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所有权保留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担保手段,在解决买受人即时融资困难和出卖人债权实现困难等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在交易效率的提高和交易安全的维护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功能。不过我国的《合同法》第134条只是笼统地用法律概念的方式规定了这一制度,使得这一法律制度不能很好地指导交易实践。2012年出台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第34条-第37条梳理了该制度,在其中主要是规定了出卖人取回权的行使情形,取回权行使的限制及买受人回赎权等,但是对这些权利规定的仍然比较笼统,在买卖双方具体行使权利时,不能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指引,并且对出卖人权利的行使和限制规定的不够全面,无法有效地指导司法实践。于是,本论文以我国现有的关于出卖人所有权保留制度的法律规定为基础,并且希望通过借鉴国外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成熟的学说理论,从出卖人所有权保留的核心问题——出卖人权利的行使与限制——出发进行深入分析探讨,以期对我国以后立法的完善和交易实践中的纠纷解决提供些许建议。本论文的内容主要分为四大部分,当然绪论部分和结语部分除外。
第一部分:主要对出卖人所有权保留这一制度进行了概述,探讨了出卖人所有权保留制度的概念、性质和价值,并引出本文研究的话题—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权利的行使与限制。
第二部分:主要通过对国内外立法和学说中关于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权利行使与限制的相关规定展开比较研究,通过研究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立法的相关规定,以期对完善我国大陆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提供一些借鉴。
第三部分:是本文的研究重点,主要论述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出卖人权利的行使与限制的规定,同时评析我国《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5条-第37条对出卖人权利行使与限制的规定存在的疏漏。
第四部分:也是本文的研究重点,是在借鉴国外对于出卖人权利行使与限制的相关立法例和学说研究,并且在分析我国立法不足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对出卖人权利行使与限制的具体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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