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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论我国法定担保的类型配置

关键词:法定担保,特种债权,优先权,留置权,类型配置

  摘要



 

法定担保是以保障特种债权优先受偿为目的,依法直接设立的物的担保权利,具有法定性、政策性、秘密性和优先性的特征。为统一研究背景,依类型化思维方式,本文将我国法定担保的含义限定为依法定条件直接产生的担保物权。法定担保遵循矫正正义的价值理念,保障了特种债权的实现,体现了民法的人文关怀。作为有别于约定的破除债权平等性的法定方法之一,立法中有必要对之加以特别调整。为了使立法体系具有协调性,司法续造具有规范性,本文以立法规范与相关领域的联动性为视角,将法定担保进行类型化配置。

在古罗马时期,法定质权(法定抵押权)和以恶意抗辩权形式存在的留置机制并未形成独立的法定担保体系。在近代大陆法系中,法定担保形成了法国统一的立法模式与德国非统一的立法模式。英美法系法定担保的立法模式与德国法类似。其中,lien,preference or priority,hypothecs or hypothecation,tacking及charge等发挥了与大陆法中法定担保类似的功能。

在现代,为顺应现代担保制度的发展和因应立法政策的调整,依担保功能优化、公示规则完善、动产担保发展和担保结构形态转换等要求,各国通过立法改革或司法续造,将原有的法定担保类型进行了扩张与调整。为解决司法适用中的困惑,平衡当事人的利益以及支持特殊行业的发展,两大法系的法定担保类型出现了立法扩张趋势。在经济发展、立法改革和理论革新的推动下,原有分立的两类规范模式出现了明显的融合趋势。这种融合主要表现在公示规则的立法模式、特种债权保护方式、国家金融干预规则、动产担保国际化的规范及留置权效力等领域。

通过分析法定担保类型配置的本源理论及追踪其历史发展、立法改革与司法续造轨迹,可以发现法定担保类型配置中遵循了一定的标准,影响着各国法定担保的类型配置选择。这些标准构成了由外而内的双层结构。外在标准是指法定担保的立法逻辑与立法框架。依担保的法律构成与特种债权保护模式不同,法定担保被划分为各种类型;依发挥担保功能媒介的不同选择和权利体系和谐的需要,决定了法定担保是否需遵循物债二分的权利体系要求;依体系内固有理论的引导和体系外制度功能的协调,可选择不同的法定担保立法模式。内在标准是指法定担保类型配置内在因素的构成体系。具体包括法定担保的主体身份选择及依“实质认定”原则的主体范围界定;法定担保客体的类型、范围及客体的划分依据;作为担保范围的特种债权选择的理由、理由的衡量标准和决定因素以及限定担保具体范围的标准和界限。

法定担保类型配置中存在着“正义”与“效率”法政策价值衡量。“父爱主义”观念和“身份连带”关系中的正义价值导向,要求法定担保类型配置应避免过多的国家干预,进行类型限制或功能分担。市场经济发展对效率价值的追逐,要求法定担保类型配置就担保功能和担保客体的变化做出应对。无法适应这一趋势的法定担保应被限制或调整。从效率评价基准看,移转占有型担保向非移转型担保再至权利移转型担保演进,呈现了效率价值的正向提升趋势。在法定担保类型配置的立法框架选择上,为实现法政策的正义与效率价值双赢,应当融合商法化民法和商法立法的理论,兼采修正的市场性决定,并与各种替代功能制度共同发挥作用。

在我国,法定担保的立法存在类型缺失与规则冲突的问题。这些问题,给司法实践的适用造成了诸多难题,或是规范不足,或是无法可依。为此,学界设计出优先权配置与法定抵押权配置两种方案,对我国法定担保进行类型配置。

在权衡各种方案的利弊之后,本文以法定担保类型配置的外在标准与法政策价值评价基准为依据,提出了多元的法定担保类型配置调整方案。该方案中法定担保类型分别由债务人特定不动产之上的法定抵押权和特定动产之上的特别优先权和民事与商事留置权组成。对债务人一般财产之上的特种债权,为维护我国固有的物债二分民事权利体系,仍采现有的破产债权优先清偿顺序保护方式。从客体的角度看,该方案融合了学界两种方案的优点,维护了物债二分的权利体系,提高了非移转占有型法定担保规范的实用性和效率性,并顺应了两大法系规范模式融合的趋势。依法定担保类型配置的内在标准和法政策基准,应在我国法律体系内分别增设,调整相关类型。其中应增设的特别优先权包括买卖价金优先权、贷与资金优先权、劳动报酬债权特别优先权和税收债权特别优先权;应增设的留置权包括代理商、行记人、运输承揽人留置权和民用航空器留置权;应调整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相关内容,进行法定抵押权的改造。此外,应斟酌考虑不动产出租人、旅店主人留置权。为分担法定担保制度的功能,相关替代制度应予完善。替代制度中应增设保护共益费用、丧葬费用、日用品供给费用特种债权和存款保险机构特种债权;应调整受托人费用补偿优先受偿权、税收债权优先受偿权和劳动报酬债权优先清偿顺位;应斟酌考虑最后一次生病、事故医疗费用和人身损害赔偿金特种债权。通过以上法定担保类型配置与替代制度的完善,最终在修正的商法化民法框架中构建多元的法定担保类型配置体系,并形成立体化破除债权平等性的法定方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