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定罪和量刑是刑事诉讼的两大任务,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而实现定罪的准确与量刑的适当,则成为了现代法治社会对刑事审判工作的两项基本要求。甚至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对于一个刑事被告人能否得到公正的裁决,合理的量刑有时会比准确的定罪更为重要。但在现阶段,我国并没有规定独立的量刑程序,而是将定罪和量刑糅合在一个统一的审判程序中。这种程序制度的设计,导致我国目前的量刑环节出现了很多问题。其主要包括:审判活动重定罪轻量刑现象严重;被告人及被害人均难以参与量刑环节;被告人人格调查制度缺失;法官量刑的“综合估量法”导致自由裁量权过大;判决书的量刑说理制度贯彻不力等。因此,笔者通过比较借鉴两大法系,特别是英美法系的先进经验,提出了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的构想。随后,笔者对此从理论的角度进行了必要性论证,从实践的角度进行了可行性论证。最后,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构建我国独立量刑程序的具体建议。具体而言:在参与主体方面,应保障控、辩、审三方在量刑过程中的合法权利,肯定被害人在独立量刑程序中的作用,确立特定主体在量刑环节的地位;在庭审模式方面,应在普通刑事案件中建立标准化独立量刑程序,在被告人认罪案件中增设直接量刑程序,在简易程序中保留混合量刑程序模式;在证明问题方面,应确认独立量刑程序中的证明对象为量刑事实;其证明责任分配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证明标准应区分罪重和罪轻;在保障措施方面,应扩大刑事案件简化程序的适用,增强刑事判决书关于量刑的说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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