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随着我国诉讼模式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变,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类型的诉讼契约,但由于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所以如何处理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是否应当确认现行法未规定的民事诉讼契约,如何完善已有的诉讼契约,成为学者们普遍关注的问题。 民事诉讼契约因其具有平等、自由、公平的品格以及蕴含着追求双赢与和谐的精神,符合时代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这决定了其具有很强的生命力和渗透力。在诉讼法理论中努力发展诉讼契约理论,加强诉讼契约在司法实务方面的研究,使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取得更好的实施效果。因此,应当从基本理论出发,探讨民事诉讼契约的基本涵义,即当事人之间以协议的方式就诉讼程序及相关事项实施的直接或间接地在现在或将来对诉讼或执行程序产生影响的诉讼行为;而且,从民事诉讼契约的特征入手,进一步加深对民事诉讼契约的认识。对于诉讼契约的性质,法学界存在较大的争议,存在着四种不同的观点,应当在分析学者不同观点的同时,系统论述诉讼契约与私法行为、诉讼行为的关系,进而界定了诉讼契约的性质,即诉讼契约属于诉讼行为。其次,诉讼契约的生效要件也是值得关注,研究诉讼契约的生效要件及其法律效果,以及诉讼契约存在瑕疵时如何处理,是否予以救济,以及如何救济,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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