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破产重整制度,与破产清算、破产和解构成了三大破产制度,也是成熟的破产立法与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与其他破产制度相比,重整制度最大的特点是其目的不仅是清偿债务,更重要的是拯救濒临困境的企业,使其维持经营,并重焕新生。
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债务人的出资人的权益较之于正常状态下的公司会有所调整,作为重整的参与主体与其他利害关系方协调、平衡,以实现拯救企业的共同目标。然而在以本文所例举的“银广夏”重整案为代表的实践案例中,反映出公司破产重整过程中股东与其他主体间存在着矛盾与冲突,股东权益没能得到充分的保护,而管理人的行为也难免有不合理之处,这不利于公司重整的前景甚至有悖重整制度本身的目的。因此,法律应明确股东在重整中的参与主体地位,赋予其相应的权利并保障其正常行使,在此过程中股东权益受到侵害时应有合理的救济途径。另外,管理人的管理行为也应受到规范与监管,才能有利于充分发挥股东参与重整的积极作用,有利于保障重整的目的顺利实现。本文通过案例分析和比较等方法,针对案例中挖掘出的问题,结合我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对重整程序中的股东权益问题进行分析,并对如何完善重整中的股东权益保护制度提出建议。文章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提出问题,对“银广夏”破产重整案中与股东权益相关的案情事实进行分类总结,列举在该案中反映出的涉及股东权益的问题。
第二部分结合破产重整制度本身的特点与价值,对股东在破产重整中的地位进行分析,介绍对股东权益应有的保护与限制,并探究股东权益保护不力的原因。
第三部分对域外破产重整中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梳理、介绍、对比,以期从中得到经验与借鉴。
第四部分探讨在破产重整中保护股东权益的必要性,进而针对现存问题提出对制度完善的建议。
相关内容
相关标签