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的中国电信业改革和放松管制打破了中国电信的垄断经营,初步形成市场竞争的局面,并催生了电信管制机构。在几年的电信管制实践中,管制机构一方面为扶持新兴的运营商,使之能与传统运营商展开竞争,采取了不对称的管制方式约束传统运营商滥用市场力量。另一方面,在面对国有企业为主的电信市场,延续了以行政手段为主的传统管制方式。电信管制促进了电信市场竞争和电信业的飞速发展,也出现了阻碍网间互联、恶性价格竞争、重复建设过度以及普遍服务发展缓慢等问题。这些问题暴露了传统性管制缺乏激励的弊端。为克服传统性管制的种种弊端,促进企业提高内部效率,降低成本,有必要引入竞争性管制。通过竞争性管制,促使运营商核算其绝大多数成本,采取最高限价等管制方法,既约束传统运营商滥用市场力量,同时激励运营商提高效率,实现自身利益,并增加社会福利。美英和欧洲大陆等国家的电信改革,在促进竞争的同时,也出现了竞争过度、投资过度的问题,由此而引起企业的兼并风潮、债务重重,并最终引发世界电信、环球通信等破产风波,使全球的电信业陷入危机。因此,中国在借鉴西方的放松管制经验时,应注意电信市场有限竞争的特点,在引入竞争性管制时应能使运营商预算平衡,保护电信业的良性有序发展。网间互联、价格管制以及普遍服务是管制机构面临的突出难题。引入竞争性管制时,不但需要一套科学的电信成本核算和定价体系,而且还要针对移动通信分流和取代固话的趋势重新界定主导运营商。基于成本的互联定价原则,要求管制机构在制订网间互联结算标准时应充分考虑到对主导运营商的激励作用。在价格管制引入最高限价的竞争性管制时,应先实行资费再调整,再针对基础电信业务,并在通货膨胀因子和生产效率因子的选取上考虑可操作性。在普遍服务方面,应考虑招标与指定的方式选择普遍服务承担商,通过普遍服务基金等转移支付的方法激励运营商在农村、边远地区等高成本地区加大投资,保证普遍接入和普遍服务。随着中国加入WTO、电信竞争市场初步形成、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以及管制机构日渐成熟,竞争性管制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当然,引入竞争性管制也要关注运营商的服务质量、防止合谋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