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团体人身保险,它是指投保人为团体,被保险人为团体中的多数成员或所有成员,由保险人签发一份总的保单,并按照团体保险合同的规定向团体中的成员提供保险保障的保险,因此也称为集体保险或者团险。团体人身险并非是一个独立的产品种类,而只是人身保险的一种承保方式或营销模式。团体人身保险业务曾是我国保险公司的重要保险业务之一,并且是主要的保险收入来源,因此,在保险业务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但目前却被成本高、收益低、增长乏力等问题困扰和阻碍。在西方发达国家,从二战结束以后,团体保险日益发达,在美国,50%的寿险保费来自于团体人寿险,80%的健康险保费来自于团体健康保险。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高速发展,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团体人身保险的内在发展潜力也在逐渐显现。与普通的人身保险相比较,团体人身保险具有被保险人人数众多、经营成本低廉、保险计划灵活、特殊的风险承保和费率厘定规则等特点,使得其在诸多方面与一般保险存在差异。但我国团体人身保险中的许多基本问题,既没有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就连理论界对此关注论述也是寥寥无几。目前的一些规定只散见于保监会制定的部门规章里,没有系统性,也缺乏公示度和权威性。因此导致团体人身保险在实践操作中出现诸多争议。例如团体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被保险人告知义务、退保等问题严重影响着我国团体人身保险的健康发展。因此,本论文在第一部分中首先对团体人身保险的历史发展、概念及范围界定、特点和分类进行概述;第二部分分析了我国团体人身保险的立法及实践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着重对团体人身保险的特殊法律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自己的建议;第四部分在上文论述基础之上,提出完善我国团体人身保险的立法及相关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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