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抵押是一种传统的融资方式,享有担保之王的盛誉。从担保制度保障债权人债权的
初衷来看,抵押担保的确既能够有效保障债权的清偿,又能实现物尽其用,对资源实现
最大限度的利用。然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资金短
缺越来越成为限制公司、企业甚至是国家经济发展的瓶颈,而作为担保之王的抵押仅仅
是担保有限的债权的清偿,这已经不足以多快好省的获得融资。抵押的本质属性也决定
了存在一物数押的可能性,一物数押现象在实践中的大量出现成为重复抵押制度出现的
客观基础。我国《担保法》中第三十五条规定,抵押物不得担保大于其价值的债权,财
产首次抵押后,如果再次抵押,则不能超过其余额,此规定成为重复抵押制度发展的一
大障碍,因为超过即与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相悖,超过即为无效。经济的高速发展迫切要
求充分发挥抵押的融资功能,这种迫切要求也体现在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上。我国颁布的
《物权法》间接肯定了重复抵押制度;物权法对重复抵押制度的肯定,有助于促进抵押
的融资功能,但是目前我国关于重复抵押的法律制度不完善,这势必会影响到该制度功
能的发挥。根据行文逻辑顺序,本文共四部分,第一部分,重复抵押概念的界定,在评
析以前学者给出的定义的基础上给出了自己的定义抵押人基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将已
经抵押的抵押财产向债权人再次抵押的行为;第二部分为重复抵押的认定,在此章节中
总结出了重复抵押的四个认定标准,即重复抵押出现的基础是已经存在的抵押行为,实
质是将已经抵押的财物上再次抵押,再次抵押是基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结果是同一抵
押财产上同时存在有两个以上抵押行为;第三部分为重复抵押的效力,对有效论、限制
论和无效轮进行了评析后,笔者充分肯定了有效论的观点;第四部分对重复抵押制度的
登记优先、登记在先等顺位原则的概述和顺位变迁的理论进行了论述,希望能对我国抵
押制度的发展起到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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