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国矿业大学文学与法政学院行政法学(同等学力加试)考研复试题库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专门行政监督
【答案】专门行政监督是指监察机关的监督和审计机关的监督。监察机关作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主要是对国家公务员遵纪守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国家审计机关作为国家法制监督的主体,主要是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财政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2. 行政合同的全面履行原则
【答案】行政合同依法成立之后,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一方必须根据行政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全面履行行政合同的所有条款。
行政合同的全面履行是行政合同依法成立的必然结果,并构成了行政合同法律效力的核心内容和行政合同消灭的主要原因。
3.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答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我国民族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经法律程序制定的,对本自治地方有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这是宪法所确立的原则。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我国行政诉讼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之一。它在行政诉讼中享有法律依据之地位。
4.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答案】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指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所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①关系双方的主体具有多元性:
②关系的内容因具体参与主体的不同而具有较大的差别性;
③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其中占主导地位。
5. 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
【答案】①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的含义:
行政强制是指在行政过程中出现违反义务或者义务不履行的情况,为了确保行政的实效性,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由行政主体或者行政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以及人身、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②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a. 性质不同。行政处罚是在行政管理相对方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行政机关为其设定新的义务,直接影响相对方的实体权利义务的行为,本质上属于制裁性法律责仟。而行政强制以行政管理相对人拒不履行行政决定或法律规定的义务为前提,不添加新的义务,只是强制相对人履行原定的义务。
b. 目的不同。行政处罚的目的在十制裁相对人违反法律规定义务的行为,其着眼点在于对“过去”违反行为的惩罚; 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督促义务人履行义务,其着眼点在于对“将来”义务内容的实现。
c. 原则不同。行政强制执行中的执行罚与行政处罚中的罚款类似,但二者有本质区别。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惩戒,因而处罚一般是一次性的,除非另有理由,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施以两次以上的处罚,即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而执行罚的目的在于强迫义务人履行义务,如义务人受执行罚后仍不履行,可再施执行罚,直到履行义务为止。
6. 国家赔偿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答案】国家赔偿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国家公务活动中,只要有损害结果发生,国家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而无须考虑致害人的过错。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基础为社会连带主义与公共负担人人平等原则。公务无过错责任的意旨在于将公务危险造成的风险损失由个人承担转而由社会全体人员承担,以实现责任的社会化。无危险责任原则不评判侵权行为引起的原因、性质与内容,不问其是否违法或有无过错,而是从侵权行为的结果着眼,从结果责任出发,实行客观归责。
7. 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
【答案】①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含义: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和非权利活动)而形成或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表现为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关系即一定层次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但是行政关系只是一种事实关系,它们必须经过行政法规范的调整才转变、上升为行政法律关系。
②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是两个联系紧密的概念,同时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a. 性质不同。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行政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实体内容。行政关系是一种事实上的社会关系,具有物质关系的属性; 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更多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具有思想关系的属性。
b. 与行政法的关系不同。就二者与行政法的关系来看,行政关系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是行政法对行政关系调整后的结果。
c. 内容范围不同。一般而言,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在内容范围上是基本一致的,但行政
关系作为一种事实上的社会关系,在内容范围上要比行政法律关系更为广泛。
d. 形成的时间不同。行政关系是一种事实上的社会关系,往往先于行政法律关系的存在而存在。因为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规范对行政关系进行调整和规范的结果,行政法律关系是对行政关系的反映。
8. 终局行政裁决行为
【答案】终局行政裁决行为是指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作出最终决定的行为。目前,我国有些法律赋予了行政机关对于某些行政争议拥有最终裁决权,即由行政机关依法作出最终裁决,当事人不服,只能向作出最终裁决的机关或其上级机关申诉,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简答题
9. 简述行政诉讼撤诉的种类及其应具备的条件。
【答案】撤诉是原告表示或依其行为推定其将已经成立的起诉行为撤销,法院审查后予以同意的诉讼行为。依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撤诉分为三种类型:
(1)原告申请撤诉。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当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裁判宣告以前,原告要求法院撤回业己成立的诉讼,法院审查同意后,可准许其撤诉;
(2)被告改变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且得到原告的同意,原告同意撤诉,并且经过法院审查准许;
(3)视为申请撤诉。原告或上诉人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同意而中途退庭,或者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后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10.简述行政复议终止的情形。
【答案】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_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1)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法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5)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
(6)因“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7)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8)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