③费差益,即由于实际费率与预定费率之间的差异使寿险业务产生的利润。

寿险业务利润的计算公式为:

式中:G ——利润; V 0——年初责任准备金; K ——年初责任准备金; P ’——毛保费收入; I ——

利息、投资收入; S ——保险金给付; E ——费用支出; V 1——年末责任准备金。

5. 保险公司

【答案】保险经济活动、保险分配关系、保险的功能都必须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来实现,保险公司是保险分配关系外部组织的高级形式,它是保险供给主体。在我国,保险公司是依法成立的经济法人。我国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6条规定:“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6. 保险人

【答案】保险人是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件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给付责任的人。各国法律一般要求保险人具有法人资格,但并非任何法人均可从事保险业。只有依法定程序申请批准,取得经营资格才可经营,此外,还必须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进行。如果保险人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所订的保险合同无效。如属超越经营范围,合同效力则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7. 团体遗属收入给付保险

【答案】团体遗属收入给付保险是以团体或其雇主作为投保人,团体所属员工为被保险人,员工的遗属作为受益人,团体或其雇主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约定在员工死亡时,由保险人向死亡员工的遗属给付死亡保险金的保险。保险金的给付方式通常按月给付,给付金额通常按该死亡员工的原工资额确定。如在美国,配偶一般获得死者工资25%的保险金,子女获得15%,对家庭给付的最高限额是死者工资的40%,并规定了给付期限。

8. 垄断竞争型保险市场

【答案】垄断竞争型保险市场是指在一个保险市场上大小保险公司并存,少数大保险公司在市场上取得垄断地位。竞争的特点表现为:同业竟争在大垄断公司之间、垄断公司与非垄断公司之间、非垄断公司彼此之间激烈展开。

二、简答题

9. 寿险公司经营风险的技术分析能否同于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 为什么?

【答案】寿险公司经营风险包括承保风险和投资风险。寿险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因其出售保单上的现金价值相当于银行储蓄,因此,寿险公司也就相当于储蓄银行,其经营风险的技术

分析与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相同。

10.简述责任保险的基本特征。

【答案】责任保险是在被保险人依法应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承担其赔偿责任的保险。这种保险以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为保险标的,以第三人请求被保险人赔偿为保险事故,其保险金额即被保险人向第三人所赔偿的损失价值。

从实践来看,责任保险的发展与一国经济的发展水平、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是有密切联系的。责任保险的基础是健全的法律制度,尤其是民法与各种专门的民事责任法律和法规。我们可以通过与财产保险和民事损害赔偿的比较来认识责任保险的特点。

(1)责任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关系

虽然责任保险属于广义财产保险的范畴,但在本质上还是具有与一般财产保险不同的特点: ①从保险标的来看

责任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依法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因为它不是实体财产,故没有保险价值可言。因此,其保险金额的多少,是由当事人依照需要约定的,没有超额保险之说。

②从保险事故来看

责任保险的保险事故,一方面需要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依法负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又需要被保险人收到赔偿请求,两者缺一不可。因此,责任保险虽以被保险人对于第一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但如果该项赔偿责任虽已发生,第三者却并没有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则被保险人仍无损失可言,保险人也不必对此负赔偿责任。换句话说,只有在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时,保险人才对被保险人负有赔偿责任。

③从保险目的来看

在狭义的财产保险中,保险人所赔偿的是被保险人自己的经济损失,即赔偿前提只是被保险人的保险财产遭受损失,赔款也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并归被保险人所有; 而责任保险的目的主要在于补偿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对第三者履行损害赔偿责任的损失,而不是补偿由保险事故所导致的被保险人自己的财物所遭受的损失。因此,在责任保险中,保险人直接保障的是被保险人的利益,间接保障的是第三者的利益。

(2)责任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的关系

责任保险所承保的对象主要是致害人依法应负的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即法律责任。所谓责任,是指由于当事人某种侵权或违约行为的发生而需依法承担的一定的法律义务。这种义务的特点在于,它的产生必须以一定的义务之存在而又被背弃为前提,一般可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责任保险所承保的法律责任则主要是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包括过失责任和绝对责任两种。

①过失责任

过失责任是指被保险人因任何疏忽或过失而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尽义务,或违背社会公共生活准则而致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毁时,对受害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过失责任可因“作为”而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