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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共江苏省委党校法政教研部515中外法学名著之行政法诉讼法学考研复试题库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答案】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指其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指控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并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主体。被申请人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特征:

①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主体;

②被申请人必须是相应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③被申请人必须是相应行政行为受申请人指控并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主体。

2. 外交送达

【答案】外交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送达给不在我国居住的当事人的诉讼文书,首先送交给我外交机关,再由我外交机关送往当事人所在国驻我国的外交机构,然后由其转送该国外交机关,该国外交机关再转交该国司法机关送达当事人的一种诉讼文书送达方式,这种方式是国际公认的一种正规送达方式,被各国采用。

3. 行政诉讼判决

【答案】行政诉讼判决是指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定,以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作出的权威性处理。具有以下特征:

①行政判决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意思表示,是国家司法意志的体现;

②行政判决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司法判断和处理;

③行政判决是对行政争议的处理结论。

4. 行政处罚与执行罚

【答案】①行政处罚与执行罚的含义: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执行罚义称强制金、滞纳金,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者不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课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措施。

②行政处罚与执行罚的区别:

a. 法律性质上存在差异。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制裁措施,执行罚则是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实施方式。

b. 存在的前提不同。执行罚是以相对人不履行法律或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为前提。行政处罚则是以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作为前提的,没有相对方的违法行为,就不能给予行政处罚。c. 目的上存在差异。行政处罚的目的是惩罚、教育行政违法行为人,制止和预防行政违法行为。执行罚与其他强制执行方式一样,是为了促使相对方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

5. 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

【答案】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又称待证事实,是指行政诉讼中真实情况不明,需要加以证明的,对案件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的事实。具有以下特征:

①待证事实是对案件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的事实;

②待证事实是真相不明的法律事实;

③待证事实不仅包括案件事实,而且还包括证据事实;

④行政诉讼的待证事实还包括被告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6.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答案】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以下内容:

①法院与诉讼当事人之间诉讼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确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从而解决行政纠纷。

②法院与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等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是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

7. 行政主体法定代表人

【答案】行政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指依法代表行政主体从事行政行为和诉讼活动的个人。行政主体法定代表人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①行政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是个人而不是组织;

②行政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规定的,而不是人们自我商量确定的;

③行政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是依法代表行政主体的;

④行政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是行政主体的主要组成部分,与行政主体是同一法律人格,而不是双重人格。

8. 间接行政补偿

【答案】间接行政补偿指行政主体通过授予某种特殊权利或利益,间接填补受害人所受损害的一种行政赔偿,其特点是补偿义务机关不是通过积极主动的给付行为直接补偿受害人所受之损害,而是通过在其他方面给子受害人好处的方法间接补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害,并且受害人必须作

出享受补偿义务机关所给予之特殊利益的行为才能实现补偿效果。

二、简答题

9. 行政诉讼变更判决及其适用情形。

【答案】(1)变更判决的含义

变更判决是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内容直接予以改变的判决。

(2)根据我国现有规定,变史判决适用于三种情况:

①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

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显失公正是指行政处罚虽然在表面上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但是与法律的目的和精神相违背,损害了社会或他人的利益而表现出明显的不公正。当然,要认定某一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需要对具体案件作全面分析,同时,还须考察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相关的一些情况。

②部分行政裁决

人民法院在审理部分行政裁决案件时,可以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裁决进行变更。依据是《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③行政赔偿诉讼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实行依法赔偿的原则,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因赔偿问题发生争议而诉至法院的,法院可以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标准予以变更。

10.简述“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行政许可法》中的适用。

【答案】(1)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

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

①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有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即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和公定力。

②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授益行政行为后,事后即使发现有违法情形,只要这种违法情形不是因相对人过错造成的,行政机关亦不得撤销或改变,除非不撤销或改变此种违法行政行为会严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③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废止或改变己经作出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机关在作出撤销、废止或改变己经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决定前,应进行利益衡量。

④行政机关撤销或改变其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这种违法情形不是因相对人过错造成的,要对相对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行政机关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撤销、废止或改变其合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这种撤销、废止或改变导致相对人损失,亦要对相对人的损失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